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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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8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7年国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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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为了按照《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在维护各环节和技术管理上作规范的细则要求,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为此,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参照国家人防委批准颁布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简称(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第一条 工程出入口及各种孔口
(一)各种外漏孔口的挡雨盖板保持完好,口部地面建筑防水性能良好,采光窗井内清洁和排水管道畅通,建筑排水检查井、排水沟等每年检查清理一次,防止淤塞,口部水井清洁。
(二)出入口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外漏孔口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松动缺损部件及时维护和更换。
(三)工事口部的伪装建筑物,加强维护管理,使其保持与周转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条 防止结构变形和损坏,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应及时修补。修补混凝土结构时,所有混凝土标号应不低于原结构标号。
(一)地道、掘开式工事顶部复土,必须保持原设计的厚度,一般不得在工事周围取土。如必须取土时,应距工事外墙边缘2米以外按1比4放坡取土。
(二)工事附近进行施工建设应保持工事的安全,当发现沉陷、裂缝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待做好工事的保护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凡对工事有影响的地下管道,在附近工事通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有档案记载,以便检查。
(四)坑道工事的山体一般不宜设置采石场,工事上方和工事外侧50米范围内严禁采石。
(五)工事内部的承重结构,不得任意改变。
(六)对工事结构,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并载入技术档案,特别要详细记录正在发展中的裂缝、沉陷等结构的变化。
(七)做好钢筋保护层的维护,避免因保护层破坏引起钢筋锈蚀。若保护层脱落,钢筋已锈蚀,应先除锈再补保护层。
(八)在工事外墙及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门框墙、隔墙及防火墙上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须征得当地人防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第三条 搞好工事的防水堵漏工作,做到基本无渗漏水。
(一)工事出现渗漏水,应及时采取防水堵漏措施,一般采取堵塞、抹面、压浆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并可埋设导流管把渗水引至排水沟排除。
(二)不得在变形缝部位堆放重物,安装机器。变形缝的止水带,应注意检查和维护,防止油污侵蚀,保持性能良好。如止水带发生渗漏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三)固定止水带的金属部件,每1-2年进行一次除锈、防腐处理,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四条 对工事的建筑装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以下维护工作。
(一)保持工事内部顶面、墙壁、地面、门窗等表面清洁、干燥、平整。
(二)保持吊顶内部空气流通,防止木质结构腐烂。检查吊顶构件,发现龙骨脱榫,连接件松动,吊顶板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做好金属部件的防锈处理。
(三)保温、吸音等材料装修的墙面,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和材料性能进行维护管理。
(四)门窗、栏杆、扶手、装修外露金属件,每1-2年作一次防锈自理并涂漆一次。加强对隔音、防火、防腐蚀等特殊使用要求门窗的维护,防止变形和损坏。
(五)所有灯具应及时清扫尘土,保持清洁明亮。
楼梯、铁爬梯及时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修缮或更换,栏杆、扶手与墙面、楼梯要连接牢固。
第二部分 防护设施
第五条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维护保养。
(一)活动部分每月应开关一次,使其开关灵活。转动部分每年至少注一次黄油,以保持润,防止生锈。
(二)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其防护门、密闭门应长期敞开(因平时管理需要,可在口部适当位置另设管理便门),门扇应用三角垫木垫实,以防门轴长期局部受力产生疲劳变形。
(三)门上金属部件,应每三年进行除狙刷漆一次。
(四)密闭胶条应保持整洁,不准涂油、刷漆、可漆些滑石粉,以防老化。
第六条 手动密闭阀门的维护保养
(一)阀门在使用中应经常在油杯中注油,以利润滑转动和防锈蚀。
(二)阀门开关应灵活,关闭塑料布严密。手支开关论著门时,严禁加长套管硬板、以防损坏另部件。
(三)阀门板应处关闭状、橡胶密封面上不允许有油脂,平时金属件上刷油漆也不允许沾污橡胶密封面,可以涂些滑石粉,以防老化,并应定期检查维修。
第七条 防爆波活门的维护保养
(一)铰页等到活动部位应定期检查,经常保持润滑。
(二)清扫表面油污,灰尘,用手轻压悬板,视其活动情况,压下时悬板与底座的接触应严密,悬板应平正,不漏光,松开后悬摆板应自动开启。
(三)夏季防潮密闭时,严禁将悬摆板强制关闭,以防时间久时失去自动复位的性能。
(四)金属件定期除锈刷漆,螺母、活动部份应上黄油。
(五)胶板应保持清洁,不准涂油刷漆,而应漆些滑石粉以防老化、胶板脱落,可用“501”“502”或更好的万能胶粘帖。发现胶板老化应更换。
排烟防爆波活门,宜涂耐高温、耐腐蚀涂料。
第三部分 通风空调系统
第八条 通风空调设备的维护管理。
(一)通风机
平时不使用的通风机,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月擦拭一次、并运转一小时,观察风机是否正常。
经常使用的通风机,应保持清洁、干燥。注意检查、调整传动装置,及时添注润滑油。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每年应检查风机叶轮、基础等到紧固情况,清洗轴承并换油,修复损坏的轴承和其它传动部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人力、电动两用风机应按规定进行维护。
冷冻降湿机必须按规定正常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修周期为:小修,累计运行2000-3000小时;大修、累计运行5000-6000小时。
(三)空调设备,参见设备说明书及同类地面建筑空调设备。
通风机、空调设备、调节阀和风口等到机件在检修和更换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
第九条 已安装设备的除尘室和滤毒室应保持整洁、干燥。当室内空气相对温度大于75%时,应采取降湿措施。
经常使用的滤尘器、达到终阻力时,必须进行洗涤与浸油一次,每隔五年必须在有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检查其性能是否失效。
第十条 清除消声器与消声风口外壳及内部的积炭、污垢。发现金属壳体锈蚀及时除锈涂漆,检查活动百页风口调节是否灵活,有无锈蚀。
弹簧和橡胶减振器应结合通风机或空调设备的年检修,全面检查弹簧有无失效,橡胶有无老化,金属有无锈蚀、损坏。根据损坏情况修理或更换。
第十一条 定期清除风管外表的灰尘、污垢,保持清洁,发现漏风应及时检修。
风管、法兰、支架、吊钩等到金属部件应每年检查一次,如有锈蚀剥落、须除锈涂漆、损坏严重的应及时更换。
每隔2-3年清扫一次风道,以防堵塞,每隔五年应结合风管检修、对风口、阀门,全面检查一次,对各部件进行擦拭、除锈、涂漆或涂油,对损坏严重的风口应更换。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的工事,在潮湿季节,人员不经常出入的口部应相对密闭;经常出入的口部,应设置防潮门或空气幕。
工事内的防潮门,水沟盖板等应每年检查一次,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部分 给排水系统
第十三条 做好水泵运行管理。
(一)各类水泵及其动力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干燥,无锈蚀。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二)各类水泵必须按产品说明和操作规程要求运行操作。
第十四条 水泵维护保养规定
(一)不经常使用的水泵每月应进行1-2次保养性运行,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二)卧式离心水泵累计运转500小时(每年运转少于500小时,规定为一年),应进行小修;累计运行2000小时(最多不超过二年),应进行中修;累计运行5000小时(最长不超过三年),应进行大修。
(三)深井水泵运行半年至一年应进行小修。经常使用的每年应进行大修一次。若维护良好,运行一直正常,大修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三年。
(四)潜水泵应及时更换老化或破裂的橡胶密封环,一般使用一年后,应对所有部件进行检修擦洗,除锈涂漆,长期不用时,提上来清洗检修,放在通风干燥处妥善保管。
(五)65WL型立式污水泵、定期检修弹性联轴器,新轴承
初次运转达100小时须更换润滑油,以后每运转500小时换油一次。水泵工作每3000小时左右,应将水泵拆开检修。
(六)手摇泵每年应清洗保养一次,更换磨损严重的部件。长期不用的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养性抽水试验。
第十五条 管道应畅通,并无锈蚀现象。不经常使用的管道,每年应检修一次。每隔3-5年应对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更换腐蚀严重的管道和配件,除锈涂漆。
管道的支、吊、托架或支墩要求完好、牢固。每年应检修一次,对脱落锈蚀严重的部件,应除锈涂漆或更换。
空调机、冷冻机房的循环水管系统,应定期检查并更换结垢严重的管段,以免影响空调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各种阀门应启闭灵活。不经常使用的阀门应每月开启一次。
冲洗阀,消火栓等应保持开关灵活。无漏水现象;冲洗胶管或消防带,应用木箱装好,宜涂滑石粉装入木箱以备使用
第十七条 水井必须加盖,专人管理,每年应清洗井壁和清掏井底的泥沙一次,防止进水管堵塞。
污水集水池应定期清掏。
化粪池定期清掏,损坏部份应及时修复。
防爆化粪池应定期检查、清掏,,确保密封和设计水位。若有渗漏应及时修复。
排水防爆波井每年清洗一次,易锈部件应擦洗加油和除锈涂漆,若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五部份 供配电及照明
第十八条 柴油发电机须按规定进行技术保养,运行管理和维护检修。
(一)柴油机技术保养,平时采取日常保养;运行100-150小时进行一级保养;300-400小时进行二级保养。
(二)发电机及附属装置的日常保养,在潮湿季节每月3-4次,其它季节每月1-2次,每次须带50%以上负荷运行半小时以上。定期保养时间与柴油机一级保养相同。每二年进行曲一次预防性试验。
(三)柴油机的修理周期:经常运转的柴油机,累计工作800-1500小时小修一次,4000-6000小时中修一次,6000-10000小时大修一次。不经常运转的柴油机,根据维护与使用情况而定。
(四)发电机、励磁机的小修与定期保养结合进行,大修期限根据故障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变压器须按规定进行运行管理、维护、检修。
(一)按规定进行运行管理的维护。运行中的变压器,值班人员每班对变压器巡视一次,洞外变压器每周巡视一次,并每两周检查一次
(二)运行中的变压器预防性试验,一般1-2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油的简化试验每两年一次。
(三)变压器检修周期:经常满载运行的变压器,一般配5-10年一次大修,1-2年一次小修。
第二十条 配电装置维护要求:
(一)配电所(室)应配备高低压安全用具、电工工具、测试仪表、消防器材、手电筒、警告牌、急救箱和零星维修器材。
(二)巡视周期:无人值班每周至少一次,有人值班每班两次;停电清扫周期为每年二次。
(三)检修周期:高压配电装置小修1-2年一次、大修5年一交。低压配电装置,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电缆(含通信电缆)与工程内配线维护要求
(一)电缆巡检周期:专用设备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一般每季巡视一次,并根据季节与城市基建特点增加巡视次数;敷设在电缆沟、竖井、天棚及管道内的电缆每半年巡视一次,洞内的电缆头每年检查清扫一次。
(二)电缆的小修一般与平时的巡检结合进行,适时进行中修与在修。
(三)运行中的电缆,每1-2 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四)低压配线每月进行一次巡检,重要线路要增加巡检次数。
第二十二条 电动机的维护与检修
(一)电动机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与运行时的监视和维护。不常用的电动机每月至少运转一次,不少于1小时,也可以分为2-3次,每次半小时。
(二)电动机的检修周期:经常运转的每半年或累计运行1500小时小修一次,1500小时或故障损坏时大修一次;轴承润滑,经常运转的每半年检查一次,不经常运转的每二年检查一次,控制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整及试验。
第二十三条 照明设备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日常维护和年度检修。
第六部份 防火与安全用电
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应按地下消防要求完善工事内部的防火、灭火、报警等消防设施。凡设有喷洒、喷雾、自动喷淋与报警的工事,须按照消防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二)器材和防火装置,严禁擅自搬动、拆除,如有损坏及时添补。
(三)疏散通道、出入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疏散诱导标志要醒目,指向明确。
(四)除专用房屋外,工事内不准存放和带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液化气。专用房屋的防火,按有关的防火规定执行。
(五)普及消防知识,严格消防制度,健全消防组织,加强工事的防火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遵守电器安全规定,电工应持证上岗,身体素质适应,会进行触电急救;严禁在洞内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电力(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除另有规定外、均接地或接零。
第二十六条 做好电气防火、灭火工作。
(一)坚持预防为主,变配电所(室)、仓库、口部及用电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必要的灭火及各种消防工具;加强油料及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使用电炉、灯泡、电加热器等烘烤衣服。
(二)变压器、油机房、油库等表现局部着火时,可用二氧化碳、“1211”“1311”干粉等进行灭火;电动机、发电机发生火灾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1311”扑救;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机。二氧化碳、“1211”灭火机应在人员较少,且30秒钟人员能撤出的局部场所和设备房间使用。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0年四月



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1986年3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住字第94号文《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城市出售公有住宅,原则上按全价出售;对有些城镇不计后果,随意贱价出售旧房的作法,必须坚决制止;对那些在售房中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通知发出后,各地大都认真贯彻执行,不少地区停止了补贴出售住宅、贱价出售的现象。但是,据了解仍有少数地区和单位的领导人,乘住房改革之机,以筹集房改资金为名,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损公肥私,从中渔利,影响极坏,必须及时加以纠正和处理。
目前,住房制度改革在进一步深入进行。今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随后印发了《关于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在三五年内把住房改革在全国普遍推开。其中,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是整个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开展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另一方面又要切实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杜绝贱价出售公有住宅的不正之风。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公有住宅(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一律实行全价出售。立即停止各种补贴出售和有限产权出售公有住宅的作法。
二、向职工出售的新建住宅应按住宅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计价。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质量和环境因素等计价。砖混结构的单元式旧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一般不得低于120元。
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房价评审机构,负责审定各单位出售房屋的价格。所有公有住宅的售价,必须经过当地房价评审机构审定后才能出售。
四、各地制定的公有住宅出售方案,必须先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要对1986年3月以后出售的公有住宅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贱价出售的公有住宅,应分别情况,采取补收价款或收回产权等办法进行处理。对那些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和明知故犯的房管干部要进行严肃处理。贱价出售的房子,在未作处理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过户手续,不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六、在本通知发出后再发生贱价出售公有住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请各地将已出售住宅的检查清理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报送我部。



198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