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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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214 号
 

  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6.2.8、6.3.2(1、2、4、5)、6.3.6、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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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49号


《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产权人确定具体的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一)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规模较大的跨乡镇、多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
(二)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下,由群众筹资、社会投资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根据各方投资额度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供水管理站或公司;
(三)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鼓励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经营;
(四)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自行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运营条件。
第十三条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出让经营权等所得收入,应在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 并在县域或更大范围内组建一定规模的供水公司或股份制集团,运营管理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的自来水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二)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不间断供水,或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
(三)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居)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划定的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采矿、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直至终止供水合同、停止供水。 
第十九条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农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为鼓励节约用水,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县(市、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城市自来水管网工程向农村延伸供水的,水价按照农村公共供水定价原则核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边远贫困山区、远距离调水区、严重分散居住供水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设置带有标志性图形符号的地理界标、标识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设置排污口、堆放有害物品;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在供水工程的水处理设施、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疾病控制中心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和供水水质每年应在汛期和枯水期分别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结果要进行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好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订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故障、管道故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
(二)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四)从事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五)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六)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
(七)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八)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九)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第132号令《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7]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元月5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元月十三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围绕“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目标要求,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率,创新政府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每周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十、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行政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扩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作出反馈。
  二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二十一、建立行政决策效应跟踪反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防范政府权力私利化,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提出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家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行政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通畅;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并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2、财政预决算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3、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规划的制定与调整;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5、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6、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7、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城市管理、财政体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8、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上周工作情况,通报本周工作安排,协调和决定有关事宜。
  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每周例会于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十一、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和地方自行会商,意见仍有分歧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的,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印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若不需要保密,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十七、严格会议纪律。市政府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不准办理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不准会见客人,不准无故缺席。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下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四、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五、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常务副市长阅批,其他领导依次阅办;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类的公文,使用专用文件夹,实行专人专送,即时办理。
  五十六、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依照《赣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到:不昏,即政治上坚定,工作上清醒;不懒,即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不贪,即廉洁行政,服务人民;不负,即不负全市人民的重托,全力谋发展;不张扬,即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榜样,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五、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市;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六十六、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市,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事前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