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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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互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 凡按《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
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第四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直管单位暂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
第五条 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不超过10%的费用,余下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医疗互助,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
第七条 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大病医疗互助费,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 组织医疗技术专家对大病和疑难杂症进行研讨、咨询和论证,建立单独台帐及特殊病种档案资料,以及组织医药专家对大病医疗药品目录的遴选评审等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大病互助总费用中开支。
第九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用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治疗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病治疗通知书继续在定点
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条 参保职工与经办机构发生有关大病医疗互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支付办法及支付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按《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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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据气象局预报,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略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气温将呈现前冬暖、后冬冷趋势,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为做好旅游行业应对雪灾和强降温天气的准备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出行提示。各地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合作,关注气象信息,针对可能出现的雪灾、强降温等灾害性天气,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出行提示。

二、做好应对准备。各地要结合近年来防范应对雪灾和强降温天气的工作经验,加强与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灾害天气影响下游客疏导等工作的应对准备。要督促旅游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车辆维护、景区安全防护等应急准备工作。

三、加强应急值守。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军工集团公司,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各委管单位:

  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是国防资源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也是国防科工委掌握行业动态、制定国防科技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依据。为及时准确反映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经研究决定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各委管单位的知识产权信息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的报送范围。需要报送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专利、商标和计算机软件登记信息(详见附表)。

  二、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负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统计、建库和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定期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每半年报送1次,每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按要求分别将前半年的信息报送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应报送电子文档(EXCEL格式)。

  2004年12月31日前的知识产权信息,请于2005年10月31日前报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

  四、各单位应指定一名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9月底前报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备案。

  五、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在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邮编:100081。

  联系人:李朝翠 电话:62180545 13051987945缪 蕾 62180545 13701142631

  附表:1、专利信息统计表

  2、专利申请明细表

  3、国防专利申请明细表

  4、国外专利申请明细表

  5、商标信息统计表

  6、计算机软件登记明细表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