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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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34号



  《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运作,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保障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负责行业协会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成立,也可以按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成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属性,并冠以“南京”字样。
  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区县,可以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听证。

 第八条 行业协会注销或者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行业协会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自选领导、自我约束。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的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以及与行业协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享有平等加入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
 行业协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为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政府部门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实行预决算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中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性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与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和本行业具体情况,可以承担下列职能:
  (一)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二)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招商推介;
  (四)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协助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六)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提供公信证明;
  (七)代表行业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相关调查申请;
  (八)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状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阻碍、限制或损害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未经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政策信息和咨询,并向上级机关反映行业的需求。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维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对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进行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非会员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批准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依法申请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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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9号令颁布。为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贯彻执行,现将《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印发你们。各行政单位可根据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件: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本期支出总额
支出增长率=(-------1)×100%
上期支出总额
2.人均开支 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的水平。
本期支出总额
人均开支=---------
本期工资目平均人数
3.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结构
本期专项支出数
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100%
本期支出总额
4.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基本 补助 其他 职 工 社 会
+ + + +
工资 工资 工资 福利费 保障费
----------------×100%
本期支出总额
5.人车比例 衡量行政单位小汽车占有情况
期末工资目人数
人车比例=--------∶1
期末小汽车实有数



1998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和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就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要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改革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人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卫生服务网络
  要优化县(市)、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为主;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计划生育为主。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民实际需求,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鼓励县(市)、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县级医疗机构要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充实力量,加大巡回监督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的监管。
  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在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除乡中心卫生院之外,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伤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
  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权责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适当提高其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长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长负责制。
  乡镇卫生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取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要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构的调整。各地区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至5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要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要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实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要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履务满规定年限的制度。
  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和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经上划到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定额制定的依据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地(市)、县(市)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从而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九、重视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用于卫生扶贫。
  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换粮、改水或集体迁移等综合性措施,力争在5年内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要坚持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做法。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全国卫生系统对口支援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并使之制度化。在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沟通和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锐意改革,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