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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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3)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部)。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管理机关财务、档案、资产、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电力市场统计,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电力监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电力监管国际比较研究;管理电力监管派出机构的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人员出访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二)政策法规部(电力体制改革办公室)。

  草拟电力监管法律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电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统一审核会内各类规章、规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组织办理涉及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政策法规部内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

  制定发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发电业务许可证;拟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监督检查容量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信息披露、结算等行为;查处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参与制定电源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发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管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四)输电监管部。

  制定输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和管理输电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输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监督输电企业无歧视和公平开放电网;监督检查输电企业成本规则和输电电价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电网发展规划,监督电网企业的投资行为。

  (五)供电监管部。

  制定供电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负责指导供电营业区的划分,颁发和管理供电业务及其相关业务许可证;参与制定供电企业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标准并监督检查,制定供电服务投诉及处理程序,监管电能及供电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和销售电价的执行情况;监管供电企业信息披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电力普遍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价格与财务监管部(稽查局)。

  研究提出容量电价、输电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定价建议;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拟定输电和供电企业成本规则;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电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建议;负责电力行政执法;拟定电力争议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投诉、申诉和电力争议纠纷;组织调查电力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

  (七)人事培训部(机关党委)。

  拟定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负责机关、派出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9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电力监管工作的发展,逐步调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和国家电力公司划转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管,受其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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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单独或系列事(案)件引发的网络舆论风波正在成为公安工作的新的挑战,如何在网络舆论中取得话语权,赢得公信力,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网络舆论的应对及引导工作。本文就这一主题,对公安机关处理网络舆论事件进行挖掘与剖析,进而拟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安机关;公信力
网络时代的浪潮,将使得每个人在网络上传播、获得信息的渠道大大扩展。信息的快速传播,公众性人物、事件在第一时间在网络的平台上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在如此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部门,因涉及行政执法、权力监督,突发事件等众多事项,往往会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若出现违规操作、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问题,必然遭致公众的揭露与质疑。因此,应对网络舆论质疑,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将成为在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

一、 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论的背景环境
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公民组织力量崛起,公民及其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参与政治事务,并且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如论坛、微博等新兴的交互式的平台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诉求。公民是发起网络舆论的一个重要主体,当公民的私权利与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发生摩擦、碰撞甚至是冲突的时候,一旦公民的私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伸张,那么,公民就会试图利用网络与公安机关相对抗。近几年,公民网络舆论与公安机关相对抗的事件层出不穷,事件的发生虽各有所途,但是事件的进展轨迹似乎都较相似。如2009年杭州胡斌案,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2012年宁波镇海群体性事件等等,以这些事件为代表的各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网络上出现各种质疑公安机关的声音。公安机关所应对的网络舆论主要可以归类三种,一是信息发布型、二是执法规范型、三是涉及群体性事件型。不论哪一种,只要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有效处理,那么,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将呈几何数上升。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项改革正在不断推进,在这一特殊时期,各种矛盾将不断凸显。网络舆论的推动,是一个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这一过程体现的是公民力量的不断加强,公民参与政治的深度强度不断增强,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对国家公权部门的监督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网络舆论兴起的同时,我们也会看到各种极端的负面情绪、扰乱公众视线的谣传混入其间。以微博为例,碎片化,快速化的信息分享终端,改变了公众以往获取新闻的习惯与方式,若微博上出现了不正当的言论,那么这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是极其惊人的。近年来,涉警涉案信息被网络等媒体恶意炒作的事件频繁发生,且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广,强度越来越高,一些很普通的、常识性的、极个别的失误和过错迅速被无限放大,使公安机关处于舆情危机之中。 负面的评论、意见或者谣传割裂了公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是双方之间的沟通沟壑不断扩大,一方面使公众失去了理性,失去了选择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的时机,另一方面使公安机关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最终的结果不是“双赢”,而是“双输”。

二、 公安机关在引导网络舆论的工作欠缺
(一) 缺乏与公众良性互动的主动性
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一种正当的诉求,因而,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对公安机关发布的涉警涉案信息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公安机关在面对网络上形成的舆论时,应当主动地去回应,并在回应网络言论的过程中鲜明地阐述观点。因网络舆论是一种参杂着各种声音的言论的集合,社会公众在面对这些舆论时,很容易被一些极端的消极的信息所误导,从而导致对公安机关工作的误解和对立,甚至是对抗。近年来发生的涉警舆论事件表明,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舆论信息的初始阶段,并没有及时有效地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而是等到事件的影响力扩大到一个十分广泛的阶段时,才迫不得已出来作出解释,此时,作出的解释往往已经很难为公众所接纳,从而使下一程序的工作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公众接受信息的速度获得极大的提升,一些局部的,小众的案件事件会一夜之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这当然给公安机关处理舆论信息带来的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在处理敏感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事件时,前期没有及时做好与公众的互动,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那么,很容易就陷入舆论的旋窝之中。
(二) 信息不透明造成公安公信力降低
公安机关公信力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对公安机关发布的涉警涉案信息的反馈情况,在社会转型,社会各方面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公安机关尤其要注重自身的公信力的提升。公信力,反映出公安机关的权威性与信誉度。诚信,不仅是对公民个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一个国家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意见,一方面是由于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积极广泛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建设;另一方面,说明公安机关在处理舆论信息时暴露出来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阻断了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直接的沟通与交流,体现出的是权力的傲慢。当社会对一项重大的案件事件信息要求办案部门公开的时候,公安机关一味地掩饰、隐瞒或者公布虚假信息,那么,最终导致了社会的信任与支持。信任关系的建立是一种长期的投资,公民社会要求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事件作出回应时,说明社会对公安机关还处于期待的状态,这时候,倘若公安机关依旧置若罔闻,那么谣言谣传或许增加了其流行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为提升公信力的成本大大增加。
(三) 引导方式相对单一、自主
在面对网络舆论压力时,公安机关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却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引导疏通,舆论的洪流,相反,通过“封删关”的方式进行舆论的监督与管理,这种单一的自主性的引导手段为公安机关屡试不爽,但却引发更大的舆论浪潮。公安机关合法使用其权力,积极开展舆情监督与舆论引导,这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通过强硬的手段封堵网络舆论源,删除舆论信息,关闭各种论坛、微薄的转发或者评论,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这种方式从表面上看抑制了负面信息的产生、传播,却为更进一步的网络舆论的爆发留下了隐患。

三、 创新思路、提升层次,改善公安机关网络引导工作
(一) 加强与网络平台沟通,掌握舆论的话语权
公安机关涉及的案件事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平台在此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公安机关要加强舆情监督建设,第一时间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首先就要加强与网络平台的沟通。当然,这种沟通必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交流,是双方意见的交流,是互动式的信息资源的平等交换,公安机关不能擅自动用手中的公权力,对网络平台上的舆论信息加以干扰。
在面对重大复杂的舆论时,公安机关要紧抓主流的网络平台,抢占阵地,既要对出现的攻击性、负面性强的信息、言论进行反击与驳斥,又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真实、全面的信息或数据,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情。这是在面对网络舆论时一个关键的阶段,公安机关在做好与各网络平台沟通的同时,能够利用内部建立的一套应对制度,在整个案件事件的舆论引导过程中就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 公开涉警涉案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最大限度地公开涉警涉案信息是公安机关有效引导舆论的基础,所谓最大限度的公开,说的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依照自己的职权职责,公开重大的社会影响大的涉警涉案。对于这一部分信息,社会公众有相当高的期待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安机关与公众在涉警涉案信息的掌握上存在着巨大差距,一方面,公安机关因其自身工作的特殊性,以国家秘密的理由拒绝公开,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很难通过其手中及其有限的资源对涉警涉案信息进行获取与传播。因此,在对于涉警涉案信息的公布上,社会公众一直出于弱势地位,公安机关公布相关信息就“犹抱琵琶半遮面”,重要的关键性的信息不予以公布,或者严防死守,全部不公布,都增加了公众的质疑。
因此,在法律的语境下,公安机关必要地公开涉警涉案信息,透明化其行政执法的内容与程序,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建立案件事件舆论研讨的交流机制,将网络舆论导向利于案件事件发展的方向发展。

作者:沈林
2012/11/5


参考文献
[1]唐铁汉.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5(3).1.
[2]蒋建国.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人民日报.2008.7.16.
[3]黄毅峰.谣言传播与社会冲突的内在逻辑[J].理论与现代化.2010.(3).
[4]苏成雪.传媒与知情权[M].新华出版社.2005.67.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建城综函[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局、园林局;上海市水务局、城市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容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交通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的工作部署,现将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借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4年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根据部党组的要求和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城市建设司2004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以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为主线,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为重点,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深入调研,加强指导,推动城市建设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2004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着重抓好市场监管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地监管”。2004年要继续抓好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要加强政策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体系,保证推进市场化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好社会公众利益。

  1、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颁发并贯彻《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制定并颁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操作指南》;举办讲座和培训班,抓好有关人员的培训。

  2、制定有关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分行业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等评价指标;研究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对公共资产的监管、服务质量的监督和市政公用行业价格的监控;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价的改革工作;研究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完善城市供水水质分析、评价和公布制度;推进污水、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推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以指导地方加强政府监管,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3、抓好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总结和推广各地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和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工作。

  4、研究推进公益性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发展。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研究如何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保证公益性市政公用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贯彻行政许可法,着重抓好相关法规建设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要配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做好立法工作和相关法规的修改。

  1、贯彻《行政许可法》,按照清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要求,修改、完善《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

  2、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争取尽早颁布;进一步修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争取尽快列入立法计划。

  3、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工作。

  4、加快有关规章的制定。修改完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出台《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

  三、加强城市交通工作,着重抓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加强大城市交通问题的研究,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重点,以“畅通工程”和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城市交通工作的指导,促进城市交通事业的发展。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会同国家发改委抓好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尽快制定并颁布《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重点抓好城市交通体系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工作,对各地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汽车进入家庭的有关政策,特别是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

  3、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贯彻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抓好示范城市;会同公安部做好2003年畅通工程的总结和表彰工作,制定《2004年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和《2004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并组织年终复评等有关工作。

  4、继续做好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整顿工作。进一步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修改完善《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促进行业稳定发展的意见》,会同有关部委联合上报国务院。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着重抓好城市绿化和环境治理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城市绿化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抓好洁净能源的推广使用和城市环境治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1、全面检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落实情况,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居住区、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建设和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

  2、继续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制度,修订《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研究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

  3、加强公园管理工作。出台“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尽快制定“国家重点城市公园”审定办法和标准;抓紧做好城市湿地、城市森林等各类公园的审定命名工作。

  4、进一步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按照“全面推动,升华提高”的要求,研究制定“国家园林城镇”、“国家园林小区”、“国家园林单位”的创建方案和标准,出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和标准,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

  5、配合西气东输、南水北调、流域治理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天然气与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五、强化城市水的统筹管理,着重抓好区域供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

  按照“统筹管理、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实施,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1、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指导各地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手段,推动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2、积极发展区域城乡联网供水。总结江苏等城镇密集地区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的经验,开展区域城镇供水相关政策研究与示范工作。

  3、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与发改委共同组织实施一批污水再生利用示范项目;研究制定污水再生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4、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水污染防治。抓紧做好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城市污水治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研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督查与指导体系;组织进行“十五”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做好组织培训、对口支援工作。

  六、研究城镇环卫体系建设,着重抓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研究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和应急体系,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1、研究城镇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建立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市场运行、社会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编制全国环卫规划框架并指导编制省级规划,指导各城市制订垃圾处理规划。

  2、加大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力度。总结各地收费工作经验,抓好示范,适时召开垃圾收费工作现场会,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3、加强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适宜中国国情的垃圾综合处理技术;继续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源头减量工作,降低垃圾处理成本,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环境卫生技术、设施、设备国产化步伐。

  4、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制度和环卫监测网络,完善环卫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管理、审查、发布制度。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

  七、抓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着重研究解决改革的难点问题

  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城市供热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

  1、积极贯彻八部委局《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继续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要及时总结试点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经验,加强信息交流,指导各地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2、研究解决改革的难点问题,争取出台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抓住供热体制改革中暗补变明补、弱势群体采暖保障、热计量收费等关键问题;重点研究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烈属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职工等取暖费用的解决途径;研究建立试点城市供热采暖调节资金(保障资金),建立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制度,解决低保边缘户的冬季采暖问题;尽快落实供热企业有关税负政策。

  3、研究供热计量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城镇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供热计量政策的实施。

  八、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着重抓好综合整治工作

  强化风景名胜区政府管理职能,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制度,使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引导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

  1、继续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继续完善标志、标牌整治;突出规划编制、拆除违章违规建设、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三个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检查评比。

  2、建立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系统,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督制度。加快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督促地方抓紧编制和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各类违规建设项目,制定和颁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办法》等管理规定。

  3、研究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管理问题,探索建立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探索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研究相关的鼓励政策和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5、加大对世界遗产的组织申报和保护监督力度。配合中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国家文物局、苏州市政府做好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6、抓好风景名胜区干部培训工作。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培训上岗制度,依靠建设部干部管理学院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一把手,力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全部轮训一遍。

  九、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着重抓好基础设施评价体系的建立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推动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城建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继续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推广山东省的先进经验,科学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注重体制创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指导工作,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2、加强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深入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规范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制度,建立城市桥梁检测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3、研究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明确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思路,研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体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城建管理监察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4、尽快制订和颁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评估指标体系。今年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评价和公布的试点工作,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定期评估公告制度,将不同等级的城市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十、加强工作调查研究,着重抓好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坚持求真务实,加强工作调研,进一步提高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和运用规律的能力,重点抓好“一网、三系统”的建设,为制定政策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和手段。

  1、按照的要求,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2、建立并完善城市建设信息网。将城建信息网建成一个综合政府网上政务运行、政策发布、办理各种申报等多种功能的网络平台。尽快与省级主管部门联网,逐步扩大信息网络的覆盖面,争取做到城建行业实时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以及畅通的沟通交流。

  3、建立流域治理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供水管网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水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按季度定期通过网络上报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运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以便科学管理和决策;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系统,利用遥感信息技术对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施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