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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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 商务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2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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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1月4日




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

安全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电监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国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7%和45%。但是全国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学习借鉴煤矿整顿工作经验,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市、县。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三)狠抓整顿工作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

2002/03/07

国电调[2002]138号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 [2000] 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 《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 《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1.4. 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1. 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2.2. 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2.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4. 各网、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5.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6.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所有入网运行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从初步设计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

  2.7. 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8. 调度部门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写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9.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继电保护用高频收发信机的性能,对其动作行为进行录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2.10. 继电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都应充分考虑系统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尽量避免在复杂、多重故障的情况下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同时还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当遇到电网结构变化复杂、整定计算不能满足系统要求而保护装置又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情况下,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1)线路纵联保护必须投入。

  2)没有振荡问题的线路,要求距离保护的一、二段不经振荡闭锁控制。

  3)提高保护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设备及接口设备等)的可靠性。

  4)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5)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变电所,当继电保护整定困难时,在尽量避免损失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解列点。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侧重防止保护拒动,并备案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11. 应重视发电厂的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计算,特别是与系统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应认真校核这些保护与系统保护的配合关系。各发电公司(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的规定,定期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

  2.12. 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但继电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

  1)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2)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运行中的一套保护因异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

  4)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优先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3. 线路保护

  3.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联络线,不允许无快速保护运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 应积极推广使用光纤通道做为纵联保护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微机型线路保护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除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外,并注意:

  1)两套保护装置应完整、独立,安装在各自的柜内,每套保护装置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和就地判别装置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 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保护

  4.1. 母线差动保护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母线差动保护一旦投入运行后,就很难有全面停电的机会进行检验。因此,对母线差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保证母线差动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2. 为确保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母线不至失去保护、防止母线差动保护拒动而危及系统稳定和事故扩大,必要时在500千伏母线以及重要变电站、发电厂的220千伏母线采用双重化保护配置。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每条母线采用两套完整、独立的母线差动保护,并安装在各自的柜内。两套母线差动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2)对于3/2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如有必要按双重化配置母差保护,每条母线均应配置两套完整、独立的母差保护。进行母差保护校验工作时,应保证每条母线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护运行。

  3)用于母线差动保护的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应充分考虑母线差动保护所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办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4.3. 采用相位比较原理的母线差动保护在用于双母线时,必须增设两母线相继发生故障时能可靠切除后一组故障母线的保护回路。

  4.4. 对空母线充电时,固定连接式和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线差动保护应退出运行。

  4.5. 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宜配置独立的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充电保护。该保护应具备可瞬时跳闸和延时跳闸的回路。

  4.6. 断路器失灵保护按一套配置。断路器失灵保护二次回路牵涉面广、依赖性高,投运后很难有机会利用整组试验的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因此,对断路器失灵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保证断路器失灵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7. 做好电气量保护与非电气量保护出口继电器分开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作为断路器失灵保护的起动量,并要求断路器失灵保护的相电流判别元件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均不应大于20毫秒。

  4.8. 用于双母线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其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接点应分别串接在各断路器的跳闸回路中,不得共用。

  5. 变压器保护

  5.1. 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主变压器应采用两套完整、独立并且是安装在各自柜内的保护装置。每套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主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5.2. 要完善防止变压器低阻抗保护在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闭锁以及切换过程交流和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下误动的有效措施。

  5.3. 变压器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同时应根据变压器的过励磁特性曲线进行整定计算,。

  5.4. 为解决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因保护灵敏度不足而不能投运的问题,对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保护动作”和“断路器合闸位置”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一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回路,。

  2)同时再采用“相电流”、“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 “断路器合闸位置”两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二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中央信号。

  3)采用主变保护中由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元件”(或逻辑)动作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元件,当采用微机变压器保护时,应具备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动作” 信号输出的空接点。

  5.5. 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应防水、防油渗漏、密封性好。气体继电器由中间端子箱的引出电缆应直接不允许经过渡端子接入保护柜。

  6.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6.1. 大型机组、重要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对系统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原理构成复杂,牵涉面广,且与机、炉和热控等专业联系密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也难以处理。因此,有关设计、制造单位和发电厂及其调度部门应针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一次结构和继电保护的配置与二次接线方案,对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除隐患。

  6.2. 各发电公司(厂)在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时应遵循《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并注意以下原则:

  1)在整定计算大型机组高频、低频、过压和欠压保护时应分别根据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后的不同运行工况和制造厂提供的发电机组的性能、特性曲线进行。同时还需注意与汽轮机超速保护,和励磁系统过压、欠压以及过励、低励保护的整定配合关系。

  2)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的过励磁保护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并按电压调节器过励限制首先动作,其次是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动作,然后再是发电机转子过负荷动作的阶梯关系进行。

  3)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时必须根据发电机在带不同负荷的运行工况下实测基波零序基波电压和发电机中性点侧零序三次谐波电压的有效值数据进行。

  4)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负序电流保护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对称过负荷和负序电流的A值进行。

  5)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的差动保护时,在保护正确、可靠动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过于灵敏,以避免不正确动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保护。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保护宜采用保护双重化配置。在双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还应注意做到:

  1)每套保护均应含完整的差动及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动作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2)发电机变压器组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出口跳闸回路应完全独立,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 500千伏发电机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双跳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6.4. 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整定计算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

  6.5. 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动作行为,共同做好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选型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系统单相故障发展为两相故障时,失步继电器的不正确动作行为。设计、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这些问题的计算、研究资料提供给发电厂有关部门和调度单位备案。发电机在进相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和校核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测量原理、整定范围和动作特性。在发电机进相运行的上限工况时,防止发电机的失步、失磁保护装置不正确跳闸。

  6.6. 发电机失步保护在发电机变压器组以外发生故障时不应误动作,只有测量到失步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并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时,才作用于跳闸。跳闸时应尽量避免断路器在两侧电势角在180度时开断。

  6.7. 发电机失磁保护应能正确区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时还应配置振荡闭锁元件,防止系统振荡时发电机失磁保护不正确动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投入跳闸,但必须将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与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的出口分开,基波零序基波段保护投跳闸,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零序三次谐波段保护宜投信号。

  6.9. 在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出现非全相运行时,首先应采取发电机降出力措施,然后由经快速返回的“负序或零序电流元件”闭锁的“断路器非全相判别元件”,以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一时限,启动独立的跳闸回路重跳本断路器一次,并发出“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动作信号。若此时断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采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负序电流”任何一个元件动作、“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通过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二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并发出告警信号,

  2)同时经“零序或负序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以及三个相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的“或逻辑”,与“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动作后,经由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三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断路器失灵保护启动的信号”。

  6.10. 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气体保护、低阻抗保护应参照变压器气体保护和低阻抗保护的技术要求。

  6.11.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应要求发电机制造厂提供装设发电机横差保护的条件,优先考虑配置横差保护并要求该保护中的三次谐波滤过比应大于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

  6.13.重视与加强发电厂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与管理工作,杜绝因厂用系统保护不正确动作,扩大事故范围。

  7. 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7.1. 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中有关保护及二次回路抗干扰的规定,提高保护抗干扰能力。

  7.2. 应认真对各项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尚未执行的要制定出计划时间表。

  7.3. 应按《高压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的“四统一”设计的技术原则》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中关于二次回路、保护电压二次回路切换的有关要求,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认真检查二次回路,做好整组试验。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防止二次寄生回路的形成。

  7.4. 应选用具有良好抗干扰性能的、并符合电力行业电磁兼容及相关的抗干扰技术标准的继电保护装置。

  7.5. 应重视接地网可靠性对继电保护装置与接地网的可靠连接安全运行关系的研究。继续做好开关站至继电保护室敷设100平方毫米铜导线、以及在继电保护室内敷设接地铜排网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铜排网应一点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保护装置不能采用通过槽钢接地的接地方式。发电厂的元件继电保护室亦应尽快完成铜排接地网反事故措施。

  7.6. 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以及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不大于 0.5欧姆的要求,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 在实施抗干扰措施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既要保证抗干扰措施的效果,同时也要防止损坏设备。

  7.8. 对经长电缆跳闸的回路,要采取防止长电缆分布电容影响和防止出口继电器误动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电缆分开布置、增加出口继电器动作功率,或通过光纤跳闸通道传送跳闸信号等措施。

  7.9. 应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7.10. 应加强对保护信息远传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远程修改微机保护的软件、整定值和配置文件。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干扰经由微机保护的通讯接口侵入,导致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

  7.11. 在发电机厂房内的保护、控制二次回路均应使用屏蔽电缆,电缆屏蔽层的两侧应可靠接地。用于定子接地保护的发电机中性点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接地点应在定子接地保护柜内一点接地。

  7.12. 新建和扩建工程宜选用具有多次级的电流互感器,优先选用贯穿(倒置)式电流互感器。

  7.13. 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而扩大事故,应注意做到:

  1)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熔断器时,直流熔断器应分级配置,逐级配合。

  2)直流总输出回路装设熔断器,直流分路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熔断器与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3)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上、下级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4)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或小空气开关失灵而扩大事故,对运行中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应定期检查,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投入运行。

  7.14. 宜使用具有切断直流负载能力的、不带热保护的小空气开关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断器,小空气开关的额定工作电流应按最大动态负荷电流(即保护三相同时动作、跳闸和收发信机在满功率发信的状态下)的1.5~2.0倍选用。

  8. 运行与检修

  8.1. 进一步规范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在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行为,及时编制、修订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检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通过有秩序的工作和严格的技术监督,杜绝继电保护人员因人为责任造成的“误碰、误整定、误接线”事故。

  8.2. 各发、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定期检验的工艺流程和二次回路验收条例(大纲),保证继电保护安装、调试与检验的质量符合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8.3. 应加强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维护,各厂、局必须十分重视快速主保护的备品备件管理和消缺工作。应将备品备件的配备,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护因缺陷超时停役纳入技术监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线路快速保护、母线差动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重要保护的运行时间应不低于规定时间。

  8.4. 认真做好微机保护及保护信息管理机等设备软件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别注重计算机安全问题,防止因各类计算机病毒危及设备而造成微机保护不正确动作和误整定、误试验等。

  8.5. 应加强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的检验、管理与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试验设备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对保护装置的误整定、误试验。

  8.6. 为防止线路架空地线间隙放电干扰高频通道运行,要求有高频保护线路的原有绝缘地线均应改为直接接地运行,同时也要重视接地点的维护检查,防止产生放电干扰。

  8.7. 继电保护专业要与通信专业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8.8. 要建立与完善阻波器、结合滤波器等高频通道加工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落实责任制,消除检修管理的死区。

  8.9. 结合技术监督检查、检修和运行维护工作,检查本单位继电保护接地系统和抗干扰措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10. 在电压切换和电压闭锁回路、断路器失灵保护、母线差动保护、远跳、远切、联切回路以及“和电流”等接线方式有关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以及一个半断路器接线等主设备检修而相邻断路器仍需运行时,应特别认真做好安全隔离措施。

  8.11. 结合变压器检修工作,应认真校验气体继电器的整定动作情况。对大型变压器应配备经校验性能良好、整定正确的气体继电器作为备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8.12. 所有的差动保护(母线、变压器、发电机的纵、横差等)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和差回路外,还必须测量各中性线的不平衡电流、电压,以保证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接线的正确性。

  8.13. 母线差动保护停用时,应避免母线倒闸操作。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应充分考虑异常气象条件的影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检修作业程序,尽可能缩短母线差动保护的检修时间。

  8.14. 双母线中阻抗比率制动式母线差动保护在带负荷试验时,不宜采用一次系统来验证辅助变流器二次切换回路正确性。辅助变流器二次回路正确性检验宜在母线差动保护整组试验阶段完成。

  8.15. 新投产的线路、母线和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等保护应认真编写启动方案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好事故预想,并采取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设备启动正常后应及时恢复为正常运行方式,确保电网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 检修设备在投运前,应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有无电压二次回路短路、电流二次回路开路和不符合运行要求的接地点的现象。

  8.17. 在一次设备进行操作或检修时,应采取防止距离保护失压,以及变压器差动保护和低阻抗保护误动的有效措施。

  8.18. 在运行线路、母线、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保护上进行定值修改前,应认真考虑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有效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现场设备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