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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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87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苏政发[1999]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二)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三)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四)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合法性;(五)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六)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七)处理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等;(八)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处罚监督事项。 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职责,由市级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管理,对合法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报上一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第九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与罚款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政府法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未经公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代收罚款协议备案的;(五)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的;(六)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对处罚依据和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设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五)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六)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七)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八)没有法定依据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九)未经合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十)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十一)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前款第(五)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三)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四)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五)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六)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七)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八)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九)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十)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十一)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执法措施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二)收到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日未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的;(三)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五)未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六)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八)财政部门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的;(九)罚款代收机构未依法收受罚款或者未按规定将罚款上缴国库的。 有前款第(四)、(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可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二)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按规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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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发《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11-2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科技局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克拉玛依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以促进科技进步、加速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开展技术创新、引进消化新技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科技项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管理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促发展,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长负责制,重大共性科技项目实行招标制。

第五条 科技项目归口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管理。凡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采取科技局、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局作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组织科技项目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 组织科技项目的论证、立项和招投标,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的检查,调整科技项目计划进度;

(三) 组织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会同财务部门等审定科技项目总预算,下达年度科技三项费计划;

(四) 按科技项目及科技三项费计划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督促、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技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 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科技项目的评估和评定(验收);

(六) 审定科技项目的保密级别;按规定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克拉玛依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 具备与所从事专业或承担项目相适应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 有一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或技术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九条 根据科技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局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作为科技项目组织单位。科技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推荐本专(行)业科技项目;受科技局委托组织编制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提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提出本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开题及立项意见;

(三)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参与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科技项目执行中的各种专业技术问题,按要求汇总、报告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确保科技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受科技局委托,组织本专(行)业科技项目的评定(验收),按要求督促科技项目完成单位准备科技项目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按《新疆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技术合同》、市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进度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及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技术合同书的规定,筹集并足额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三)落实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条件,做到“项目、课题、经费、人员、设备、协作”六落实,确保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负责准备科技项目检查及评定(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电子文档;

(五)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与地方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企事业单位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克拉玛依市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科技项目研究目标集中、任务具体,整体技术先进,高效实用,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三)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经过努力三年内可以完成科技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至十月底前,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科技局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表》、《科技项目费用计划表》、《科技项目费用预算明细表》。申请市科技项目立项的单位还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题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专利查新》等相关技术资料。

项目所需的各种报表、资料及相关文档不全,不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候。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立项一般按下列五个基本程序进行:项目申报、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签订《开题报告》及《技术合同》。

(一)科技项目申报。采取定向申报和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定向申报是指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的科技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开题报告》及相关资料;

2、单位申报是指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市及本单位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自主选题并向科技局申请立项的科技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科技局提交《开题报告》、《科技查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项目的论证或评估。定向申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必须经本单位技术经济论证后,提交科技局对《开题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科技局对以上两类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科技项目立项决策。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或评估后,由科技局汇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提交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符合招标条件的科技项目,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2、定向申报的科技项目,由接受委托单位作为科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3、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且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由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五)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经批准并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计划的,由科技局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开题报告》中的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立项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是否准确;

(二)科技项目的研究攻关总目标及分阶段要求是否明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三)科技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是否先进,理论依据是否充分,技术关键是否明确;

(四)预测市场前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是否准确,经费预算是否实事求是,投入产出比是否科学合理、依据充分;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优势与不足,包括:项目长人选和项目组主要人员、满足项目需要的支撑条件(实验室、试验场地、信息资料交流、后勤服务等)、资金配套能力及对外协作信誉等。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技术合同》等文档中,需要本人亲笔签字的,一律不得代签、仿签或加盖个人私章;不得在《开题报告》中出现同一人既是项目主要完成人,又是项目论证人。所有申报书和证明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完整,不得留有空格,并正规打印,按要求装订。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应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城市发展、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并与克拉玛依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审定制度,但对事关国计民生、地方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紧迫、关键项目,可采取滚动审定的方式,经论证后及时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由科技局负责编制,经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原则上每年一季度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每半年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科技局提交本单位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科技局联合财政局、结算中心、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对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科技项目计划进度调整。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凡纳入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课题、人员、经费、设备、协作”六落实,确保科技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长及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要求。

(一)项目长应为本课题首席专家,是学科技术的全面负责人。要求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知识渊博、技术精湛、学风端正、团结协作,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责任心,必须保证2/3以上的时间用于项目的研发工作上;

(二)科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必须为项目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推广应用提供技术、人员、经费、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

(三)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长确定后,未经科技局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更换。项目组主要研制人员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跨专业、跨单位的综合性研究项目,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应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参加单位,明确课题任务、进度要求、协作分工等意见,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周期一般为1-2年,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部分确实需要延长研究开发周期的项目,在已确定研究开发工作结束后,根据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先进行阶段工作和成果验收,再论证科技项目延长的必要性等,然后再确定科技项目的延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科技项目计划中涉及对外协作的科技项目,在《技术合同》草拟完成后,必须到科技局办理《技术合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签定合同,并进行认定登记,否则,财政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20日、12月20日前向科技局报送科技工作半年报和年报。内容包括:科技工作总结、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科技三项费支出情况表、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申请表、科技工作大事记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开题报告》中项目计划进度、指标任务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或调整意见,经科技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按调整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科技项目应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

(三)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市场、技术、合作研发、项目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五)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撤消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向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由科技局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规定追回资金。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原始资料整理、分析等工作,并按《开题报告》确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时间和指标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科技局提交评定(验收)申请,按要求编写科技成果评定(验收)相关技术报告、多媒体汇报材料,提交科技局组织评定(验收)。

第三十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提交评定(验收)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科技局申请调整延期,并说明延期评定(验收)的理由、延期时间等,经科技局审核并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定(验收)的科技项目,各项目完成单位应按《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要求和程序,申报市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克拉玛依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为鼓励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尊重他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和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市设立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补贴经费,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5%的费用,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后,用于对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技术及产品,符合专利、商标等申报条件的,应及时申报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均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特定情况下,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后续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时,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实施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开题报告》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实施、评定(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致使国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试行)》及《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说明》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试行)》及《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说明》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2]3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试行)》(简称数据接口标准)以及《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说明》发送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数据接口标准”是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传输的前提和基础。为保障《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02年10月1日按时开通,请将数据接口标准下发至所属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各设区城市按照“数据接口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交换视图的建立工作。

  二、数据交换视图的建立是实现《公积金监管系统》数据采集和运行的关键,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以及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具体实施进度计划,布置数据交换视图的建立工作,按照“数据接口标准”在2002年9月22日前完成各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交换视图的建立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城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各设区城市所建立完成的“数据交换视图”进行检查,并与部及省、自治区监管系统进行对应检查,确保所建立的视图符合“数据接口标准”,实现《公积金监管系统》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正确对接。

  各地在建立数据交换视图的过程中如遇有具体技术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城市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82599、68485111,联系人:彭先江、任新潮)。

  附件:1、《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试行)

     2、《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