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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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适龄公民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需要临床用血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的临床用血种类为:全血、红细胞制品。
第五条 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婺城区、金东区)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县(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认真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规定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血站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做好医疗供血工作,协助献血管理机构做好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标准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实际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三)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国家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缴纳。
(四)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缴纳是以本次住院期间需要临床用血时的用血量和缴纳标准计算,一次住院期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1000毫升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
第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员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条 下列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二)超过55周岁的公民;
(三)取得县(市)以上献血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病人收取,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各医疗机构对用血互助金单独列帐,并按月及时将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金缴交当地献血管理机构的财政专户。用血互助金不列入医药费报销。
第十二条 对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时,应先予用血,自用血后1周内由医疗机构负责,督促病人及家属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否则医疗单位可从医疗费用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可持《无偿献血证》、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同第九条)到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无偿献血还血基金40%,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奖励费40%,临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条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对临床用血互助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财务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市区用血互助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卫生行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献血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用血互助金缴纳收取管理规定,同时应做好对病人及家属的说服解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本办法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贪污、挪用临床用血互助金,违规收取或者不及时返还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今后,本办法如与省里新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省里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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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3年3月30日
一、免去李道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肇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朱启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道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杜钟瀛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少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4月15日
一、免去杨振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敦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高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次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杨许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谢汝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陶苗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5月17日
免去张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清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6月1日
免去田逸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舍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黑龙江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山东省分行、广西区分行、广州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46号《关于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各行在试行中对人民银行试行的“借款合同文本”与我行现行的合同文本格式有差异的,各试点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总行有关规章的要求,对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条款做必要的调整。
人民银行“借款合同文本”中的有些条款属选择性的,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不
再是可沟通的两个程序,实际操作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程序。因此,各行应在签订合同时,对文本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做出技术处理。对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同时向总行办公室报告。

附件:《关于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黑龙江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山东省分行、广西区分行、广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为规范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结合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特点,制订了一套以规范人民币资金借、贷活动为主的合同文本。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面广,影响
范围大,总行决定,在这套合同文本正式全面推行之前,先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系统的北京、黑龙江、河北、山东、广西、广州、六个省(区、市)的分支机构和这六个省(区、市)范围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
以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试行。现将试行这套借款合同文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文本从199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至1995年4月30日结束。
二、试行期内,上述六个省(区、市)辖区内(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中国经济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在签订人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延期还款协议书时,一律使用这套合同文本,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合同文本,也不得以其它合同文本代替。这套合同文本的具体适用范围见每个合同文本后面所附的使用说明。
三、合同文本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述六个省(区、市)分行按照方便使用、便于管理的原则自行设计,并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四、合同文本的分发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述六个分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发放合同文本的部门可向领取合同文本的单位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五、合同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解释。鉴于这套合同文本与各行现行的合同文本有许多不同之处,为便于操作,这次下发的六个合同文本均附有使用说明,各试点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
在金融系统内试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尚属第一次,各总行和试点行在试行前要进行大量的宣传、准备工作。试点分行还应做好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注意收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