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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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新《办法》

(一)认真学习,熟知新《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更加严格,同时也对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办法》,针对新《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准确理解与适用新条款,做好实施新《办法》的准备工作。

(二)营造氛围,宣传新《办法》。新《办法》的颁布,是有效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实施新《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执行新《办法》。新《办法》颁布后,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引导医疗行业和广告行业加强自律,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觉遵守新《办法》,按照新规定规范广告内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广告审查和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检查和监测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要重点监测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进一步加大公告和曝光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集中曝光一批违反新《办法》发布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同时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者。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办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协调办案,统一执法尺度,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查或擅自更改审查内容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新《办法》规定给予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及发布资格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

(一)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配备广告审查人员,建立和完善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查医疗广告。要做好广告样件和审查意见的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通报同级广告监管机关。

(二)建立医疗服务公共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医疗广告公示力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医疗科普知识和最新诊疗成果,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公示经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揭露违法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严肃处理医疗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发挥卫生行政部门作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对篡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

(二)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全方位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广告监管信息,完善广告监管制度,进一步落实违法广告公告、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等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新《办法》的实施情况,促进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新《办法》,规范医疗广告活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扎扎实实推进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执行新《办法》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分别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  生  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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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
2003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加快危险房屋改造,保障住户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禁止擅自开门、改窗、挖洞和附加建(构)筑物及其他有损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房屋有险情,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时,应当提供其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第九条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的需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被鉴定房屋的施工技术资料,以及与被鉴定房屋有关人防工程情况和给排水、天然气、暖气等管道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对一般建筑物,应当在收到必要的技术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延长鉴定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二)现场勘查: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被鉴定的房屋的影响,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四)鉴定结论: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根据房屋的类别、使用条件、实际承载力等,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补强、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发给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鉴定人员参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鉴定,除执行上款规定标准外,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鉴定文书,加盖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同时抄送市或所在地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结论中提出处理意见。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应通知使用人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收取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鉴定结论评审,评审结果应通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汛期,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够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应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行排险解危或拆除重建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规划、公安、市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六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有险不查或破损不修的;(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影响他人房屋安全的;(四)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五)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处理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一)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66号)要求,为了更好地宣传发动群众,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扎扎实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经食品放心工程部际协调会议研究决定,2004年5月22日至26日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地位;坚持开拓创新,大造声势,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准确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坚定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信心;坚持普法教育与普及科学知识教育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强化三个理念。即: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当地政府要负总责;一个品种的食品安全,其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需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食品安全关系你和我!
  主要宣传用语是:
  (一)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二)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三)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五)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六)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七)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
  (八)保证饮食健康,促进全面小康

  二、重点内容
  (一)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内容和整治目标。
  (二)宣传近年来食品专项整治,特别是去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以来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果。
  (三)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
  (四)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宣传一些企业坚持诚信,确保食品安全的好的典型。支持和保护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五)曝光一些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三、主要形式
  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进群众”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食品放心工程的特点,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多样化的宣传形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立体宣传。
  (一)要落实“三个一”内容:即组织当地大、中、小学,上一堂食品安全教育课;在省会城市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研讨会;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一次集中披露。
  (二)要通过咨询台、开辟媒体讲座专栏、印发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和科普展览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依法维权和科普知识教育。要动员大中型超市和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建立宣传专栏或展板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三)有条件的可组织一些消费者到食品企业参观,培养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增强食品消费信心。
  (四)要特别关注广大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农村既是饮食产品生产的源头,又是食品安全关注的重点。要通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下乡活动,教育农民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要动员食品专业学会、协会和有食品专业的大专院校,开展志愿者活动,深入到乡村、学校、社区等基层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进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对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宣传周内容落实和宣传效果。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和方法制度化、经常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开展宣传周活动要进行检查,对一些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形式多样、群众参与广泛、宣传效果好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通报表扬。
  (二)各有关部门在落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内容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注意对宣传的引导,注重宣传效果的评价。宣传周结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宣传报道进行评比(具体评比事宜,另行发文)。
  (三)各地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投入。搞好宣传教育,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一项基础性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加强食品安全根本措施之一。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的投入,通过印发科普读物,开辟专栏等形式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欢迎企业积极参与,但不允许借宣传活动增加企业负担。
  (四)搞好全国联动,形成宣传攻势。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在北京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开幕式。各省会城市要作为分会场同时开展宣传活动。要及时沟通总结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情况。各地确定宣传周工作方案后,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届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将有选择地到一些地方参加宣传周活动。宣传周结束后,各省(区、市)实施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6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推荐食品安全宣传周新闻报道优秀作品。

  联系人:申 晨 电话:(010)68337664
      张冀湘 电话:(010)6831198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