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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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务院


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不仅有利于抑制需求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有利于增收节支,平衡国家预算,而且对于实现清廉从政,扭转目前社会上的奢侈浪费之风,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支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严控制,坚决压缩。对今明两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实际可比口径计算每年压缩20%。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逐级核定,层层落实。
二、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管理办法。对于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实行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
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机关提出压缩要求,自行安排落实,实行间接控制。
三、将现在的19种专项控制商品扩大到29种(见附件)。不论实行直接控制还是间接控制,凡购买上述专项控制商品的,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到指定的商店购买;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购买。在今明两年内,严禁购买彩色电视机、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
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其他专项控制商品,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要从严审批外,一律停止审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一切会议都不准住高级旅游宾馆,不准举行宴会,不准用烟酒招待,不准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
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清理各单位的小汽车和大轿车,对超编车辆和违纪购买车辆,一律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重新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按金额进行控制。财政部、卫生
部要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堵塞漏洞,节约开支。
五、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机关要根据集团购买力压缩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辅助帐。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六、实行首长负责制。为了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已调整了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确定由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担任组长。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确
定一位负责人抓这项工作。要加强和充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事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尽快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所需人员从现有党政机关中调剂解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专职人员管理控购工作,一般单位也要有人兼管。
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控购工作。工业、商业、物资部门和银行对单位购置的非生产性用品,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单位购买专控商品,供货部门凭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签发的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和报销;
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八、对突破控购指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凡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并处以所购商品金额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供货部门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品的,除没收其违章销售所得利润外,对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予以罚款。
九、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控制办法。军队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本决定自行规定,并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备案。国务院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与本决定不一致
的,以本决定为准。其他有关压缩各项开支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用油及电动的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监视器和投影机);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于审批);
14.毛毯(包括混纺和纯化纤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300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19.复印机;
20.电子打字机;
21.电传机;
22.羽绒服;
23.风雨衣;
24.吸尘器;
25.丝绸及其制品;
26.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
27.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
28.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
29.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198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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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埔港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港口生产和建设,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内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黄埔港港口区域内(下称港区)与港口管理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驻港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黄埔港务局是黄埔港港口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港区范围
第四条 黄埔港港区范围包括:
(一)港区陆域,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黄埔港陆地范围及广东省或广州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陆地范围。
(二)港区水域,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黄埔港水面范围及广东省或广州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水面范围,以及与上述水面范围相应的水上水下领域。
(三)国家、省、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港区陆地或水域。

第三章 港口管理机构
第六条 黄埔港务局行政上隶属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交通部指导,在民事、经济上是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同国内外企业签订经济技术合同。
第七条 黄埔港务局局长对港口生产、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副局长由广州市任免。
第八条 黄埔港务局根据需要设立行政有关处室,作为港务局职能部门,处(室)正、副处长(主任)由港务局任免。
第九条 黄埔港务局属下各企、事业单位实行经理(厂、所、院、校长)负责制,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正、副职由港务局任免。
第十条 黄埔港务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港口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费率、标准、制度,并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依法对港区内的船舶装卸、外轮理货、船舶供油供水、码头经营、仓储货运等,实行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权限,领导港区内的公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五)负责管理港区的岸线及水域使用。
(六)统一管理港口各项设施。
(七)负责港口建设开发或重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八)组织领导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港口生产、建设计划和各项指令性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实行督促和检查。
(九)负责对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费工作实行审计和监督。
(十)按规定权限,管理港口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涉外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港口合资、合作等涉外项目的立项章程和合同。
(十一)负责组织和领导港口货物集、疏运工作。
(十二)负责审批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的开办、变更或撤销,以及会同有关单位商定驻港机构的设置。
(十三)负责协调驻港单位有关港口的各种业务关系,调查处理在港区内发行的港、航、车、货等各方之间的业务纠纷。
(十四)有权根据国家信贷制度,在国内获得贷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广州市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向国外银行贷款。
(十五)负责管理国家或省、市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港口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黄埔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发展规划及长期计划,由港务局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交通部或省、市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区内水、陆域和岸线的开发和利用,由港务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请批准,不得在港区内占用或挖掘土地,不得取土取沙,不得围填水域,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原有岸线的自然状态。
第十三条 凡在港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均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并应报经港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港务局参加。如建设项目属营业性质的,在筹建和开业前应报经港务局审核后,按规定向工商
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证照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为加速港口的开发和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港区内投资自建专用码头、仓库及其它设施,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在港区内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码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优惠。

第五章 港口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港区内的航道、港池、锚池、浮筒和码头、仓库、堆场、铁路、公路、房屋、水闸、堤岸、通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等港口设施及辅助设施,均应服从港务局的统一管理。上述设施的使用、租赁、变更、改造等,均须经港务局审核或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及个
人负有保管、养护维修、交纳费用的义务和损坏赔偿的责任。
第十七条 港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有码头及其有密切关系的设施的使用、租赁、变更、改造等,均须向港务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六章 港口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在港区内船舶和车辆的货物装卸、储存、保管、交接、转运及旅客的运送,由港务局统一管理,并对经营单位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港口生产实行计划管理,港口生产和有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政策,服从计划安排,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
第二十条 港区生产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从事货物装卸运输的船舶、车辆、机具等,必须具备相应的装卸运输条件和安全条件。
第二十一条 港口疏运和与港口生产有关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港口货物疏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港区内从事装卸运输的船舶、车辆、机具和人员,均应遵守港口规章制度,维护港口生产秩序,服从港口调度指挥。
第二十三条 港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有的非营业性码头、库场等,如需临时或长期改作经营性装卸、仓储运输等业务,应报港务局批准方可营运。

第七章 港口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船舶、机具等,均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的规定,保护港口环境卫生和生态平衡。
第二十五条 港区内禁止倾倒垃圾、杂物、废水、废油、废料和腐蚀物、有毒物及其他污染环境、妨害人身健康的物质。禁止施放有毒气体或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第二十六条 凡在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均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已建项目如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由港务局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章程的,由港务局按规定权限,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三)责令停止作业或施工;
(四)责令赔偿;
(五)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违章的经济处罚如有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者,可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黄埔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黄埔港务局制订,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987年4月21日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巩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深入抓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解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并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作为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全面提升。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质量至上意识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严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实现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对于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树立行业专业形象和诚信形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质量至上意识,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设和维护,更好地发挥经济鉴证作用。

  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方面面,需要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执行到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方面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职业道德守则执行到位

  职业道德对于执业质量具有重大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履行保密义务,并维护行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职业道德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职业道德守则执行到位。这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能够防止或发现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对故意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予以惩处。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鉴证业务时从形式上和实质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业务,或者某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对独立性的各种不利影响,并评价其严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的回避制度和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制度。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实体,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关键审计合伙人。

  三、建立健全客户承接的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客户承接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在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之前,谨慎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自身能否胜任该项业务,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素质、时间和资源,同时确保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政策和程序,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包括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等的身份和商业信誉,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迹象等等。通过将不诚实守信的客户挡在门外,从源头上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四、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制度,保障业务项目的高质量投入

  人才是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质量控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力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积极落实人才发展战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专业发展目标,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专业人才结构规划,注重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合理配置和战略储备,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专业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项目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并能够遵守职业道德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关注时间压力对执业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考虑自身的业务承接能力,采取相应的缓解措施。对每项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委派一名项目合伙人,并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确保项目合伙人具备相关的权限,同时,将这一情况与项目合伙人本人及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充分沟通,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五、建立健全执业质量复核制度,强化对涉及公众利益和高风险项目的独立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执业质量复核制度,加强对所有业务项目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对涉及公众利益和高风险的项目,要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备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为执业质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六、建立健全咨询和意见分歧处理制度,保障业务报告的适当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咨询和意见分歧处理制度,对于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争议,确保能够得到适当的咨询;对于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项目组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确保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只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七、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的自我监控制度,确保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得到执行,并持续适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进行不断检查和完善,确保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持续相关并且适合具体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以及相应的业务质量责任追究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检查一项已完成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专人负责监控过程,对于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重点,据此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保持投诉和指控渠道畅通,对于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并予以惩处。

  八、明确业务质量控制责任,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执业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对业务质量控制的领导责任,由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经授权负责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具体运行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权威性。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传达到每一个员工,并将遵守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情况与员工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相挂钩,培育并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执业文化,夯实执业质量的基础。

  九、各地协会要积极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监督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向会计师事务所传达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并切实贯彻实施,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要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查缺补漏,对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并对问题严重的予以惩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有关业务质量控制方面的共性问题,编写案例,组织培训,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水平。要以加强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为基础,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