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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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25号)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7日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三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市、县(区)、乡(镇)级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分解下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质量要求和布局安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明确到具体地块。

  第六条 下列耕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并以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数量指标为依据。
  划区定界工作,村、乡(镇)应当做到有报告书、有分布图、有保护标志、有责任人、有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应当做到有报告书、有分布图、有责任人、有保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变更台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登记资料应当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线范围和面积。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应当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检查验收,最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经验收确认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采矿、采石、建房、建窑、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物、废气。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不履行耕地开垦义务,又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动工建设。
  开垦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补充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范围内进行,该乡(镇)没有适宜的耕地可供补充的,经逐级申报,可在县、市、省范围内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进行非农业建设损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恢复种植条件,有关费用应当在非农业建设投资中列支。用地单位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受损害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未予修复或者毁坏种植条件未能恢复的,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用地单位限期修复或恢复,并赔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组织规划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生物性措施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增加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第十五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和提倡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破坏耕作层及其他破坏地力的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建立档案,并应当对基本农田地力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承担保护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的义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网络和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 严禁污染基本农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可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开垦与所污染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鉴定的,有关鉴定结论应当在污染事故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条 承担缴纳耕地开垦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承担欠缴款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依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其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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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投机构和人员的制规定》已经本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组建平顶山市商务局。平顶山市商务局是主管全市国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资调整
(一)划人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商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职责。
(三)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外贸管理、组织协调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产业损害调查和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四)划入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及审核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五)划入市经贸委的管理散装水泥推广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十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制定全市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井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繁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项目、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审核和核准全市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市级经济技术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
(十)依法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
(十一)组织、申报并指导以平顶山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务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全市商务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务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局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文秘事务、督促查办、信息编报、档案机要、安全保卫、新闻发布、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全市经贸团组出国(境)任务批件的申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项资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培训基地建设、技术职称评聘、劳动工资管理、文明、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
(三)法制安全科
研究经济全球化、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研究分析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宣传;承办全市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取证;承办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法规宣传教育、法规咨询、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打击邪教组织等工作。
(四)财务统计科
负责编报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预测分析运行情况,负责全市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负责申报管理和争取国家、省、市有关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负责局机关财会工作和局属单位内部用什监督;负责全市出口退税的用核工作;负责监管局同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世贸组织与公平交易科
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通报和咨询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负责市内反倾民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对市内产业损害的调查起诉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六)对外贸易科
指导、协调全市商品进出口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审定。
(七)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平顶山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并执行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负责全市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标业务管理。
(八)科技发展和技十贸易科
拟定全市鼓励技术出口的政策和措施;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执行国家、省高技十产品出口目录和禁止、限制进出口目录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扶持高技术出口资金和项目的争取。
(九)市场体系建设科
拟订、起草全市健全、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十)市场运行调节科(平顶山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市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词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粮中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一)商业改革发展科
拟订全市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组织实出全市有关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再生资源的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外商投资管理科
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的情况,参与拟订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参与拟订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新的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指导全市招商网络建设;组织全市重大对外招商活动,指导全市行业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活动,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并协调省级和市级经济技十开发区管理工作。
(十三)对外经济协作科(平顶山市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协调和管理全市对外投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援助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里既定的联合国发展系统和政府间双边和多边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协作计划;组织协调经济技十协作洽谈活动;指导商品展览展销市场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要展览展销活动,指导企业跨区域投资活动,指导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协调市外驻平经贸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四)农副产品进出口管理科
研究国内外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发展趋势,拟订全市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规则;宣传国内外加工贸易政策,引导各类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审批市用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指导全市加工贸易业务,协调有关部门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核准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引进设各项目;协调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和发展,培育食品、肉类、蔬菜等农副产品加工贸易的龙头企业,为全市调整产品结构搞好服务。
(十五)畜禽屠宰管理科(平顶山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负责牛、羊、禽定点屠宰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指导定点屠宰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向深加工和精加工转化。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务
平顶山市商务局机关编制59名(其中行政编制40名、自定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核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6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6年哈尔滨第三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6年哈尔滨第三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第三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第三届亚冬会)将于1996年在我国哈尔滨举行。为加强对第三届亚冬会名称,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使用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第三届亚冬会的名称(包括简称、缩写,下同)、会徽、吉祥物标志(含分项目标志)的专用权,由第三届亚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上述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组委会批
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二、《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三届亚冬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使用第三届亚冬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会同意,擅自以第三届亚冬会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届亚冬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标志使用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收缴该《标志使用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组委会撤销之日起失效。
附件(略)



19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