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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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发〔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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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
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0月22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
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
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
  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
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
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
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
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
限。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
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
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
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
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
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
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层管理制度。根据中发〔1997〕4号文件和
《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
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
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 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
“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
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4、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制建立后,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领导
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
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委审批。其中董事长由省政府任免,总经
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
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副书记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会提出人选,副董事长
由董事长提出人选,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提出人选,
省委组织部考察,征求省政府领导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其中,
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提出人选,并分
别征求省纪委、省总工会意见,省委组织部考察,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
按有关规定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公司党委研究,省委组织
部考察,征求分管副省长和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
批小组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
代表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
中,一类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
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备案。
  ——其它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由企业根据党管干
部原则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任用前,要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资
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任用前征
求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按企业类别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待遇
  5、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评价
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制度。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后,根据
企业资产、营业额、利税等主要指标,对企业重新分类,企业类别实行动态管理,
每两年界定一次。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涉及参加会议、阅读文件、
办理出国出境、人员交流,以及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等,不再以企业原行政级
别为依据,要以企业新的分类为参考。
  6、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与原行政级别脱钩。企业领导人员原有的行政级别
保留在本人档案,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
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党政机关的,以其所在企业类别、
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
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
属于保留原行政级别的,按原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新任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
岗位确定。
  7、省属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后,按经济指标划分为三类九级,以规模大小确
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企业分类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
利税(利润总额、税金总额)、营业收入三大指标体系,各项指标占有一定的权
重。对不同企业因行业特点和政策优惠程度导致的差别,设置行业系数进行调整。
企业分级采用总资产贡献率、净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利润上缴率等相对效
益指标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
按照相对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每类分为三级。有关指标的计算以前两个
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有关指标加权平均值为依据。第一次评定以前两个年度企业财
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为基准。
  8、省属企业分类定级后,为便于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涉及阅读文
件、参加会议等,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厅局级单位执行,一、二、三类企业暂相应
参照厅、处、科级单位执行;涉及办理出国出境、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由资
产经营公司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改革选拔任用方式,逐步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竞争机制
  9、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制。担任企业领导职务须获得相应的任职资
格,具备必要的条件,除了具备一定的健康、年龄、学历条件外,要有坚定正确
的政治立场,品行端正,善于与人合作共事,尤其是要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
知识水平,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经历并取得过较好的业绩。任职资格由权威的
中介机构测评确认。
  10、拓宽选拔渠道,改进任用方式。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
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
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选拔任
用企业领导人员可由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
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公开招考、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新
任企业领导人员尽量通过竞争的方式产生,中小企业的领导人员逐步过渡到以聘
任和公选为主,对采用竞聘方式上岗的,要严格按照确定标的、资质认定、治企
方案、专家评议、党委研究、董事会聘任、签约上岗七个程序进行选任。不断扩
大选拔的范围,逐步面向全社会甚至国外选拔企业领导人员。
  11、加快培育企业领导人才市场。逐步打破企业领导人才单位、部门、地
区所有的格局,努力建立企业领导人才社会共有的机制,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
促进企业领导人才流动,创造条件,发展企业领导人才市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
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建立广州企业领导人才评价推荐机构,负责企
业领导人才信息收集、素质测评、任职资格考核、业绩档案管理、组织培训以及
向企业推荐合格领导人员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才市场的培育和
监管,研究制定企业领导人才的市场准入条件、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促进企业
领导人才市场规范化发展。

  四、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新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激
励机制
  12、试行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分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两部分。
基本薪酬与企业资产规模挂钩,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营业额确定,按月支付;
效益薪酬与经营成果挂钩,依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和利税增长幅度确定,以年度
为单位,分期发放,当年发放的具体比例视情况确定,未发部分作为风险基金存
入企业专用帐户,待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再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除。实行
年薪制的对象主要是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资产经营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由国资委确定和管理,其它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由
资产经营公司确定和管理。
  13、试行红股或股票期权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奖励一
定的红股或股票期权。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奖励由国资委确定;资产
经营公司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奖励,由资产经营公司确定;
其它企业由产权单位确定。任期届满,经审计和考核合格并经批准方可兑现,如
本人愿意,也可继续留在企业,享受股利。任期内因决策或个人因素给企业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未实现任期目标的,视情况扣除所奖励的股份或股票期权。
  14、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管理,建立逐级追究责任制。确定和兑现企
业领导人员的收入要体现公开化、规范化的原则,经审计和考核及严格审批后,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奖励
的,要如数退回,并依照有关规定或法律严肃处理当事人。审计和考核要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出具虚假审计和考核报告的,要追究审计单位有关当事人和领导
人的责任;中介机构作虚假审计的,视情况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等处罚,有关当事人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惩处;考
核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考核人员及领导行政或党纪处分。实行年薪
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其它收入,不得兼
薪。给予股份奖励的,不再给予其它现金奖励,股份未兑现前,不征个人所得税,
兑现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15、把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继续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各种行
之有效的奖励办法,对业绩突出、作风优良、群众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大力进
行表彰,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使他们在政治上有荣誉,在社会上有地位。

  五、完善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16、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资委办事机构向资产经营公
司派驻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者
对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企
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兼任所驻企业董事以外的任何实职。资产经营公司财
务总监的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资产
经营公司所投资独资、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情
况确定。财务总监任期3年,定期进行轮换。企业在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
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才能生效。
  17、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
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要向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
控股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要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在报
告中要表明个人对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研
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产权单位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18、改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办法。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资产
经营公司的领导人员要与国资委签定任期责任书,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
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要与资产经营公司签定任期责任书,任期责任书要写明任职
期限、岗位责权和报酬。以任期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
考核包括年度考核、重大经济事项考核和任期考核。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考核的
原则,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和
经济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根据不同岗位有所侧重,突出业绩考核。可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
按照任期责任书的内容先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社会媒介等途径及时公布。规范考核评价机制,依据考核结果,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决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惩。
  19、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连续两年增加新亏损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续
任;长期不能减亏、扭亏的企业,其领导人员应予以调整;不能实现任期目标的,
进行解聘,并扣发效益薪酬;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损失大小
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因此被撤职的,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公司法》
的要求,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权,保证经理班子的生产经营指挥权,落实企业监事
会的监督职权,职代会要切实履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在企业内部形成决策、
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
重要人事任免要经企业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考察,由企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
决定,按有关规定任免。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通报重大决策执
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党组织的意见。
  21、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政府经济管理、监察(纪检)、审计、财政、税
务、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制度,司法部门要加大
对企业领导人员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新闻媒介、中介机构也要发挥各自的监督
作用。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多渠道、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六、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素质
  22、加强对企业后备领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
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和需要的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养规划,坚持按革命化、知识化、
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选拔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对已
确定的企业后备领导人才,根据其特点和所备岗位的需要,采取培训、转岗、交
流、参与中心工作、承办专项重大项目、提任助理职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
进行培养。对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可选送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或送到国外深造。经过一段时间培养考察,确实不具备企业领导才能的,要进行
调整,并及时进行补充。坚持备用结合,对已具备一定领导能力的,在获得任职
资格后,及时推荐到一定领导岗位上任职。
  23、明确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认真进行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的培训,增强企业领导人员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责任感;强化金融、财务、
法律、计算机、现代企业管理、外语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业务水
平。通过举办各种短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历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
实业家作专题报告等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分期分批地组织企业领导人
员到发达国家考察学习;发挥毗邻港澳的优势,利用我省在港澳的企业,积极开
展境外培训。
  24、积极探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效果的新途径。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
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培训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调整各类企业领
导人员培训基地设置,充分发挥各级党校、高等学校的作用,逐步形成以企业领
导人员评价推荐机构为主的培训网络体系。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制度,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机制,针对企业的情况和领导岗位的
特点,进行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培训。建立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定期
对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任用
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宏观管理和组织领导
  25、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经济管
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宏观管理。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领导人才
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推荐、
选拔、培训、培养、交流、考核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及时研究企业领导
人员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掌握好用人标准,规范选拔任用程序,
严格政治考察。在改革过渡期间,党委组织部门要用1年左右的时间帮助指导资
产经营公司做好所投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
  2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在对所属企业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精心组
织,加快改革步伐。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
工,积极配合,抓紧制订有关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
做好各项任务的衔接工作。
  27、全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
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指导和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宣传各地
的典型经验,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
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为配合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
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
三个层次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规范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授权经
营的大企业集团,下同)的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
  (一)组建的原则。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要从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
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的设立必须坚持少而精,内设机
构和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经营机制。
  (二)组建的条件。
  1、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方能正式组建:
  (1)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公司名称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
委)批准。
  (三)组建的途径。
  1、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单独组建若干个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由省
国资委将一批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其持有和经营;
  2、对少数规模大、效益好、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大企业集团,
由省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3、对已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予以调整,部分运作良好的
予以保留,并引导其从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逐步过渡到以资本经营为主。

  二、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由省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代表省政府对授权范
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问题决策和投资收益等出资人的权力,并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持有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并进行产权的管理和运作;
  2、依法向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对国有资
产营运实施具体监管;
  3、向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实行财务监督,并承担所
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内部审计工作;
  4、按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要求,决定所持国有产权的收益分配和使用,
并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再投资;
  5、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6、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
责任制;
  7、法律、法规或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1、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中发〔1997〕4号文件和《公司法》
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三会
四权”制衡的领导架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发展目标
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但不
干预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监事会是依据有关规定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保值增值状况
实施监督的机构,向省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报告工作;
  经理班子负责公司日常的资产营运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
事会负责。
  2、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建和经理班子的
任免,按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进行。
  3、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要与自身的职权相适应,坚持
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一批熟悉资产经营的高素质人才。

  四、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的决策机构,省属国有资产
经营公司是经省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机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
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省属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
  2、核查、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制定并指导实施省属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国有资产布局;
  4、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重组和终止;
  5、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产权转让等重大
事项报告;
  6、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
  7、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考核、推荐、任免、奖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
  8、审查和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国有资产收益的
调度,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比例;
  9、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国资委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由省经委负责。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省政府各部门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省政府各部门
按其职能,从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角度,依法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督管
理。但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力。

  五、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的关系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省国资委授权的投资机构,与其所投资的独资、
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直接行使
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投资企业进行产权管理。
  1、委派产权代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产权代表委派制度,通过向投资
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管理企业班子。资产经营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发〔1997〕
4号文件和《公司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管
理所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
  3、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
资产经营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按规定收缴投资收益和实施对
经营者的奖惩。
  4、实施财务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通过向全资
和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其大额资金的收支实施具体监控,并指导督促企业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5、审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对全资和控股企业重大投资的审
批制度,下属企业凡是限额以上的投资(含贷款和贷款担保),均要按规定的程
序,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
  6、进行资产运作。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抓好投资企业
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公司制改革,以及兼并、转让、拍
卖、破产等方式进行产权运作,盘活和重组国有资产,大力培育拳头产品、主导
产业和骨干企业。
  7、资产经营公司在对投资企业实施产权管理中,不得侵犯企业的法人财产
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1、企业对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有权经营合法占
用的国有资产,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资产进行平调和摊派。
  2、企业法人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在内的投
资者的利益。
  3、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
准:
  (1)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或事
业单位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其投资额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
  (3)用全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4、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过程中,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
动承担民事责任。
  5、企业法人经营国有资产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
应按照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或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六、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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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5]1225号



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法制办、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电监会、海洋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印发你们,请按照6月30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进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并请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委(环资司)。

附: 《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

(联系人:吕文斌,电话:685356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七月八日

附: 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



一、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1.落实《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研究提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重点内容、保障措施、实施主体,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国家支持的重点。2005年启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7项工程。(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国管局等)

2.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国家重点抓好1000家高耗能企业,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和指导。(发展改革委会同国资委、有关行业协会)

3.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财政部、商务部、交通部、农业部)。加快发展电气化铁路,实现以电代油(铁道部)。研究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节能农业机械(农业部)。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交通部等)。按照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试点工作方案,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发展改革委)。

4.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抓紧出台《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贯彻实施《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少数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深化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应用技术研发、集成和城市级工程示范,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

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行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农业部)。

6.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大型水电、风电基地建设;在西部电网未覆盖地区发展小水电和太阳能发电,在东部沿海地区和有居民的海岛大力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农村地区推广风能、太阳能利用(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物质能资源调查及生物质能技术示范和推广;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额、价格管理等配套规章和实施措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能源林基地建设和开发利用(林业局)。

7.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夏工作的部署,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完善配套法规,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地加大推行力度。(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监会)

8.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1.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认真研究提出关于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适时召开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议。继续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重点抓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和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建设。研究提出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和微观取水定额指标,推进国家水权制度建设。(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

2.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积极开展节水产品研发,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指导各地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的改革。(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

3.推进农业节水。继续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应用,大力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在丘陵、山区和干旱地区积极开展雨水积蓄利用,支持农村水窖建设,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扩大节水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农业部)。开展农村、集镇生态卫生旱厕试点(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

4.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和海水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发展改革委)

5.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质性缺水(环保总局、水利部)。

(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1.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严格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2.延长材料使用寿命和节约木材。鼓励生产高强度和耐腐蚀金属材料,提高材料强度和使用寿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木材节约代用,抓紧研究提出《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局等)。

3.研究实施节约包装材料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禁止过度包装的政策措施,2005年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月饼等过度包装和搭售问题,从市场价格入手出台规范性意见(发展改革委)。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商务部会同建设部)。

(四)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1.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修订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土地复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

2.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农业部)。

3.研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重点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

4.进一步限制毁田烧砖。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 33号),推动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部门要适时联合召开“全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1.推进废物综合利用。要以煤矿瓦斯利用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

2.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

3.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行农资节约。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以及秸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技术。研究提出农户秸秆综合利用补偿政策,开展秸杆和粪便还田的农田保育示范工程。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农业部)

二、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建设部等)、《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发展改革委、海洋局、财政部)、《全国节水灌溉规划》、《全国旱作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建设规划》(农业部)。

2.加快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促进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技术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二)健全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

1.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建议,重点研究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等(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

2.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起草《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法制办会同水利部、建设部等)。抓紧出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完善回收体系,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法制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3.加强石油节约、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律法规建设,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有关部门)。

(三)完善资源节约标准

1.编制《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计划》(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

2.制定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等工业用能产品和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发展改革委)。

3.研究制定《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交通部等)。

4.制定《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

5.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雨水利用标准(建设部、质检总局),完善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大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力度(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

6.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考核标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村镇规划标准(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7.研究提出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制定《矿山企业尾矿利用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

1.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2.落实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逐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试点,依法全面整顿农业供水末级渠系的水价秩序,取消水费计收中的搭车收费及截留挪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3.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4.研究制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5.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五)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

1.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以及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建设部、财政部)。

2.研究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积极研究财税体制改革,适时开征燃油税,完善消费税税制(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

3.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

4.加大公共财政对政府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5.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等)。

6.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保总局等)。

(六)推进节约资源科学技术进步

1.国家科技计划继续加大对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雨洪收集和苦咸水综合利用技术、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拆解技术、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努力取得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2.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继续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示范项目、重大资源节约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等(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3.贯彻实施《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修订《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编制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七)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完善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

2.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建设部)。

3.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国土资源部)。

4.在2004年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各地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5.对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分别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专项检查(建设部)。

6.针对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和7月1日起施行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组织全国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活动(质检总局)。

7.继续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专项检查(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

8.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统计局、环保总局等)。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以及节能、节水统计工作(统计局)。

三、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法制办、国管局、电监会、海洋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做好资源节约工作。(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2.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3.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的主要工作在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资源节约工作负责,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工作。(地方政府)

4.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地方政府、各部门)

(二)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

1.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制定《推动政府机构节能的实施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统计局),明确能耗、水耗定额,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国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

2.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3.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地方政府、中组部)

(三)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

1.要研究制定《创建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在“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机构、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发挥示范作用,并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节约的路子。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经验和典型(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2.在冶金、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酿造等重点行业,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纸回收利用、绿色再制造等重点领域和产业园区及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提出重大技术领域和重大项目领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出按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规划、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和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思路(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四)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1.建设节约型社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2005年要围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主题,继续开展“资源节约行”活动。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集中宣传节约资源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发展改革委、中宣部)。

2.要在工矿企业职工中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全国总工会),在中小学校开展“珍惜资源、从我做起”活动(共青团中央),在宾馆开展“争创绿色饭店”活动(商务部),在社区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环保总局),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做节约表率”活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在全国质量月开展“降废减损兴质量”活动(质检总局)。

3.要认真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世界水日、土地日、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公益广告和征文活动(水利部)。

4.要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研讨和交流, 2005年底在北京举办建设节约型社会展览会(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择时组织开展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典型推广现场会及技术交流会(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分别于2001年12月1日和2002年9月15日施行。《实施条例》修改了新药的定义,将“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修改为“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随着新药定义的改变,新药注册管理制度将发生较大变化,新药的行政保护制度已被取消。为妥善处理新旧法规的衔接问题,减少因法律法规修订对药品注册管理的影响,我局拟定了《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过渡办法,并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已经获得新药保护的新药,其新药保护期维持不变。

二、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批准临床研究但未批准生产的新药,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批准生产后,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属于一类新药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属于二类新药的,给予4年的过渡期;属于三类至五类新药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相同品种的药品。

三、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受理但未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以及2002年9月15日以后我局受理的新药,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即:对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新药审批,并且对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对已经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