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5〕38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朝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首长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第五条政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和监察建议、决定不按期履行的;
(四)对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各种应急预案,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妥善、有效处理的;
(五)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
(六) 采取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 由于治政不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十一) 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三)工作不负责任或不守诚信,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的;
(十四)行政首长在公开场合发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未能有效制止资源无序开发行为,造成严重浪费的;
(十六) 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七)在软环境建设中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八) 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 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控告的;
(二)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政府政务督查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其组成人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 年度工作综合位次考评未完成任务的;
(七) 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七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
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被问责行政首长情况汇报后,认为被问责的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方式;对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
第八条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向市长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一)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不需要问责的,应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行政首长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向市长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九条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由市监察局将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决定追究责任的,予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奖励资格;
(四)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一条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具体方式决定后,除第十条第(六)、(七)项外,由市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行政首长,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核、复查的权利;对按第十条第(六)、(七)项规定问责的,由市政府向市委提出建议,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对申请复核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长提交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市长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问责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 问责情形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责任追究方式;
(三)问责情形失实,有重大错误的,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首长在被问责和接受调查期间,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行政首长在被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依法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按《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 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立市”的战略,推动我市质量振
兴工程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
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山十大名牌产品,是在国内外
市场上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用户满意,生产规模、技术含
量、经济效益均在全市工业产品中名列前茅的优质产品。中
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是中山工业产品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
工业产品的最高质量水平和市场信誉。
第三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评选采取企业自愿申报、
市场评价、部门推荐、委员会认定的方法,每年评定一次,
每次认定10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
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二章 确认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各类产品,
均属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范围。
第五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对象,是指同一品牌的单
一类型产品(含不同规格和型号的系列产品)。同时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拥有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属于本市内
产品生产企业所有,并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鉴定后
投产;
(二)产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实物质量水
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国家、部及省级检测机构全性
能测检合格;
(三)产品必须是盈利并且原则上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
元,年入库税收总额超300万元(或创汇超100万美元),产
销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
有较高的知名度,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先进,设备优良,检测手段完善,
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
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在市内处
于先进行列。近二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国家和
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程序
第六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由工业管理部门会同
技监、工商、科委、质协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测评小组负责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活动的测评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企业,以
自愿为原则,企业填写《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
份),连同附件于每年4月底前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产品商标注册文件;
(二)技术鉴定文件;
(三)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测验报告书;
(四)上年度获省级及以上的各种市场和质量评价或荣
誉证书;
(五)上年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
(六)提供50个以上的用户名单报送市质协用户委员会
(原材料、配件厂提供50%的采购商名单)。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进
行初审,拟出初审入选产品;专业测评小组和市质协用户委
员会分别对初审入选产品进行实物质量评价和用户评价,评
定每个产品的综合评价分数,作为最后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15—20个预选产品。
第九条 认定委员会对预选产品进行终审,最后认定10
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
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奖励
第十条 经评选为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以在3
年内使用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
定。
认定委员会每年对已取得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
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名牌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
停止使用名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选中山十大名牌产品为名,向
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名牌,市政府对当年评上
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主要根据各名牌产
品上年度入库的税收总额分档确定。
第十二条 凡获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下
列优惠待遇:
(一)可优先纳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并给予扶持;
(二)在能源、资金、税收优惠及申报自营进出口企业
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积极向社会推介名牌产品,宣传名牌企业;
(四)自动列入我市创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滚动规划,优
先推荐为国家和省级名优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