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7:46   浏览:8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限制证券买卖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

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

(一)有资金往来的;

(二)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

(三)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

(四)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

(五)有抵押关系的;

(六)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

(七)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

(八)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九)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

(一)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

(四)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五)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条 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第六条 调查部门实施本措施,应当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

(二)受限账户的基本情况;

(三)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原因;

(四)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五)限制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受限账户名称、代码、限制品种、限制方式和限制期限。

同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一)证明调查部门正在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材料;

(二)证明受限账户基本情况的材料;

(三)证明受限账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四)调查部门认为受限账户符合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原因的证据。

《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应当经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加盖公章。

第八条 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调查部门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发出《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通知书》。 

第九条 《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实施依据;

(二)受限账户;

(三)限制方式;

(四)限制品种;

(五)限制期限;

(六)协助执行单位。

第十条 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执行限制措施。限制期满,应及时解除。 

第十一条 调查部门应将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情况通知当事人或托管受限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限制期限届满前,需解除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解除。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可对限制证券买卖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执行限制措施,依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现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二、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三、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第二条所述的污水处理修改为: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九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本通知生效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日


铁路统计监察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统计监察办法

1979年3月1日,铁道部

统计是实行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制订和检查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铁路统计工作要全面、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铁路运输、工业生产、基本建设等情况资料,为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指挥运输生产、分析经济活动和高速度发展铁路服务。
铁路统计点多分散,内容复杂,准确性、及时性要求较高。为了加强铁路基本统计,统一指标口径,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严格统计纪律,建立铁路统计监察制度十分必要。为此,特制订本办法,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1条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发扬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统计监察的监督、指导作用,提高统计质量,维护统计纪律,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2条 铁路统计监察的任务:
监督、检查、指导铁路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统一制订的统计规章、制度、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情况;
组织检查各类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核对其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深入基层帮助整顿统计基础工作,建立责任制度,健全资料台帐;
发现、培养和总结统计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并组织交流推广;
进行典型调查,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
第3条 铁路统计监察组织及工作范围:
铁道部计统局、铁路局计统处、分局计统科设统计监察,负责检查和指导该管内各单位的客货运输、机车货车运用和检修、劳动工资、基本建设、工业生产、技术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等统计工作,以及有关报表和原始记录等统计资料。
铁路统计工厂设统计监察,负责检查和指导所管范围内各营业站和列车的客货运输统计工作及客货票据报表等统计资料。
站段等基层单位建立群众性的统计监察网,发挥群众参加管理的作用。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应选定人员兼管统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在日常生产中执行统计规章制度,搞准统计数字,并同一切违反统计纪律行为作斗争。
统计监察应选拔敢于坚持原则和熟悉统计业务的同志担任,按干部任免权限规定进行,并应注意保持相对稳定和防止打击报复。
第4条 统计监察的职权:
有权听取被检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关于统计工作情况的介绍。
有权填发“统计监察查询书”,被查询单位领导应负责按期作出真实答复。
发现违章统计和统计数字错误时提出改正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及时纠正和据实订正。
对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荣誉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消荣誉和奖励、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的具体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应尊重这些建议和意见,及时作出处理。
对违章统计或弄虚作假经多次指出而拒不改正的单位和责任者,有权向上一级机关直至铁道部长直接反映。任何人不得压制,更不得打击报复。
统计监察在检查工作中,对违章违纪情节严重者,要做成监察记录,提出处理意见,交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及时处理。此项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5条 统计监察在执行工作时,应持有“铁路统计监察证”。为工作方便,持此证可以:乘坐各种列车免办签证手续;搭乘机车、守车和摩托车;出入各站、段、厂、车间和货场;利用被检查单位和列车的办公处所,拍发铁路电报;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6条 各级党委和行政领导要把提高统计质量、严格统计纪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组织推动统计监察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支持他们向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荣誉等一切恶劣行为作斗争。各级领导还应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统计纪律,并严肃认真地处理违反统计纪律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