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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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2.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3.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编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

行次
认定户数
申报受理情况
审核情况
审批发办理退(调)库情况






报户 数
退税出口额

(万美元)
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审核在途数
已审批退(调)库额
已送交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
申报累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
货物中
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中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
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中报累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
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申报累

小计












当年

口货物
中报累
国库退

(调)

库额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
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
申报累
退
(调
库)





l
2
3=
4
+5
4
5
6=
7
+8
7
8
9=
10
+11
10
1l
12=
13
+14
13
14
15=
16
+17
16
17
18=
19+
20
19
20
21
22=
23+
24
23
24
25=
21-22
26

合计
(1)=
(2)+
(3)

退税额小计
(2)=
(4)+
(9)
+(12)
+(15)+
(18)

免抵税额小计
(3)=
(8)+
(11)
+(14)+
(17)



(工
贸)


小计
(4)=(5)
+(6)

增值税退税
(5)

消费税退税
(6)

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额
(7)=
(8)+(9)

其中:免抵额
(8)

退税额
(9)

无进出口经营

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额
(10)=
(11)+
(12)

其中:免抵 额
(11)

退税额
(12)

外商投资企业
免抵退税额
(13=
(14)+(15)

其中:免抵额
(14)

退税额
(15)

其他企业
小计
(16)=
(17)+
(18)

其中:免抵额
(17)

退税额
(18)


填表人 退税部门签发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认定户数”指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户数。“申报户数”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企业户数,同一企业多次中报的不重复统计。上述两项只在第l、4、7、10、13、16行填报。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中报累计”栏应当包括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中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在以前年度中报但来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3.“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指经过初审、复审通过的退(免)税额;“审核来通过退(免)税额”指经初审、复审发现疑点暂来通过退(免)税额;“审核在途数一指来完成初审、复审全部审核的退(免)税额。

4.“已审批退(调)税额”指经过领导审批可办理退(调)库的金额;“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指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金额:“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指国库已经办理完退(调)库的金额,该数字应与计统部门统计数字一致。

5.本表按月填报,并在每月结束3日内上报。



附件2:

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

退(免)税项月
行次







申报情况
审核情况
审批及办理退(调)库情况




退税出口额(万美
元)
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审核在途数
已审批退(调)库额
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
退
(调)库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必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赞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1 2=
3+
4 3 4 5=
6+
7 6 7 8=
9+
10 9 10 11=
12+
13 12 13 14=
15+
16 15 16 17=
18+
19 18 19 20 21=
22+
23 22 23 24=
20-21 25
外轮
供应、
外航供应、远
洋运输
供应公

(1)

出境口
岸免税

(2)

中标机电产品
小计
(3)=(4)
+(5)

其中:免抵额 (4)

退税额
(5)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6)

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
(7)

对外承包工程
小计
(8)=(9)
+(10)

其中:免抵额
(9)

退税额
(lO)

对外修理修配
小计
(11)=(12)
+(13)

其中:免抵额
(12)

遇税额
(13)

境外投资
合计
14=15
+16

其中:免抵额
(15)

退税额
(16)

其他
小计
17=18
+19
其中:免抵额
(18)

退税额
(19)



小计
(20)=(21)
+(22)

其中免抵额
(21)=(4)+
(9)+(12)+
(15)+(18)

退税额
(22)=(1)
+(2)+(5)
+(6)+(7)
+(10)+
(13)+(16)
+(19)


填表说明:

1.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企业户数,同一企业多次申报的不重复统计,该项目在第l、2、3、6、7、8、ll、14、17、20行填报,其他行不填。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栏应当包括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在以前年度申报但束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3.“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指经过初审、复审通过的退(免)税额:“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指经初审、复审发现疑点暂未通过退(免)税额;“审核在途数”指未完成初审、复审全部审核的堪(免)税额。

4.“已审批退(调)库额”指经过领导审批可办理退(调)库的金额:“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指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金额:“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指国库已经办理完退(调)库的金额,该数字应与计统部门统计数字致

5.本表按季度填报,并在每个季度结束10内上报。

附件3

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上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至 月 单位:万元;万支

卷烟出口企业名称
本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数量
本年开具准予免税证明情况
收到已免税证明情况
本年出口核销情况
不符台出口核销情况及转内销情况

累计开具证明份数
累计免税购进数量
本年累计收到证明份数
差额
本年累计核准已免税数量
差额
免征税额
已出口数量
己核销数量
数量
金额
应补交税款
已补交税款
备注

小计
上年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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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


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黑政发(1985)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全市城乡均为火化区。凡本市城乡居民、驻齐人员、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死亡后,均须实行火葬。
第四条 尊重回族的丧葬习惯,允许建立回族墓地,但要加强管理,不准乱埋乱葬。对愿意火葬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水源地、江堤、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允许建立的回族墓地外,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告,限期迁出或就地、移地深葬。逾期不办者,
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雇人平毁,其费用由丧主承担。
在本规定颁布后于上述区域内埋坟设墓的,由丧主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禁止出售、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收缴其土地和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棺椁和丧葬迷信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火葬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严禁为土葬提供车辆和其他方便。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销司机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国家职工(回族除外)和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当年不予优待和生活救济。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对以暴力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30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齐政发〔1983〕13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7月12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2001-08-27

教语信〔200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的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部署。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指南和课题立项的论证,决定课题的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一般采取单位申请、任务下达的方式。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对承担单位的承担能力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组织项目组开 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由项目组报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对研究项目实施日常性的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科研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后续工作如何按期完成作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科研办根据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精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组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九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科研办。

  第十二条 列入科研经费支付的项目:

  1、科研管理费:按照年度科研经费的5-8%提取,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开支;

  2、劳务费:包括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和优秀成果奖奖金等;


  3、项目研究所需消耗材料购置费及仪器设备折旧、租赁、使用费;


  4、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差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等;

  5、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50%、40%两次拨付,剩余的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或研制任务的。

第四章 成 果 所 有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所有,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另文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

  一、职责

  1、领导、规划、部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的科学研究工作,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科研方向,编制科研项目指南和科研规划,制定年度科研计划。

  2、决定国家语委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

  3、对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

  4、制定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二、构成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国家语委各单位推荐一名成员及其他单位有关专家担任。另聘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成员若干名为顾问。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研办”),科研办是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科研办设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一届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顾问:许嘉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主任)

     朱新均(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江蓝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章太(原国家语委副主任、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组长:

     袁贵仁(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


  副组长:

     李宇明(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
     杨光(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成员:

     沈家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长)
     史习江(语文出版社社长)
     王铁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
     姚喜双(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
     黄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敏(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