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2:23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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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13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各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根据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现将《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这两个《办法》均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部建设协调司。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的资质管理,健全资质考核、审批制度,提高质监站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质监站资质,系指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检测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绩等。
第三条 部质监站资质由部建设协调司考核、审批。省质监站的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石化)厅(局)考核审查后,报部建设协调司审批。

第二章 质监站的资质标准
第四条 质监站机构人员资质标准
1、机构定员:一般按16人配备,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高级工程师占30%以上。
2、人员配备: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监督人员应按土建、安装、管道、焊接、电气、仪表等专业配齐,并设有专职财会人员。
3、质监站站长、副站长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4、监督人员应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5、财会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质监站的检测手段,应具有各专业质检必备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设备,对特殊的检测项目,必须由具有资格证的检测中心承担。
第六条 质监站应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并配备一定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机构独立,并建立银行账号。

第三章 质监站的资质考核、审批办法
第八条 由部建设协调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和监督人员的资格考核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下设考核评审发证办公室(设在部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质监站的资质申报、考核、评审办法:
一、质监站申报资质取证时,应填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登记表》(附后),其具体内容:
1、质监站的基本情况:站名、建站时间、地址、站长姓名、人员总数以及质监站的简况等。
2、考核内容及考核情况由考核单位负责填写,内容应包括:
(1)质监站机构人员和经济是否相应独立
(2)人员专业结构是否合理配备
(3)站长、副站长是否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及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5)必要的常规检测手段情况
(6)工程质量监督业绩
3、审批意见
4、质监站机构、人员情况
5、主要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办公用房情况
二、申报质监站资质取证的单位,按考核登记表要求详细填写一式四份,报主管单位考核审查。
三、省质监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考核、审查并在签署考核、审查意见后,报送部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
四、经部评审组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考核、评审后,符合质监站资质条件者,由部下达批文,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四章 质监站资质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条 质监站资质证书,由建设协调司根据部下达批文中所列单位,负责统一颁发。资质证书由建设协调司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质监站资质证书每年考核、评审一次,自发证之日起,每二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如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者,应予以收缴资质证书,并不得断续进行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并建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后,重新发给资质证书,方允许继续承担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质监站,要正确的行使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认真搞好化工建设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质监站经考核,取得资质证书后,要珍惜和维护质监站的信誉,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化工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亦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化工部建设协调司。
附表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
一、质监站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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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 名 │ ┃
┠──────┼──────────┬─────┬─────────┨
┃ 建站时间 │ │ 电 话 │ ┃
┠──────┼──────────┼─────┼─────────┨
┃ 地 址 │ │ 邮政编号 │ ┃
┠──────┼──────────┼─────┼─────────┨
┃ 站长姓名 │ │ 人员总数 │ ┃
┠──────┼──────────┴──┬──┴─┬───────┨
┃ 有 人 │ 其 │ 中 │ ┃
┃ 职 ├─────┬───────┼────┼───────┨
┃ 称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 ┃
┃ 人 ├─────┼───────┼────┼───────┨
┃ 员 数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 ┃
┠──────┴─────┴───────┴────┴───────┨
┃ 质监站简况 ┃
┃ ┃
┃ ┃
┃ ┃
┃ ┃
┃ ┃
┃ ┃
┃ ┃
┃ ┃
┗━━━━━━━━━━━━━━━━━━━━━━━━━━━━━━━━━┛
注:人员总数不包括兼职人员
二、考核情况
┏━━━━┯━━━━━━━━━━━━━━━┯━━━━━━━━━━━━━━┓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实 际 情 况 ┃
┠────┼───────────────┼──────────────┨
┃ 1 │ 质监站机构人员和经济是否与 │ ┃
┃ │ 企业分开,是否相应独立 │ ┃
┠────┼───────────────┼──────────────┨
┃ 2 │ 人员专业结构是否合理配套, │ ┃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不 │ ┃
┃ │ 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 │ ┃
┠────┼───────────────┼──────────────┨
┃ 3 │ 站长是否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 │ ┃
┃ │ 术人员及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 │ ┃
┃ │ 担任 │ ┃
┠────┼───────────────┴──────────────┨
┃ │ 必 须 具 有 下 列 制 度 ┃
┃ ├───────────────┬──────────────┨
┃ │(1)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 │ ┃
┃ │ 制度 │ ┃
┃ ├───────────────┼──────────────┨
┃ │(2)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包括│ ┃
┃ │ 记录、保管和检查) │ ┃
┃ ├───────────────┼──────────────┨
┃ 4 │(3)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 ┃
┃ │ 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 ┃
┃ ├───────────────┼──────────────┨
┃ │(4)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 ┃
┃ ├───────────────┼──────────────┨
┃ │(5)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
┃ │ 和维修制度 │ ┃
┃ ├───────────────┼──────────────┨
┃ │(6)财务管理制度 │ ┃
┠────┼───────────────┼──────────────┨
┃ 5 │ 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 ┃
┠────┼───────────────┼──────────────┨
┃ 6 │ 工程质量监督业绩 │ ┃
┠────┴───────────────┴──────────────┨
┃ 考核意见: ┃
┃ ┃
┃ ┃
┃ ┃
┃ ┃
┃ ┃
┃ ┃
┃ 单 位 ┃
┃ 考核负责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 ┃
┗━━━━━━━━━━━━━━━━━━━━━━━━━━━━━━━━━━━┛
三、审批意见
┏━━━━━━┯━━━━━━━━━━━━━━━━━━━━━━━━━━━━━┓
┃ 石 审 │ ┃
┃ │ ┃
┃ 化 查 │ ┃
┃ │ ┃
┃ 厅 意 │ ┃
┃ │ ┃
┃ (局) 见 │ (盖) ┃
┃ │ 年 月 日 ┃
┠──────┼─────────────────────────────┨
┃ 质 监 评│ ┃
┃ 监 人 审│ ┃
┃ 站 员 组│ ┃
┃ 资 资 意│ ┃
┃ 质 格 见│ ┃
┃ 及 考 │ ┃
┃ 质 核 │ (盖) ┃
┃ │ 年 月 日 ┃
┠──────┼─────────────────────────────┨
┃ 发 审 │ ┃
┃ │ ┃
┃ 证 批 │ ┃
┃ │ ┃
┃ 部 意 │ ┃
┃ │ ┃
┃ 门 见 │ (盖) ┃
┃ │ 年 月 日 ┃
┠──────┼──────┬──────┬───────────────┨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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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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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文化程度│专业│ 从事本专业 ┃
┃ │ │ │ │ │ │ │ 工作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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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监督人员名单
┏━━┯━━┯━━┯━━┯━━┯━━┯━━┯━━━┯━━━┯━━━┯━━━┓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专业│职称│参加│从事本│参加(│质量监│ 备注 ┃
┃ │ │ │程度│ │ │工作│职工作│省或地│督证号│ ┃
┃ │ │ │ │ │ │时间│时间 │市)何│码 │ ┃
┃ │ │ │ │ │ │ │ │种岗位│ │ ┃
┃ │ │ │ │ │ │ │ │培训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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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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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兼职人员请在备注中说明
附表(三)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情 况
┏━━┯━━━━┯━━━━┯━━━━┯━━━━┯━━━━┯━━━━━┯━━━━━━┯━━━━━━┓
┃项 │化工建设│ │ │ │ │开竣工日期│工 程 质 量 │工程质量等级┃
┃ │项目名称│设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 ┃
┃次 │ │ │ │ │ │(建设周期)│监 督 情 况 │核 验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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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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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型 号 │ 数 │ │ 价值(万元) │ ┃
┃ │ │ │ 精度等级、完好状况 ├───────┤ 备 注 ┃
┃ │ 规 格 │ 量 │ │ 原值 净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总值(原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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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交 通 工 具 及 用 房 情 况
━━━━━━━━━━━━━━━━━━━┯━━━━━━━━━━━━━━━━━━━━━━━━━━━━━━━━━━━━━━━━━━━━━━
交 通 工 具 情 况 │ 用 房 情 况
──┬────┬────┬────┬─┼───────────────┬──────────────┬────────────┬──
购置│ │ │ 价值 │备│ 办公室 │ 试验室 │ 住 宅 │
│ 数 量│ 型 号│ │ ├───────┬───────┼───────┬──────┼─────┬──────┤备注
日期│ │ │(万元)│注│ 面积(m2)│ 价值(万元)│ 面积(m2)│价值(万元)│面积(m2)│价值(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总值 万元 合计总值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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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定期对监督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监督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未经考核和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参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可在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者的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审发证范围和专业
第四条 考核、评定、发证范围
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从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含负责人),均应考核、评审、取证。
从事档案管理、财会以及其它事务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考核评审、发证范围内。
第五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下列专业进行考核、评审、发证,即:土建、机械安装、工业管道、焊接(无损检测)、电气、仪表、防腐绝热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资质条件
第六条 监督人员考核主要内容
1、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
3、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资历
第七条 资质条件
1、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2、必须熟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具有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实际工作经验。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深入实际、事实求是,坚持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经过省站级以上专门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者。

第四章 考核、评审组织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 考核组织机构:部建设协调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考核审批和监督人员资格考核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下设考核评审发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质监站,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考核、评审程序
1、监督人员考核、评审、取证,由本人申请,填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登记表》(附表一)。
2、由省质监站统一填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取证登记表》(附表二),随同(附表一)一式四份报省化工(石化)厅(局)主管部门审查。
3、经化工(石化)厅(局)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考核评审发证办公室,由评审组考核审批。
4、经考核、评审合格者,由办公室统一发给《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

第五章 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是专门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资格证书,它不代替其它资格证书。考核、评审、发放要严格掌握。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规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由于工作失职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由主管部门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记事栏中予以记录,作为今后对监督人员考核复查依据。
第十三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每年考核评审发放一次。自发证之日起,发证机关每四年考核复查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化工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评审、发证,亦应按本暂行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质监站审查,报部质监站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部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化工部建设协调司。

附表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登记表
工作单位_______
姓 名_______
职 务_______
申报专业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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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性别│ │民族 │ ┃
┠─────┼─────┼──┴─┬───┴───┤ 照 ┃
┃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
┠─────┼─────┼────┼───────┤ ┃
┃ 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 ┃
┠─────┼─────┼────┼───────┤ 片 ┃
┃ 考核专业│ │工作年限│ │ ┃
┠─────┼─────┴────┴───────┴──────────┨
┃ 学 历│ 年 月毕业于 学(院)校 专业 ┃
┠─────┴─────────────────────────────┨
┃ 工 作 简 历 ┃
┠─────┬───────┬─────────────┬───────┨
┃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 工作内容及职务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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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 我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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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意 │ ┃
┃ 报 │ ┃
┃ 单 │ (盖) ┃
┃ 位 见 │ 年 月 日 ┃
┠─────┼───────────────────────────┨
┃ 主 审 │ ┃
┃ 管 查 │ ┃
┃ 部 意 │ (盖) ┃
┃ 门 见 │ 年 月 日 ┃
┠─────┼───────────────────────────┨
┃ 评 意 │ ┃
┃ 审 │ (盖) ┃
┃ 组 见 │ 年 月 日 ┃
┠─────┼───────────────────────────┨
┃ 发 审 │ ┃
┃ 证 批 │ ┃
┃ 部 意 │ (盖) ┃
┃ 门 见 │ 年 月 日 ┃
┠─────┼───────────────────────────┨
┃ 发 登 │ 1、发证日期 ┃
┃ │ 2、资格证号码 ┃
┃ 证 记 │ 3、发证单位 ┃
┠─────┼───────────────────────────┨
┃ 备 │ ┃
┃ │ ┃
┃ 注 │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为文件中(附表一)
2、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自存1份,审查部门存1份,考核评审
组1份,评审组办公室存档1份。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取 证 登 记 表
单位:(公章) 附表(二)
┏━━┯━┯━━┯━┯━━━┯━┯━━┯━━┯━━━┯━━┯━━━┯━━━━┓
┃ 序 │姓│ 性 │年│ 文化 │职│ 职 │参加│ 从事 │参加│ 专 │证书 ┃
┃ │ │ │ │ │ │ │工作│ 本职 │何种│ │ ┃
┃ 号 │名│ 别 │龄│ 程度 │称│ 务 │时间│ 工作 │岗位│ 业 │号码 ┃
┃ │ │ │ │ │ │ │ │ 年限 │培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表中各项均须填写清楚、齐全,本表一式四份。
2、从事本职工作年限是指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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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号请示收悉。关于汽车司机在执行职务时,纯因司机本人过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意见,即原则上由司机本人负责,如本人无力赔偿时,由汽车所有人负责赔偿。但司机本人仍对汽车所有人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案件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一律不得适用。在《补充通知》发布之前,试点城市人民法院按《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四、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认真进行清算。清算组的成员要有代表性,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经贸委(计经委、经委)、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分配方案,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提交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五、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请债权的所有债权人组成。破产企业债权银行总行或分(支)行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审阅清算组清算、审计和评估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成员均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协商难以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六、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对于破产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从事的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及放弃债权等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并追回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对外所享有的债权,要依法予以追回,纳入破产财产。
七、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抵押合同及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要按照《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通知》、《补充通知》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并正确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对国有企业以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八、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前,应确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必须实事求是,严禁低值高估或者高值低估。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要尽可能采取拍卖等方式,防止低价转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不得以实物作价抵还债务。
九、人民法院审理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按照《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职工安置费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十、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要努力降低破产成本,可视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收免收诉讼费用;破产费用支付范围和原则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审定,对于评估、审计等方面的收费,要认真审查,按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费用支付。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十二、本《通知》中有关审理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也适用于国务院今后确定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