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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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3年11月5日,铁道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部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8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
二、铁道部机关各司、局、部、委、办,均不准:
1、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2、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3、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现有隶属于这些部门的经济实体,都要在部统筹规划下,提出脱钩、划转方案,一律在1994年6月底前转出(部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不在此限)。个别因特殊需要保留或组建经济实体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不论采取何种脱钩、划转形式,均须保护、清查资产,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部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部机关彻底脱钩。已经设立但尚未脱钩的,也必须在1993年年底前脱钩:
1、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部机关各部门脱钩。已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不准为部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脱钩后对机关经费的补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部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有兼职的,要在1993年10月底前清理完毕,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
4、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铁道部的名称。凡已使用铁道部名称的,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四、各经济实体与部机关脱钩后,应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部机关对各类经济实体的管理,是按有关程序任免主要干部以及必要的监督、服务等事项,不得干预其经营管理活动。
五、部机关各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已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受理要车计划或加价出售客票;也不得利用职权,将车皮、车票切块分给任何一家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
六、对机关分流人员新组建公司的开办资金,部要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但要制订具体的扶持办法,限期过渡(不超过两年)。对用于扶持的资金,要单独列帐,并加强监督、检查。
七、部在机构改革中组织成立的新公司,不得干扰其他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也不得强行向企业平调人、财、物,摊派铺底资金。国家用于扶持行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资金等,要在所有企业间公平合理地落实和分配,不得由新设的经济实体截留,也不得授予新设经济实体特殊的经营手段,避免形成不合理的竞争条件。
八、部机关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按规定时限,切实做好各类经济实体的转出和脱钩工作。部监察部门要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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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阜蒙县、彰武县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议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森林公园、煤矿工业遗产保护区、复垦区的总体规划;

(四)审议市域内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

(五)审议市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六)审议重要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三条 规划委员会例会形式:

(一)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二)阜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 规划委员会构成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

第五条 规划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兼任。

第六条 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规划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及有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规划管理处。

第九条 规划委员会的咨询机构是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三章 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全委会临时审议的,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可由主任委员随时召集。

第十二条 全委会召开时,规划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要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参加的成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审议内容指定。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会议议题,各相关单位提前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到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整理形成《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呈报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单位按审批程序报送至市建委规划管理处,由规划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认符合总体规划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提交专家组进行审议,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规划项目,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后再行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申请建设项目规划的,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齐全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于当日将申请文件转市建委规划管理处初审。

第十八条 市建委规划管理处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转来的建设项目申请应立即进行初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注明原因并于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符合要求的征求专家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文件的制作,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牌匾、广告、施工暂设等临时建设工程、小区配套建设工程、非主要街路(主要街路由规划委员会确定)的建筑立面装修工程及一些小型、非重点地段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规划审批手续(3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会签等时间)。

第十九条 规划委员会议定的规划建设项目情况及审议的其它议题结果,由办公室整理形成《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于规划委员会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报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经规划委员会议定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规划管理处按照《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审批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公示,公示期限为3—7天。

第二十一条 规划委员会议定的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城市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市建委规划管理处要依法对建设项目施工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计价格〔1994〕971号 1994年7月17日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国专利局(国专发办字〔1994〕第11号)文收悉。考虑到近年来受理专利费用增加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然是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二、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减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职务发明调为60%,非职务发明调为80%。
本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2号)同时废止。有关专利收费管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3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450
印刷费 4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二、发明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审查费 12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60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五、权利人变更费 100
六、优先权要求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300
八、撤销请求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三)外观设计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 600
(二)实用新型 400
(三)外观设计 3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费 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
(一)发明 200
(二)实用新型 150
(三)外观设计 150
十三、附加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再次或多次延长期限请求费递增) 150
(二)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30
(三)说明书附加费
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25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50
十四、年费
(一)发明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6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 900
第7年至第9年每年 1200
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 2000
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 4000
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 8000
(二)实用新型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30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6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9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1200
(三)外观设计
第1年至第3年每年 150
第4年至第5年每年 300
第6年至第8年每年 60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800
十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续展费 100



199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