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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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9号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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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 [1994] 8号 2006年修订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1994年2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7]11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除雪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除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内四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除雪工作。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区内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除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下,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二)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负责划分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以外的除雪工作责任路段,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雪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路及门前五包区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场摊区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本单位负责清除。
  (五)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公交车辆场的积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清除。
  (六)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停车场、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口的积雪,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城市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做好充分的除雪准备工作。
  第六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地段和除雪工作标准要求,完成除雪工作,接受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除雪任务。有偿代除代运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的,由专业队伍组织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除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以雪为令,及时完成除雪任务。昼间降雪的,应边下边清;夜间降雪的,主干道路上应边下边清。雪停后,主干道路、主要广场上的积雪应在24小时内清除;其他路段上的积雪应在36小时内清除。
  第十条 清除积雪要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主次干道路、广场上的积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场所。街巷上的积雪可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或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禁止在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一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和树根下。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除雪工作中应积极疏导交通,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配合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执行除雪分工负责规定、不除雪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和未按标准完成除雪任务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处30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市除雪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1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