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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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权联〔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通信管理局、广播影视局:
  今年8月,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北京举行,为成功举办奥运创造良好氛围,保证本届奥运会赛事及开闭幕式、测试赛、赛前赛后文化活动、圣火采集、火炬传递等相关活动转播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奥运版权及相关权利,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特作如下通知:
  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
  二、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将纳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开展的“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在奥运期间,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经合法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的监管。发现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部门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通信管理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广电管理部门要引导、监督、督促本辖区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不得违规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对于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从事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一经查证属实,将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五、为避免奥运赛事转播权被非法侵害,同时促进我国新媒体的发展,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授权的形式,合法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六、本通知所称“转播”,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平台同步或不同步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动。
  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保护工作,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事关我国的国家利益,各级版权执法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广电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执法力度,为进一步净化互联网版权保护环境,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版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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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特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全面稳步推进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小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依法监管。在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为A、B、C、D级的小企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监督检查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落实,促进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构建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二、分级依据
  按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对生产类、建筑类和经营类小企业,经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企业自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复评,分别评定为安全生产A、B、C、D级,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予以公布。
  三、检查周期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对A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B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对C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对D级小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四、监管措施
  1.对小企业发生事故情况、各类检查以及整改复查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归入小企业安全状况信息档案。
  2.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问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C、D级小企业要落实专人督促整改,引导有条件的小企业聘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和咨询服务,促进小企业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对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经营、问题严重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或拒绝整改的D级小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必要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5.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小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分级,纳入监管范围。
  6.对从事高危行业(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危险性较大行业(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的小企业,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五、升、降级管理
  1.B、C级小企业,经整改一年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规定组织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B级可升为A级,C级可升为B级;D级小企业整改完成后,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可以予以升级。
  2.A、B、C级小企业,一旦发现管理水平下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整改不力的,予以降级处理,即:A级降为B级,B级降为C级、C级降为D级。
  3.A、B级小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降为C级;一年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为B级;两年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为A级。
  4.实行A级监管连续满三年且自律管理意识较强的小企业可免予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
  六、工作机制
  1.各区县应当建立健全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落实各级监管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村(居)委会设立安全生产信息员,协助收集信息及上报。
  2.对本区域内的小企业可实行分级重点监管,即高危行业和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小企业,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日常监管;其他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落实人员或组织人员开展日常监管。
  3.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问题的,应当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或由受委托的安监分队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上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小企业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总结、分析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主动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年度工作目标。
  七、信息维护
  1.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本区域小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档案,及时根据变化情况做好信息维护。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小企业,应当在三个月内建立安全生产状况信息档案。
  2.小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应当记录以下信息:①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关闭、变更、迁出或注销等情况;②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以及升降级情况;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情况;⑤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奖惩情况。
  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区域内小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八、监督与抽查
  1.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季度末将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详细信息数据汇总一次,于次月15日前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年组织对各区县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区县。
  3.应当属于监管和评估范围而未进行评估分级的小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作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
  1.对开发区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参照执行。
  2.各区县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并实施。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6〕87号



寮步、茶山、石排、横沥、东坑、企石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的工作和管理,促进其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活动,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需要,依法对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实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自本暂行规定颁布之日起,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非规划建设的用地停止审批;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登记、变更、转让、抵押等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进行抢建、抢种、抢挖、抢推填土等行为。

第六条 土地统筹实行“市统、镇包、村耕”三大原则。

“市统”指由市政府统一管理。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统筹、资金运作和合同签署单位,对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管理。

“镇包”指相关镇按市确立的各项规定承担收地、拆迁具体工作。收地补偿费实行包干制。具体为:收地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包干,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镇的具体情况与村(居)委会签订收地协议,土地补偿经费由市支付给各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按与村签订收地面积全额支付给村(居)委会。拆迁补偿费按照市制定的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包干。

“村耕”指土地统筹集中入库储备后,“被统土地”暂由村(居)委会负责耕种(养),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农办或村(居)委会签订有偿耕种协议,返承包给农户耕种。

第七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由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和安置实行属地包干,由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规定具体落实,对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 土地统筹

第八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征用,一年内付清补偿款。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相关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面积及附着物的类别,按照有关补偿标准,计算总补偿费用,签订收地、拆迁补偿包干协议,由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收地、拆迁具体工作。

收地、拆迁补偿款付清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九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指耕地(水田、菜地、旱地)、鱼塘、园地、林地。

建设用地:指城镇建设用地、村(居)民住宅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水工用地、特殊用地、临时建筑用地及推填闲置用地。

未利用地:指未开发利用的其它土地以及渠道、水沟等。

第十条 土地统筹费用标准:土地统筹总费用为6.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一条 明确滩涂地、河涌属于国有土地,不作补偿,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自本暂行规定颁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动工兴建。已动工兴建的,立即停止建设,其土地补偿由镇人民政府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未经依法批准的在建项目,只对该土地按原农用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余不作补偿。

第十三条 非法出租、转让、炒卖集体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农村集体经批准发包的果园、鱼塘、菜地等,自本暂行规定颁布之日起,解除相关承包合同,具体有关补偿由村集体和承包者协商解决。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 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建筑物:包括框架、砖混、砖木、砖瓦以及净高3米以上钢架结构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650元/平方米。

(二)简易建筑物:包括以红砖柱或铁柱,锌铁瓦、石棉瓦或瓦水泥地板为材料构造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250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其它补偿费用:

除永久建筑物、简易建筑物拆迁补偿以外的费用,如搬迁补偿费,附属构筑物、坟墓等建筑物的补偿,按照永久建筑物、简易建筑物拆迁补偿总费用的10%,由镇人民政府包干。

第十六条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每户拆迁安置的解释工作,认真制定拆迁安置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费用支付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统筹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方法:

(一)土地统筹费: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签订收地补偿包干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偿费总额的50%统一付给各相关镇人民政府。余款按照统筹土地进度支付,最后一期补偿款在所有征地手续完善后付清。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市与相关镇签订拆迁协议后一个月内,按总拆迁面积计算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将总费用的50%支付给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剩余的50%费用在拆迁后一个月内付清。

镇人民政府按自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将补偿款统筹下拨至各相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各相关村(居)委会要及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费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土地、拆迁补偿的款项。

第十八条 青苗及拆迁补偿等工作由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到各村各户进行清点、核实、丈量、确认,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由市统一增拨给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总额5%的费用,作为调节资金及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进行抢建、抢种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其建设用地不给予青苗和拆迁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不签认、不签领补偿款的,由村(居)委会代签认、代领存。拒不服从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而暂行规定未规范的,可由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补充规定予以规范,并颁布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一些特殊个案,原则上由各村(居)委会自行解决;无法解决的,交由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