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3〕8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路北新区总体规划,打造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平台,展示路北新区形象,创造优美的城市空间,在路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完成的情况下,依据《城市规划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服从统一规划管理。
第三条 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以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绿化规划审批手续及其他法定手续,向开发区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六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以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为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兼容使用性质,由规划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进行审批。
第九条 对于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土地,如中学、小学、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含公厕)等作为一级控制土地,其性质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有变更必要,必须保证变更后设施功能满足需要。
第十条 对城市景观、环境生态有重要意义的水体、植被及滨河绿地,原则上不得变更其性质,如确需变更,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和同级人代会备案。
第十一条 对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和道路红线宽度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适宜的环境容量及足够的室外活动空间、交通空间,开发地块的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1、居住建筑:低层≤35%,多层≤28%,高层≤25%
2、办公建筑:多层≤35%,高层≤30%
3、商业金融建筑:多层≤45≤40%
4、文化娱乐建筑:低层≤35%,多层≤30%。
5、工业建筑:≤35%
6、公园用地:5%
第十三条 规划建筑控制高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1、居住建筑:低层≤12米,多层≤24米,高层≤60米
2、办公建筑:多层≤25米,高层≤60米
3、商业建筑:多层≤30米,高层≤100米
4、文化娱乐建筑:低层≤12米,多层≤30米
5、工业建筑:≤30米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开发强度的合理性,规划建筑容积率按如下指标控制。
1、居住建筑:低层≤0.5?多层≤1.5?高层≤2.5
2、办公建筑:多层≤2.0?高层≤3.5。
3、商业金融建筑:多层≤2.0?高层≤5.0
4、文化娱乐建筑:低层≤1.0?多层≤2.0
5、工业建筑:≤1.0
6、公园用地:≤0.1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高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规划绿地率按如下指标控制。
1、居住用地:≥35%
2、行政办公用地:≥40%
3、商业金融用地:≥30%
4、文化娱乐用地:≥35%
5、工业用地:一类用地:≥35% ,二、三类工业:≥40%
6、公园用地:≥70%
7、社会停车场:≥30%
8、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小于8m。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按如下指标控制(以当量小汽车为标准)
(1)一类居住:1车位/户
(2)二类居住:1车位/2户
(3)行政办公:1车位/250m2建筑面积
(4)文化娱乐:1车位/100m2面积
(5)会展中心:1车位/100座
(6)商业服务:1车位/250m2营业面积
(7)市场:1车位/300m2建筑面积
(8)旅馆:1车位/5个客房
(9)公园:1车位/0.8公顷游览面积
机动车每个车位面积应大于30m2?非机动车每个车位面积按1.5m2计。
第十七条 建设地块人口容量宜采用以下指标控制(为指导性指标):一类居住小区用地人口容量为286人/公顷,二类居住小区用地人口容量为400人/公顷。
第十八条 建筑立面和空间设计
1、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在设计、建设时必须注意相互之间的呼应,注意整个城市和局部地区的天际轮廓线。
2、道路两侧的阳台、雨蓬、梯步、花台等均不得超越按有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规定确定的建筑红线的垂直空间线。
3、建筑沿街不得设实体围墙,提倡以绿化隔离,确需建设的,必须采用透视栏杆,高度为1.2?1.8m?内外侧设置不少于2m的绿化带。
4、每个大地块或街区的建筑风格应尽可能一致,通过建筑造型、材料及某种建筑符号的协调处理,来达到统一的风格、优美的造型、丰富变化的空间。
5、沿街立面处理要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变化丰富和谐。
第十九条 广告牌与标志物控制
1、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广告牌时,必须在不影响城市沿街景观的情况下方可设置,广告牌的尺寸、位置、色彩等应与环境相协调。
2、各街区的主要入口处,应设置标志物以作引导识别。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控制指标
各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视觉卫生、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参照《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住宅建筑采光标准依照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小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时数,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61,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建筑间距以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采光分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参照《市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红线宽度为40m以上的园区干道交叉,交叉路口附近的建筑,按相邻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倍距离后退道路红线,此范围内土地用于公共绿地建设,减半收取土地费用。
为形成新区独特的风貌和便捷的交通,所有建设单位不靠道路方向至少各退本方地界5米,其中不临路的南(北)方向后退本方地界采光间距的1/2。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和引导开发投资者实现规划意图,支持城市的公益设施建设,特作如下奖励规定:
1、地块开发者在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满足规定指标情况下,另为城市提供一定的公共用地或建筑层底空间、开敞用地,其目的是为城市提供公共绿地或公共活动场所,且提供的公共用地符合以下要求:任意方向净宽大于15米,实际使用面积大于150平方米,常年每天二十四小时为公众开放活动,不得改变性质用作它用。则该用地容积率上限可提高相应的百分比,最高可达20%。
2、地块开发者在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满足规定指标情况下,提供用地作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场设于地面且直接对外,且停车位不小于20个,则该用地容积率上限可酌情提高5-20%。
3、若地块开发者承担了相邻的新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建筑拆迁,则拆迁土地面积可计入用地面积以计算容积率,提高相应地块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应大力提倡绿化建设,城市干道旁的街头绿地及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严格按“谁开发谁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在开发完成的同时绿化建设应完全竣工。城市干道的绿化带应视各干道性质建成各自的特色,以形成丰富多彩的城市街道景观。
第二十五条 园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以总体规划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并批准之日起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国已有约40%的自然湿地被纳入自然保护区得到保护。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两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为尽快扭转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来抓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要强化对自然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抓好规划编制工作,促进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作为今后湿地保护的指导意见,林业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2004-201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地要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实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要坚持以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的方法确保湿地保护任务的落实。各地编制和修订湿地保护规划时,必须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确保自然湿地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要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推进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
我国湿地处于需要抢救性保护阶段,努力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是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有效的措施。各地要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在适宜地区抓紧建立一批各种级别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对那些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更要果断地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同时,对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加快湿地保护步伐。
五、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政府的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重要湿地分布区,要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责任范围,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抓湿地保护示范点,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实行湿地保护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要认真坚持和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