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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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根据文化部2004年的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准备召开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文化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文化产业工作会议,也是文化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又一实际步骤。为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会议顺利召开,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预备通知如下:

一、会议期间将组织大会典型经验交流。经验交流分工作典型和示范基地典型两类。工作典型是指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发展文化产业的典型经验,示范基地典型从被确定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中推选。希望各地抓紧推荐大会工作典型单位,并认真组织好典型经验书面材料,并于2004年7月20日前报送部文化产业司。

二、会议期间将给被授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授牌。请各地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见附件)的要求,推荐本地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并填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候选单位申报表》。填报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候选单位申报表》,请于6月20日前报送部文化产业司。

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的具体日期将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韩纪文、吴江波

联系电话:(010)65551784、65551783

传 真:(010)65551406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评审办法

为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根据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文化部决定在全国评选树立50个各具特色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准备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文化部文化产业工作会议上授牌。通过文化产业基地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带动我国文化产业尽快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中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一、基本条件

1.被评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和单位,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必须在当地乃至全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有较大影响,具有典型意义。

2.发展思路和方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能够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有较强的生命力

二、推荐申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生采取文化部提名与各地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提名名单由文化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然后征求有关地方文化部门的意见;推荐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生产兵团根据申报条件,上报本地区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候选单位推荐数额由各地自行掌握,原则上文化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可推荐2~3个,其他地方推荐1~2个。

三、评审程序

对文化部提名和各地推荐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候选单位,文化部将本着“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保证质量”的原则组织评选。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不搞平衡照顾。个别的要到实地进行考察,最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文化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时间要求

各地的申报材料必须在6月20日前报到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以邮递出的时间为准)。

五、其他

今年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工作会议期间,将向首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授牌。今后文化部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合格的单位将被取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称号。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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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 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江府[2004]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新闻单位予以宣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培育优势产业,凡在江门市区内投资新建、改建汽车零部件产业项目的生产企业,给予如下优惠: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的政策优惠。



  二、享受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优惠。


  三、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执行有关规定)。市政府设定的“扶持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向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倾斜。



  四、投资具一定规模的,可再享受下列优惠:



  (一)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其开发建设中应向政府部门缴交的规费,市级行政规费全免。



  (二)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除免收开发建设中市级行政规费外,还可按每投资40万美元免费提供1亩建设用地;对免费提供的建设用地,在企业项目投产时,按实际投资额核发相应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证。免收企业车辆通行市区路桥收费站年票费3年;投资者享受江门市荣誉市民待遇。



  五、凡在市区注册登记并新申请获得国家审查批准和公告的整车(含特种车、专用车)生产


企业,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六、汽车零部件项目的确认由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负责。



  七、所属各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 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续 表1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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