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37:00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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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由市科委批准设立和撤消,并在科教信息网(WWW.BSTI.AC.CN)上公布。
第三条 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
2.有行政管理职能;
3.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
4.具备技术合同登记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申请给予特许。
第四条 申请设立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提出申请,经管理办审核同意,报市科委批准。
第五条 登记机构所在单位应当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职责是:
1.认定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
2.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审批奖酬金手续;
3.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
4.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5.协调优惠政策的落实;
6.指导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七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条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在认定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登记机构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合同兑现后,核定技术性收入,按比例审批奖酬金 。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在合同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八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九条 登记机构发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办。
第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做好技术合同档案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和随意处理。技术合同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合同失效后三年,三年后由登记机构负责销毁。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管理,按规定完成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当是所在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3.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当参加由管理办组织的有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开,按规定将所收费用上缴管理办。
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管理办举报。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的专用帐户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所在单位应当指定具有资格的财务人员管理与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的财务工作。
登记机构的专用账户只可用于技术合同登记费、手续费和为个人技术交易结算,不得移为他用或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好的;
2.统计及时规范、数据准确的;
3.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的;
4.档案管理规范的;
5.协调落实优惠政策,成绩显著的;
6.为技术合同当事人服务,成效显著的。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撤销:
1.按照《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予撤销的;
2.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登记机构设立条件的。
设立单位申请撤销的,经批准也可以撤消。登记机构撤消后由市科委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对在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管理办在市科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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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教委


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教委



为了支持卫星电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而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的管理,现就有关管理措施规定如下:
一、准予配备免税进口录相机的单位,应限于暂不能建立卫星电视教育地面收转站的地区的放相点(详见附表、以下简称享受免税单位)。
二、享受免税单位所需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均应先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经其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教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再随附订货合同统一向海关总署(主管单位为关税司)办理免税手续,并由关税司负责通知进口地海关
予以免税,同时抄告享受免税单位的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做好免税录相机、录相带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上述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如是进口成套散件组装后再供应给享受免税单位,有关工厂或企业在进口前,应先与享受免税单位签订国内的购销合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再送交海关总署关税司审定,并通知进口地海关予以免税,同时
抄告享受免税单位的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做好免税录相机的管理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享受免税单位应主动将录相机使用情况报主管海关备核。
五、主管海关应对上述免税物资建立必要的帐目,加强管理,必要时可查阅使用部门的登记帐目,享受免税单位应积极协助,并提供方便。
六、上述免税进口的物资,如因特殊情况需转作他用或出售,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照章补税。如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作他用或出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像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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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142 | 河南 | 250 | 湖南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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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252 | 青海 | 230 | 湖北 |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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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514 | 重庆 | 224 | 吉林 |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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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220 | 安徽 | 796 | 山西 |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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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80 | 大连 | 315 | 浙江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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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931 | 贵州 | 30 | 福建 |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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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 | 79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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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3日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探析

姜永华 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系2001级民商法研究生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通过对在建房屋抵押的标的和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性质的定性和我国在建房屋抵押登记常见问题的揭示,进而得出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于预告登记权利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权。为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提供条件,并最终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从变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关键词]: 在建房屋 抵押 预告登记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目前在大多数国家民法理论和实务上未见有深入研究。我国关于此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外,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于在建房屋抵押效力的认定仍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导致在建房屋抵押所应具有的担保和融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笔者力求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
一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是不同的。首先,已经建成房屋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建成好的房屋,在建房屋抵押的标的物则不容易确定,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还是将来建造好的房屋?笔者认为,是将来建造好的房屋,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一般而言,债权人必须要求债务人的标的物特定,如果债务人的标的物不特定,则债权人的抵押权就可能无法实现。如果以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为抵押权的标的,那么在建房屋在工程期间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我们便无法确定抵押权的标的究竟是什么,并且在建房屋在建筑形态上表现为建筑材料,在工程尚未完工以前并没有多大价值,通过交易债权人也很难获得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所期望的价值,而已经建成的房屋则可以满足上述要求。所以在建房屋抵押权的标的为将来建成的房屋。其次,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合同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合同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上,已经建成房屋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成立具有统一性,经过抵押登记后抵押权生效。而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将来建成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其抵押合同是以获得将来权利为目的的协议,而不是现在就能获得的权利,其抵押权虽然能与抵押合同在设立时一并成立,但其生效则只能在房屋建成并经过登记后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胡子工程”和“烂尾楼”其期限已经完成而条件并未成就。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人经过登记方可实现其权利。
由于我国登记机关的原因,在建房屋抵押经常出现当事人向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这一行为不是登记行为,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49条分别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所以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由于在建房屋抵押标的是将来建造的房屋,不可能在房产局办理权属登记,因此只能办理在建房屋抵押的预告登记。为什么要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因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公示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通过登记使第三人了解房屋抵押的情况,知道谁是抵押债权人、谁是抵押人及其相关详细信息。如果房屋抵押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某人享有某种物权,则极有可能使第三人与当事人遭受损害。在在建房屋抵押中,债权人应当知道该在建房屋是否设定抵押以及设定的第几顺位的抵押,关系到抵押权人将来能否实现其抵押权。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设立房屋抵押时,必须通过登记的方式,使房屋抵押的事实能够为第三人所知悉,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另一方面也使第三人不至于在房屋抵押中蒙受损害,从而维护抵押权利人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已建成的房屋还是在建房屋都必须进行登记,而在建房屋则应当进行预告登记。所以当事人向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缺乏登记程序,缺乏为第三人查阅知晓的方式而不是登记行为,其所设立的房屋抵押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警告在建房屋抵押当事人在抵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当进行预告登记,增强公民的私法意识,维护自己的权利,突出法律所规定的登记行为。
二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所创立,我国学术界将其翻译为预告登记、预登记、暂先登记等。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全一项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或者抵押顺位的请求权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的区别在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是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所进行的抵押登记,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从房屋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抵押权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为抵押标的的请求权。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立即导致房屋抵押权的实现,而只是使预告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房屋物权抵押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房屋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保全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实质是预告登记债权人约束预告登记债务人使其承担将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义务。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表现在:1,顺位优先的效力。如甲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抵押与乙,并进行了预告登记,在存在在建房屋余值的情况下又抵押给丙,丙也进行了预告登记。此后,不管甲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还是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甚至破产,在甲履行债务时,则乙抵押预告登记的顺位优先于丙。但我国法律违背私法自治的原则,规定抵押人必须以在建房屋的全部作为标的物,这不利于抵押人充分利用其财产。2,警告的效力。由于在建房屋预告登记具有顺位优先的效力,所以第二顺位及其下的顺位的抵押权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抵押权得以实现,必须对抵押人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就能提供抵押人的详细情况,警告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谨慎从事以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从而避免上当受骗。3,保全权利的效力。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后,虽然抵押预告登记债务人已经承担了债法上抵押房屋的义务,但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除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债务人再进行抵押的权利。如果抵押预告登记债务人再为抵押行为,则可能对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不利。法律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保全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获得房屋的请求权,规定在拍卖或变卖在建房屋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在建房屋保全权利的效力是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最重要的效力。如果在建房屋抵押不进行预告登记,则抵押权利人不享有将来建成房屋的请求权,更不能从变价建成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抵押权就不能实现。所以,在建房屋抵押权人在抵押时,应当进行预告登记,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而我国尚无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制度,实践中有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以保护预告登记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从拍卖在建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而只是对将来建成房屋所作的一种事先约束,以约束债务人以将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在房屋建成后,债务人有履行在建房屋抵押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责任,配合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转变为房屋抵押登记,从而实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拍卖、变卖建成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On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
Jiang Yonghua
Abstract:Through the object of the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mortgage contracts of these buildings and discussing the common problems of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 in China,this paper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corresponding right holder of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can have a claim for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the buildings when the construction is finished in the future.Thus they can lay the basis for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the constructed buildings and enjoy the preferential compensation from selling off the mortgaged buildings when the mortgager fails to fulfill his obligation.

Key words: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Mortgage;Advance Reg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