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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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劳动部门直属科研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于1995年11月底前连同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

附:劳动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1.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是指导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之后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贯彻《决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
义。《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要求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把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一点也为劳动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均取得了一定进展,成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能力,在促进劳动事业发展和推动劳动制度的各项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时期的劳动工作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抓好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重点领域的规划、发展为依托,以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
为基础,以加大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投入和加强领导为保障,加速劳动领域的科技进步;与此同时,要把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劳动部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做好上述工作,推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和整个劳动事业的进一
步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
4.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列为近期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劳动战线科技进步的巨大动力。通过舆论导向,特别是劳动部门新闻媒介的宣传引导,强化劳动工作者的科
技意识,形成宣传科学技术、学习科学技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人人尊重科学、运用科学的新局面。
5.加强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从战略全局上组织、协调好科技工作,实现与劳动事业的有机结合。在《劳动事业发展2010年长远规划和第九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优先发展科技、教育,贯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方针;抓紧制定《劳动领域科学
技术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发展纲要》、《职业技能开发纲要》等规划文件。
6.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增强科学研究的科学性、超前性和实用性。
(1)劳动领域科学研究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要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搞好两类科学的研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劳动管理水平、促进劳动事业的发展。
(2)今后一个时期内,在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以应用研究为重点。
(3)劳动部应对地方劳动部门的科技工作进行指导和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地方具有的科技工作与实际工作结合密切的优势,加强合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大力发展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
(4)劳动行政部门要支持并积极采用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要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劳动行政部门应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研究方向和重点课题。重大的施政研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科研机构联合进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劳动事业的有机结合
7.科技体制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有助于科技进步的新型科技体制。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管理方式、管理体制,充分利用现有劳动科研力量与劳动工作服务。这种新型的科技体制要面向经济、面向企业、面向生产、面向市场,有利于科技与劳动工
作的实际相结合。劳动科学的研究要为领导决策、制定政策与法规和监察管理服务;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要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和安全生产服务。鼓励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进行作业环境的治理与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
、产业化,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8.要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机构重复设置、专业人员力量分散、成果推广应用率低、人才使用不尽合理的现状,以及国民经济高速发展而劳动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相对滞后的现象,给劳动科研院所注入新的活力,实现科技与改革、发展相互促进,科技与经济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有
机结合。
9.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分别不同性质,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对研究领域相近、职责任务类似的科技机构进行优化组合,实行政事分离、责权明确的组织管理制度。其中,为领导决策和
制定政策法规提供理论依据的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及重大科技攻关等研究工作以国家投入为主,同时,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增强科研工作的活力对直接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成果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并进入市场的技术开发性研究,要面向市场,走自我发
展的道路。检测检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应面向市场,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10.大力促进我国劳动保护产业的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为职工安全健康和企业安全生产服务。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争取对生产劳动保护仪器、设备和用品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即在税收、投资、贷款等方面适当倾斜,培育并扶持劳动保护产业的壮大与发展,使之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一定竞争能力。
11.按照劳动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重点研究领域的规划,在科研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成果转让等活动,创造、组织并形成市场,实现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与经济结合的运行机制。
12.劳动科研院所要直接为劳动工作和劳动制度各项改革服务。其首要任务是适时、有效地为制定劳动政策、计划服务。各项劳动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应尽可能有足够的科研成果作为后盾,将劳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交科研院所作为重点科研课题,使研究成
果在劳动工作的实践中得到检验,真正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要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做到有的放矢。
13.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应从运行机制上体现超前意识,加强预测工作,搞好预先研究,克服遇到问题临时应付的被动局面。如对就业与失业、工资收入分配、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战略问题,应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早出成果。
统筹规划、改进方法,做好重点领域的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
14.密切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统筹规划,做好重点领域的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过渡时期中,有很多重大政策、措施问题,需要深入开展研究工作。一方面,要统筹规划,提出比较系统的设计,明确各个课题的位置
;另一方面,应抓住急需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攻关,尽早突破。
15.“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国劳动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尚处于发育初期的状况,研究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规律,提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使之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综合
配套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
(2)在就业方面,针对我国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的状况,研究劳动就业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提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调整就业结构、完善就业服务、实现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等重大
问题;研究如何扩大就业、控制失业率的有效措施,保证社会稳定。
(3)在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监察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现状和私营、三资企业劳资纠纷增多等问题,研究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条件、步骤以及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的法律、政策、制度和组织机构框架;开展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有效预测和实
施相关措施的研究,建立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预警和调控体系,保持对劳动关系运行状态的经常性监控。
(4)在社会收入分配与企业工资制度方面,以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的学说为指导,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理论;针对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研究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关系和社会收入分配的调控方式;研究实施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
同中,工资增长与调控问题。在保障职工生活方面,进一步研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及工资支付制度。
(5)在社会保险方面,进一步开展对我国养老保险模式的设计研究,注意总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寻求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管理体制、管理手段;预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需求、缴费水平、待遇水平,对
各种相关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深入研究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问题,寻求医疗保险最优化操作方案。研究失业保险与就业工作、工伤保险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结合方式。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机制。加快对社会保险立法的定性、定量
分析,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制。
(6)在职业技能开发方面,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数量过剩、质量上结构性短缺的现状,研究职业技能开发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建立科学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证书制度的战略和措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方向、如何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
培训制度,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方法和政策,在新形势下推动职业技能竞赛的方法和政策。
(7)在劳动保护政策方面,加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制的研究;研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保护水平;进一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立法、检测检验社会化服务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方面的政策、策略研究。还应注意三资企业
、私人企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不良状况的对策研究。
(8)在劳动管理方面,要结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研究企业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劳动定员问题,针对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适合现代化企业的劳动管理模式、方法,寻找不断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新途径。
(9)在劳动法制方面,开展对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研究工作,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设计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加强劳动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与劳动司法的研究。
(10)在宏观调控方面,探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领域宏观调控体系,重点研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领域宏观调控的对象、手段、方法和劳动事业的综合、平衡、协调发展,为社会稳定、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16.“九五”期间至2010年,我国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1)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方面,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研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体系,研究逐步使我国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同国际标准接轨的策略。
(2)安全工程技术方面,针对重大火灾、爆炸、瓦斯、毒物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危险源,研究并应用危险源辨识、评价与分析技术,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系统和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开展对起重机械、电梯、索道的安全检测和评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
设备的无损检测、延寿安全技术方面的研究,开发新型预警技术装置和检测技术设备。运用现代仿真技术,对各类重大事故进行模拟分析,逐步建立控制重大事故(包括评估、预测、管理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科学决策系统。加强对最常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有效的预防措施。另外
,还要积极开展对新材料、新型工艺装置、新产品的安全卫生评估工作。
(3)劳动卫生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的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建立职业危害评估和预防措施最优化设计的决策支持系统。重点研制针对尘肺,铅、苯、汞、农药等职业中毒,职业肿瘤,噪声聋和高温中暑等职业病的实用预防技术。加强工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的检测、治理技术的研究,进一步开展呼吸性粉尘监测及各类职业危害分级与分级管理的新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开展与工作有关疾病的研究。
(4)个体防护方面,要应用材料科学、计算机仿真辅助设计以及人机工效学原理,研制新一代特种劳动保护用具,提高个体防护水平。
(5)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安全性评估及消防措施的研究;重要公共设施安全剩余寿命的研究;生命线工程技术的研究以及城市区域技术灾害易灾性的研究。此外,还有事故损失的综合评估方法、建立安全专家系统、大型公共场所事故应急计划、家庭事故系列应急
装备等方面的研究。
17.在上述各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采用先进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都应开发利用现代仿真模拟实验技术、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和统计分析技术,并学会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解决劳动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加强
比较研究方法的应用,即对国内的纵向(历史)与横向(不同地区)比较,以及同国际上的比较,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同类问题的环境、发展、演变过程进行分析对比,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最佳途径。此外,还要注意各种软科学方法的研究利用。在安全科学技术方面,提倡利
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研究解决利用“三新”给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带来的新问题。
18.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各重点领域的研究中,应注意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配合。要研究宏观经济对就业、工资的影响以及就业、工资问题对宏观经济的作用;研究社会保险问题要同研究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紧密配合,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发展趋
势时要注意对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分析;等等。
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推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的学科建设
19.必须改变劳动领域科技水平落后、科技人才短缺的现状,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或国家科技前沿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是我国劳动科技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对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培养一批劳动领域里
的高级专家和学术、技术权威,扩大劳动科技专家在国内外的影响。选拔跨世纪学术与技术带头人要形成制度,制定系统的培养计划,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大胆启用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使之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材。要设立青年科学研究基金和青年科技奖励基金,鼓励青年施
展才能、脱颖而出。
20.培养人才要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科研项目招标、科技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要通过公开竞争进行,优胜劣汰,形成公平竞争、协同合作、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科技人才管理制度,保持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利用各种奖惩办法和鼓励措施,如完善“劳动部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评审制度等,激励科技人员勇于进取,多出成果、快出成果。
21.在科技人员中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拼搏奉献精神、求实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肃认真的科学作风,为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2.加强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学术与技术体系、专业设置和组织体系的研究,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壮大相应的学科组织。努力发展壮大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学、劳动管理学、劳动社会学、劳动统计学和劳动心理学等学科,力争在“九五”期间使劳
动科学成为国家一级学科并建成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在安全科学技术现有学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壮大安全工程学、劳动卫生学、安全设备学、产品安全学、安全管理学、安全经济学等分支学科的队伍,并加强安全文化和社会安全等新学科的发展工作。
23.在有关大专院校中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教育;在有关的科研院所中应组建相应的专业研究机构,加强上述科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和学科组织建设,争取在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各学科中尽快实现三级学位教育。
开发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
24.开发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贯彻《决定》中关于“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证。劳动部门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负有重要责任,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
系,适应科技进步的需要,培养和提高劳动者适应现代科技水平的能力。
25.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就业的紧密衔接,形成按劳动力市场需求决定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根据产业结构的变化,科技的发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内部对劳动力数量、质量、结构方面的需求预测和分析,加强职
业指导,以此引导职业技能开发有序开展,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发挥人力资源的最佳效益。
26.以现代科技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制定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新工艺、新技术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新出现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基础更加科学化。
27.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在本世纪末使多数技工学校拥有比较先进的培训设备。采用科学的培训方法,开发系统全面的、反映最新科技成果的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力争使我国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力逐年递增。
28.企业是职业技能开发的主体,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主要措施。要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和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把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企业职工培训要和高新技术应用紧密结合,
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创优的项目资金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在岗工人的提高培训,缓解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的矛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激励和引导职工参加培训。
29.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职业技能网络,加强考评人员的培训和提高,使鉴定技术紧密跟踪科技发展。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涉及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工种(职业)要实行准入控制,职工再就业及上岗前须取得培训、鉴定的职业
资格证书。
30.要在各类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中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将科普工作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就业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贯穿科技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自我开发能力,使劳动者在现
代化生产中各得其所,发挥更大的创造能力,将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强大人力资源。
31.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弘扬和倡导安全文化,把劳动者的生活、生存和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引导为对安全文化的认识,大力宣传安全观、安全思维、安全意识,传播科学的消灾避险方法和技能,提高全民族、全社会的安全文化意识和素质,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意外伤害
事故。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劳动领域科学技术的高水平发展
32.积极研究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制订国际合作交流计划。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及时予以解决。要加强对国际劳工公约以及我国加入国际
公约方面的研究。对于国际上关注的项目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资助或贷款,改善资金投入不足以及设备手段相对落后的局面。
33.安全科学技术方面,要及时掌握国际上的技术发展现状,对差距比较大、需求迫切而我国目前尚无力进行研究开发的技术,要及时果断地引进和积极消化,做到早引进、早受益。学习、借鉴国际劳工标准,充分利用国外新技术,为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生产服务,大幅度
地提高我国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34.建立稳定长久的国际合作人员培训交流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出国学习,互派访问学者、出国考察以及开展合作研究,造就一批掌握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5.积极组织人员出国讲学,介绍我国劳动事业发展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宣传我国现已取得的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努力推动技术和产品出口,实现同等规模的科学技术双向交流。
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加强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
(1)劳动部党组每隔半年专门研究一次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并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2)加强科技工作的综合管理,扩大劳动部现有科技管理部门的力量。
(3)将科技工作列入劳动部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4)充分发挥劳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作用,适时召开科技会议,对劳动科学和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问题进行研讨。
(5)充分发挥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部各研究所及中心、天津师院、劳动学会、劳保学会等各单位的优势和作用,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重要的学术和技术指导作用。
(6)各级劳动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37.稳定劳动科技队伍,制定倾斜政策,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使科技人员有课题、有任务、有深造的机会和发挥才能的工作条件。积极、合理地解决他们的住房、职称等实际问题,努力争取解决安全工程师单列评审条件等实际问题,使科技人员能安心和献身劳动科学和安全
科学技术事业。
38.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力度,强化经费管理。
(1)开辟渠道,增加劳动科技经费投入。除争取经常性费用的不断增加外,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通过申报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争取增加国家补助经费;二是有计划地组织国家贷款的科技开发项目;三是筹集建立劳动科研储备金,在技术开发方面实行科研经费有偿使用办
法,把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形成科研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四是多方争取社会各方面及国际上对劳动科技给予经费支持。此外,劳动安全卫生科技工作要与工伤保险相结合,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2)加强对各项科技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的管理办法,保证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等真正用于科技发展事业。
(3)加强对经费使用和效益的阶段性评估、总结工作,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的评估方法。根据已立项目经费利用的优劣情况,增加或减少、停止项目经费。
39.在充分挖掘部属研究院所、中心技术优势和设备潜力的基础上,围绕重点科研领域,进一步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建立一流的技术条件,为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
40.进一步加强现代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和延伸主结构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子系统(如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等)的信息系统网络,建立大型数据库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宏观经济数学
模型,促进劳动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要加强对国内外信息的收集、分析、加工和利用,使之服务于劳动科技工作和整个劳动事业。
41.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学会、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作用,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劳动科技工作的支持。对劳动科学与安全科学技术中的重大课题,要集中全国最优秀的力量组织联合攻关,以形成高水平的队伍完成高水平的成果,保障劳动科技工作顺利发展。



199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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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4]192号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修订,并于2004年10月2日予以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七)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60%。该存款金额与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的目的和依据;
(二)拆迁的地点和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人、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
(五)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六)索取拆迁相关资料的地点;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拆迁范围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拆迁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手续。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拆迁范围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单位资格的审查、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
自行拆迁的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工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拆迁人承担,但因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
第十四条 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并且不得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价格金额;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有关规划资料、价格金额、面积、地点、楼层、差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市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转学、转托以及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产权自有的补偿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所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规划配套要求,房屋的区位应当充分考虑方便被拆迁人的工作、生活。
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拆迁人不得转让、抵押、租赁补偿安置用房,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质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最低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
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差价。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需补房屋差价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或者差价款。
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差价的,被拆迁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价总额的30%。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一)产权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五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收回被拆迁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书,在拆迁完毕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将拆迁业务转让给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交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处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已经进场实施拆迁的,可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或者被随机抽中后不履行评估职责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评选标准及办法(试行)

铁道部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评选标准及办法(试行)
铁道部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围绕运输,发挥优势、扩大服务、开拓前进”的电务工作方针,落实历次全路电务工作会议的各项要求,抓好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基础、基层工作,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电务段(通信段)方可申报安全优质电务段(通信段):
(1)消灭行车重大、大事故;
(2)消灭人身重伤以上及火灾事故;
(3)优质联锁道岔,优质轨道电路、优质信号机、优质通信电路、优质增音段、优质报话服务达到90%以上;
(4)安全优质工区(室、所)或标准工区(室、所)达到80%以上;
(5)按照本评选办法,总评分在700分以上(局级为800分以上)。
三、安全优质电务段(通信段)评分采用千分制,按照安全、质量、管理和为运输作的贡献四项进行检查。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安全总分300分
1、发生险性事故每件扣50分;
2、一般行车事故超出事故率(1.2件/年百组换算道岔)每超出一件扣50分;
3、通信一类责任障碍超过故障率(1.5件/年换算千皮长公里)每超出一件扣25分;
4、发生严重违犯电路纪律每件扣25分;
5、发生严重报话差错,每件扣25分;
6、发生隐瞒信号事故或通信一类障碍每件扣50分;
7、发生轻伤每件扣20分。
(二)质量总分400分
1、设备质量:全部达标为240分。其中:
(1)优质联锁道岔、优质轨道电路,优质信号机,优质通信电路,优质增音段,各大于90%,每项达标为40分,每增1%增2分,小于90%不计分,达标为200分;
(2)设备状态质量合格率大于90%,达标为40分,每低1%扣2分;
2、运用质量:全部达标为60分。其中:
(1)信号显示合格率大于95%;
(2)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大于95%;
(3)无线列调良好率大于95%;
(4)电话听音一类率干线大于80%,局线大于90%;
(5)报话时限率大于80%。
以上五项每项达标各为12分,每项每低1%扣5分;部、局试验车检查时,任一项达不到指标扣12分。
3、工作质量全部达标为100分。其中:
(1)大、中、维修计划兑现率指标100%;
(2)大、中、维修验收合格率指标大于95%;
(3)出所设备返修率:通信检修所、信号检修所指标为小于2%;信号修配所、机车信号检修所、列车无线检修所指标为小于4%;
(4)电报、电话优质率大于90%;
(5)安全优质工区保持率大于80%。
以上五项每项达标20分;每降低1%扣5分。
(三)管理总分300分。
按通信、信号维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凡有一条未贯彻落实时扣15分;未完全贯彻落实时,酌情核减。
四、扩大服务
围绕运输、安全、提效、扩能所作的贡献,每作一件视效益大小和工作量大小,酌情加分。
注:优质联锁道岔、优质轨道电路、优质信号机的评定按信号维护规则第24条规定办理,其中良好得分即为优质设备。
优质通信电路,按铁电务(1987)908号部文规定;优质增音段按电性能指标合格,架空明线为有人段、电缆为无人段。
安全优质工区评定办法由各局自定。



198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