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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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促进今年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乃至促进亚洲金融稳定,也都有重要意义。为此,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去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组
织领导,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努力改进金融服务,适当增加贷款,支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意见》的基本政策不仅适用于今年,对今后工作也有指导作用,其内容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充实。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向所属分支机构转发该《指导意见》,结合各个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促进《指导意见》及其有关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于6月底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要立即将《指导意见》转发辖内所属各金融机构,并督促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围绕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并由省级分行行长签署,将《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于6月底前报总行。近期,总行也
将组织检查各地区对《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上报的有关《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负责综合。

附件: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取得显著成效,国民经济发展呈现“高增长、低通胀”的好势头。当前,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1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同时,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投向,正确处理好改进金融服务与加强信贷监督的关系、金融支持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及时、有效地增加贷款,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
指导意见:
一、加大对农林水利的信贷投入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增加农业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经营方向;农业银行要支持农村农工商综合经营,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信用社吸收的资金,除按规定交纳存款准备金外,其余资金由其自主使用。国家银行新增农业贷
款力争达到全部新增贷款的10%左右。
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农业信贷结构。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稳产高产,良种繁育,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扶贫和防灾抗灾等所需资金,要优先安排;支持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中,把发展乡镇企业
与建设农村小城镇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国家开发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支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大江大河治理等在建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支持中小水利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支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支持植树造林及林业资源培育、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固沙治沙和荒漠化
治理。适当增加土地治理和开发贷款,支持中低产田的改造,支持草原、荒山、滩涂的开发。
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革中发展
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国家银行要对国家重点大中型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生产所需合理资金,按信贷原则予以保证。积极组织银团贷款,按市场经济原则,促进经济联合,培育企业集团,支持国家大中型项目建设。适当增设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能力。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银行要根据企业的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贷能力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在与企业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企业按市场需求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试办授信额度业务。银行对信誉好的企业,可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授信额度。企业可以按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额度内随时取得银行提供的不同形式的信用支持。
支持亏损企业生产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对亏损企业的贷款,要严格审查,实行区别对待。银行要积极帮助解决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中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企业确保还本付息。但对濒临破产或已申请破产的企业不能发放这类
贷款。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呆坏帐核销和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缓停减免利息工作,支持纺织企业限产压锭和煤炭、石油、石化等行业及512户重点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
三、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再就业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提供信贷服务。各家商业银行要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单位的发展。同时,要
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要通过信贷支持,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防治污染。同时,要充分运用法律、信贷手段,做好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切实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有利吸纳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
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四、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在建项目的信贷资金投入力度,尽可能缩短建设周期。银行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认真分析铁路、公路、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量和还贷情况,及时安排调度信贷资金,促进在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抓紧对新建重点项目的贷款评估工作。有关银行要合理组织现有信贷评估力量,充实银行有关专业人才,按照信贷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评估项目限时提交评估报告。发展项目评估中介机构。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探索多渠道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银行要与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协商,积极探索发放路权抵押贷款。对用铁路、公路基金安排的确有偿还保证的项目,因先用款、后提取基金而发生的临时资金不足部分,有关银行可以先发放贷款。
信贷投向要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铁路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方铁路;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公路建设,提高现有路网的等级和质量。要加大对发展有线电话、移动通信和信息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加强工业“三废”污染的治理,支持对城市大气污染
、污水和垃圾的处理,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五、完善住房信贷体系,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
加大住房信贷投入。从今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自营性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
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宅办理自营性个人购房贷款,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在其总行的统一规划下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促进住房消费。要由过去主要支持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商品住宅的消费及其配套服务,逐年扩大个人购房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
支持住房建设。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对城镇、农村居民个人建设、修造自用住宅,有关金融机构也可发放担保贷款支持。
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普通商品房,可发放部分配套设施贷款,完善销售条件;对价格过高造成的滞销房,要通过限期收回贷款或罚收利息等办法,促进开发商降价销售。
六、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积极支持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
继续支持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技术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大对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支持力度。
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不论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或民营科技企业,银行均可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予以支持;对通过高新技术成果推广、技术
改造等促进亏损企业扭亏的,只要还款有保障,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贷款。有关金融机构还要积极发放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人民币配套贷款。探索建立科技贷款担保基金,分散科技贷款风险。
七、积极支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消费需求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和发展农村市场,促进适销对路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经济适用的日用工业品下乡,增加农村消费。同时,要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支持国营或其它经济成份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工业品对农村的销售。
扩大城市消费品市场。支持商业连锁经营、物资代理制和配送中心的试点。进一步扩大国内买方信贷,并选择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和耐用生活资料商品,进行消费信贷试点,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规模、品种和形式。支持开办旧货市场,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
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督,严格实行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八、努力支持对外贸易,积极合理利用外资
要积极支持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继续发展与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传统贸易的同时,努力扩大对欧美国家的出口,灵活运用多种贸易方式,大力开拓独联体和东欧、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市场。要支持外贸企业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加高附加值机电产
品和成套设备以及其它创汇率高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支持加强国外营销网络建设和售后服务,鼓励和促进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办厂和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有关银行对出口企业可实行开证、发放打包贷款、押汇、货款回收的一条龙服务。与此同时,要发展进口业务,支持国内企业引进
国外先进技术,活跃国内市场。
积极支持吸引外资,合理引导外资投向。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要按信贷原则增加对这些项目的本外币贷款。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推进多种引资方式的试点,加大对北美、欧洲的引资力度,适当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
本外币贷款,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增加效益好的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结售汇的有关规定,为客户依法办理外汇的买卖和支付。对经常项目下的购汇和支付,必须严格审查有关的真实凭证后方可办理;对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支付,必须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件,严格把关。会同有关执法机
关,坚决打击走私、套汇和逃汇行为。要积极扩大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试点,减少现汇使用。
九、改进对企业的综合配套金融服务
做好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各级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结算制度规定,大力推行商业汇票的使用,扩大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协调企业产、供、销关系,抑制贷款拖欠;规范企业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分散资金,逃避偿还贷款本
息的责任和套取现金;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结算秩序,各级银行不得压票、退票和无理拒付。
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企业的多种需要。要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方式、手段,除了完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代理和代收代付等业务外,还要在市场信息、企业改制上市、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继续总结和推广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建立平等互利、合作守信的合作方式。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一般情况下,为企业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和企业之间应当在结算、贷款、财务咨询等方面建立较为持久的合作
关系。银行和企业可以就金融服务、信贷监督等方面的合作内容及义务签订协议,共同遵守。总结已在一部分企业试行的主办银行制度,在取得较为完善的经验后逐步推广。
加强内部资金调度。各金融机构要适应取消贷款规模管理后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的变化,及时下达对各分支机构的贷款计划,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对优先支持的对象,要积极安排落实贷款,保证经济增长的合理贷款需求。
提高办事效率。各商业银行在完善统一法人制度和适当集中贷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注意提高基层银行的工作积极性,做到集中要有度,审批要及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坚持信贷原则,防范金融风险
依法维护银行贷款自主权。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对其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对信贷政策要求优先支持的对象,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各种信贷手段予以支持,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再发放政策
性贷款,可以承办由财政和有关部门向借款人贴息的贷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要采取坚决措施,从信贷投放上防止各种形式的“大而全”、“小而全”和不合理重复建设。对严重经营性亏损、濒临破产、无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以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和有意拖欠银行本息的企业;对挪用贷款从事股票、期货
交易的企业;以及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各金融机构必须停止发放新贷款,取消办理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业务,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有机统一起来,改进服务,加强管理,在支持经济发展
的同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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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监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署和要求,1999年,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就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完善规范,强化监管,严肃执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抓好落实,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县级以上所有执收执罚部门都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重点抓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和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7个部门以及地、县一级的落实工作。今年要达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实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执收执罚部门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认真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上缴或下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单位财务收支要符合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内部实行开票与收款相分离的制度。
(二)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严格控制和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都要实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制度,逐步取消各单位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对那些暂时无法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委托单位直接收取,集中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三)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一编制、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业务规范。围绕收费、罚款和账户管理,资金上缴,票据使用及经费开支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业务管理工作程序和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及稽核审计制度。
二、要着力抓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实现今年的阶段性目标,对于巩固已有成果,全面推进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深入进行三项基本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标准,银行账户和票据的清理,重点抓好地、县一级的清理工作。已进行过清理的,要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已纠正的问题出现反弹;还没有进行过清理或正在清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并按照六条标准严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在清理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工作标准,严格把住清理关;各级银行要按照统一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主动做好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罚款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除小额零星、上门征收和机动性较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确属地域偏远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外,都要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执收执罚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要严格对账审核制度,确保预算外资金应缴尽缴。要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统一监(印)制、分次限量购领、使用登记和稽查制度,规范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管理。
(三)加强支出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划拨程序和时间,做到及时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拨付资金,保障其必要的经费特别是政法机关办案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对财政核拨资金支出的监管,严格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支计划和部门支出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审计机关要对重点部门进行审计。要制定财政内部以及开户银行、资金使用单位之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控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运行安全。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认真治理公款私存问题。公款私存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户的审核,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对违规操作及顶风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
(五)逐步推行微机网络化管理。要通过推行银行代收制,充分利用现有银行微机网络系统,积极推行收费、罚款票据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促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科学化,为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要按照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和收支分离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开发有关的电脑软件,做好代码编码、电脑开票、联网结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要注意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今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范围进一步延伸,任务更为艰巨。为做好今年的工作,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切实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抓好落实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研究;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研究和工作指导。计划(物价)、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这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纪律保障。各地区特别是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不但要认真领会规定的基本精神,掌握基本内容,还要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姑息。监察部将在今年下半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分别对中央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动整改和落实工作。
第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收支两条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从制度上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推进财政预算改革和税费改革,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要深入实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向深入发展。


2000年4月6日
             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机制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大为减少。但不可否认,这些现象仍未根除,极少数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放纵犯罪分子,甚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为害一方。尽管这只是少数,但它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影响了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指出,要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完善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作为三项重点检察工作机制改革之一。现笔者就其中的若干问题作肤浅的探讨。
  一、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内涵
  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管理等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妨害司法活动依法、公正进行的诉讼违法行为或者职务犯罪行为。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有11484人,占总数的32.8%。
  (一)渎职行为的主要类型。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司法人员渎职行为主要有:⑴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的; ⑵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审批程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⑶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进行搜查的; 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威胁方法逼取口供、证言的;⑸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⑹违反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较重的;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⑻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违法提请或者裁定、决定、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⑼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⑽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 ⑾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等的贿赂的; ⑿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
  (二)渎职行为的基本特征。综观各种媒体披露的司法人员渎职案件,可以发现当前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基本特征主要有:①从渎职行为的性质来看,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居多。这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密切相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掌握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一些干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往往滥用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②从职业分类上看,以公安警察居多。公安机关所接触的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往往不予配合,用常规的办法一般不会奏效,办案人员特权思想还没有彻底清除掉,往往出现留置被调查对象时间过长,用刑讯逼取口供的情况。③从工作表现来看,多数都是单位的骨干力量。这些人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过各种表彰奖励,但是这些人普遍不重视加强自身修养,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由于他们工作在第一线且工作比较勤奋,直接接触当事人的机会多,因而渎职的机会也比较多。④从思想动机上看,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行为都是出于徇私徇情,有的是为个人工作出成绩,有的是为小集体谋利益,有的是受亲友所托,有的纯属是为了一已私利。见利忘义、徇情枉法是他们的共同的特点。
  (三)渎职行为的形成原因。仔细分析司法人员的渎职案件,造成司法人员渎职的原因主要是:①特权思想严重,法制意识淡薄。有些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是警察,是法官,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肆意妄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②见利忘义,贪赃枉法。在徇私舞弊、枉法追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以及部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中,集中特点是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贿赂,得到好处,不惜出卖法律与正义。③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办理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要有两名侦查人员,可是在事实上,许多案件都是一人进行侦查、审讯,这就为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大开了方便之门。④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由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除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比较敏感的案件当事人能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外,多数案件很难被发现。就是在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中,也有很大的一部分没能起诉到法院,即使起诉到法院的渎职案件,一般判决也都很轻,多数判处缓刑,极少有判实体刑的。这种打击不力,也使得一些司法人员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机制的现状
  (一)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目前,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①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措施不足,难以及时发现、核实和纠正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如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缺乏依职权及时发现违法的渠道。对于侦查、审判、执行人员违反法律的职务活动,缺乏调查核实违法的必要措施。对于司法人员的诉讼违法行为,虽能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但缺乏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追究措施。侦查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缺乏技术侦查措施和对于相关联的刑事犯罪的并案侦查措施。②法律监督的程序不完善,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些诉讼监督职能无法顺利行使。如对于以刑事手段非法插手经济、民事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为,缺乏进行监督的明确规定和纠正违法的程序。对于司法人员权力集中、重大而必须受到监督的死刑复核活动,缺乏及时介入开展监督的具体程序。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缺乏同步监督程序,即使是事后监督,其程序也很不完备。对于人民群众反映最多的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于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检察机关无法开展法律监督。③法律监督缺乏应有的效力。主要是法律虽然对检察机关有监督授权,但是没有规定相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和责任,实际上是将法律监督的成效寄望于相关部门司法人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上。以致实践中,一些司法、执法部门通过种种积极或者消极的方式抵制检察监督,使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困难重重,无法充分发挥防止和纠正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由于诉讼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导致检察机关很难及时发现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影响查处司法腐败的力度。
  (二)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当前,法律监督职能被弱化的原因主要有:①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范围只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形式。对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者,就目前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来讲,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范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在立案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中发生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就缺少与之相适应的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②缺乏刚性有力的保障措施。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刚性有力的保障措施,致使检察机关提出的《通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监督建议、决定往往受到公安、法院的冷遇而得不到采纳,造成检察机关对此束手无策,导致检察监督权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监督效果。③未准确定位法律监督职能。多年来,检察机关一度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经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服务职能等相提并论,未能把法律监督放在突出、中心的位置上来,或是打击刑事犯罪,执行“重典治乱”;或是打击贪污、受贿,配合惩治腐败;或是又提出以服务经济为中心,为建立市场经济作贡献。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定格、定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些监督者,放松法律监督、热衷谋求经济实力,监督工作心灰意冷,不想办案、不愿监督的潜流思想,一直在冲击着检察队伍。
  三、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
  (一)调查机制。有人认为,对于司法人员尚未涉嫌犯罪的渎职违法行为,应由该司法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依法不仅具有对于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而且具有对于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权,这两种职权统一于法律监督职能之中。其中,对于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的行使,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查司法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只规定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抗诉,但是并不等于说检察机关就不能进行调查。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就有原则性规定,如该规则第3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第4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批准或者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等等。
  因此,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申诉案件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应当注意审查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有渎职行为。有线索或者有证据认为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可能有违反法律影响公正司法的渎职行为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对于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影响公正司法的渎职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均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控告。检察机关接到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举报或者控告的内容具有一定事实根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长批准,由负责相关诉讼活动监督的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内设各业务机构在履行内部制约职能中,有线索或者证据认为检察人员可能存在渎职行为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 应当注意的是,检察机关调查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只能采取以下非强制性的调查措施: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检查等。
  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作出以下不同的处理:①对于渎职行为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据职能分工,就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初查。认为有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②对于确有渎职行为,但是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将证明其渎职行为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③对于确有渎职行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依法、公正进行的,可以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同时,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更换办案人。④对于举报、控告不实的,应当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调查中接触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控告人。⑤对于经调查确认作为案件证据材料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系侦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收集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纠正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司法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但是缺乏对有关机关落实纠正意见和反馈纠正情况的程序规定,常常使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落空。特别是法律对于具体实施渎职违法行为而尚未涉嫌犯罪的司法人员,缺乏相应的追究惩戒措施,以致在实践中有的司法人虽屡屡违法,但是却受不到应有的追究惩戒,仍继续办案,甚至有的反而得到提拔重用。这显然不利于有效纠正违法行为,阻却司法不公后果的发生,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水平。因此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渎职违法行为的纠正机制。
  一是完善纠正违法的程序。检察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对纠正违法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不同意见反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复查后,如果认为有关机关意见正确,应当及时撤回纠正违法意见,如果认为纠正违法正确,应当报上一级检察机关;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书面要求同级有关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违法;如果认为纠正违法意见不正确,应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回纠正违法意见,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执行。建立这样的纠正违法程序,才能使纠正违法意见得到实际响应和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监督措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可能对其他办案机关的渎职司法人员直接作出行政处理,但是可以赋予其向有关部门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建议的权力。即对于办案人在办理案件中严重违法,虽不构成犯罪,但是如继续承办案件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更换。如果有关部门不同意更换,可以适用前述对纠正违法意见有异议的程序,而不能置之不理。这不仅是纠正和阻断诉讼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措施,也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必要制裁的一种处置措施。
建立和完善上述制度,可以使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更加完备,形成对违法行为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行为人建议予以更换、对涉嫌职务犯罪人立案侦查等不同层次、相互衔接的监督措施体系。
  (三)侦查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既要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又要强化检察机关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手段。检察机关如果缺乏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侦查权和手段,则其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就会软弱无力,失去应有效果。我们认为,当前需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着重完善以下侦查制度:
  一是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司法人员不仅熟谙法律,而且往往了解或者掌握侦查技能,因此一旦涉嫌犯罪,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但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却单一、落后,一些重大案件难以突破。特别是贿赂犯罪极少留下物证、书证,而对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这就要求强化传唤、拘传前的秘密调查,通过电子监听等技侦措施获取相关证据。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没有作出规定,不利于突破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因而有必要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授权和规范,允许检察机关使用特殊侦查手段。
  二是改革监视居住措施。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特别是他们涉嫌贿赂犯罪具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如物证少、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主体特殊等。检察机关在接触受贿犯罪嫌疑人前,往往只有行贿方的证词和某些间接证据。按照现行法律,传唤、拘传12小时后,就要作出拘留、逮捕或者释放的决定。但是不少嫌疑人在12小时内拒绝供述,使案件证据达不到拘留、逮捕条件,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而目前这两项措施均缺乏应有的强制力,难以防止嫌疑人串供、毁证。因此,需要设置一种既能有效防止嫌疑人串供,强制程度又低于拘留的强制措施。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地点和期限的规定,允许侦查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并且要保证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常的生活空间,严禁变相羁押。
  (四)整合机制。当前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还不够大,既有客观上法律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因素,如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法律监督职能的配置还不尽科学、合理。多年来,我们过于强调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使侦查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脱节,没有形成对司法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合力。具体表现为负责诉讼监督的部门虽然容易发现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线索,但是深挖和移送查处的积极性不高,将监督停留在纠正违法、抗诉等措施上;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虽然有侦查权,但是由于它不直接参与日常诉讼活动,难以自行发现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加之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往往比较隐秘,群众反映的线索一般只是某种表面现象,很难提供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造成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知情难。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更新工作思路,整合法律监督力量。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尽管各有不同任务要求,但都是统一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既要合理配置、划分不同部门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又不能将这些具体职能完全割裂开来,而应形成一个相互衔接呼应、协调配合的整体,从而提高整个法律监督体系的效能。因此,要适当赋予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诉讼监督部门一定的初查权,使之既有责任又有措施深挖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同时建立健全诉讼监督部门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线索的移送、审查、初查、立案侦查、信息反馈等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对于诉讼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诉讼监督部门要进行深挖,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犯罪线索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将情况反馈移送线索的部门;对于适合于诉讼监督部门侦查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诉讼监督部门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配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侦查。这样,就形成了诉讼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又有利于增强诉讼监督的法律效力,从而有利于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周铁伟 张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