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通知
体人字〔2003〕254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体育人才培养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需要,加速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总局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目标是:用3到5年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在举办2008年奥运会时发挥骨干作用。具体目标是:
(一)培养和造就20名左右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较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能力、驾驭全局和战略思维能力,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较宽国际视野,能把握体育工作规律的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
(二)培养和造就20名左右谙熟体育市场开发和体育产业经营规律、把握国际体育产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经济专业知识背景和良好的对外沟通交流能力、市场运作能力的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培养和造就10名左右熟悉体育外事业务、外语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外事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的体育外事人才。
(四)培养和造就50名左右事业心强、治学严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
(五)培养和造就100名左右掌握训练竞赛规律、组织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把握当代竞技体育发展趋势,能在备战2008年奥运会过程中承担国家队主要教练任务的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
(六)培养和造就50名左右熟悉国际体育事务、外语水平高、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
(七)培养和造就100名左右熟悉奥林匹克事务、外语水平高、业务熟练,具有较强的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能力或裁判执法能力,能够直接与国际体育组织进行良好沟通和交流,在2008年奥运会竞赛组织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
二、人才选拔
(一)高层次体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3.熟悉相关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二)高层次体育人才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高层次学术技术人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其中,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须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能较熟练应用第二外语。
3.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须具有高级教练或国家级教练职务。
4.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相关工作经历。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
7.身体健康。
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以上资格要求。
(三)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范围:
1.高层次体育行政管理人才主要从机关司局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优秀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优秀中层正职中选拔产生。
2.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主要从机关从事经济管理的司局级干部、优秀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分管经营开发的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经营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的优秀负责人以及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中选拔产生。
3.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主要从有出色体育外事工作经历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中选拔产生。
4.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主要从国内从事体育专业学术技术工作,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技术领域有较大影响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5.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主要从国内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所带运动员、运动队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中选拔产生。
6.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拔产生:
(1)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具有优秀外事工作经历的总局系统外事人员。
(3)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
(4)热心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
7.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主要从国内长期从事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裁判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个别特殊人才可以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产生。
(四)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程序:
1.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
2.进行考试、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确定人选,报总局审定。
三、人才培养
(一)设立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二)培养内容:
1.综合素质培养:不定期对各类高层次体育人才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专业能力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开展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更新其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工作水平。3.外语培训:加大对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外语培训力度,通过脱产强化培训、半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外语水平。
4.计算机培训: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高层次体育人才的计算机水平。
(三)培养形式:
1.学历教育。加强与有关高校的合作,支持高层次体育人才参加学历教育。每年资助部分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接受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资助部分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接受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为高层次教练人才接受学历教育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退役运动员接受学历教育。
2.国内短期培训或研修。定期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或研修班,不断满足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需要。
3.国内外合作研究或进修。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选派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进行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
4.出国培训或留学。加大高层次体育人才出国、出境培训工作力度,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高层次体育人才组团出国培训,同时有计划地资助高层次体育人才出国培训。每年选派部分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和外事人才到英语母语国家留学。
5.实践锻炼。选派高层次体育人才到相应国际体育组织、有关国家奥委会、体育协会、国内外知名企业等机构进行工作实习,参加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工作或在国内不同单位、不同岗位挂职锻炼,全面提高其工作水平。
四、人才管理
(一)建立高层次体育人才库,全面掌握高层次体育人才的情况。
(二)建立《高层次体育人才考核档案》,考核工作由人才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总局备案。
(三)对高层次体育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不合格人选,并及时进行人选的补充。
(四)高层次体育人才的日常管理、培养和使用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对高层次体育人才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要积极为他们参加培训、学习、实践锻炼等提供条件。
(五)对于高层次体育人才,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各单位要及时将高层次体育人才的职务晋升、工作变动等情况报总局备案。
(六)对各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体育人才,总局将酌情给予资助。
(七)总局将通过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工作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在突出抓好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上,注重对各类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八)各单位在配合总局抓好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的同时,要认真抓好人才梯队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九)总局建立体育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人事司牵头抓总,人才培养工作涉及的竞体司、经济司、外联司、科教司等部门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司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人事司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政策规定;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定期检查、督办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共性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具体负责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协助外联司抓好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培养;协助竞体司抓好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的培养。
竞体司负责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外联司负责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经济司负责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的经费管理;具体负责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科教司协助人事司抓好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的培养;协助竞体司抓好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的培养。
(十一)年度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将各单位对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3年7月16日印发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8〕3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并结合实际制定了《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奖励为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用于奖励个人),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国家级绿色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集体及其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基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2007年省政府奖励的100万元环保奖励资金,市政府从财政拨付200万元,共计300万元作为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启动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实际奖励数额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至少保证补足300万元。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六条 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基金奖励:
(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四)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五)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表率和成绩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本市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基金奖励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请。
第九条 基金奖励的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认定,特别重大奖励提交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奖励,个人奖励一次2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集体一次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贡献突出的,可以重奖。当年结余的资金,滚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结果于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公布并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的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同时或先后申报市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如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获得的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