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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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隆同志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我省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规划意见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
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议: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因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案件,在1980年内,可以在法定期限以外,侦查、羁押期限可再延长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审查、起诉期限可再延长半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审、二审期限可各再延长半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延长期限办理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十天,提出延期办案的报告,逐级分别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会议批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期分批实行公开审判的规划意见。要努力争取在1980年底前,全省一百七十三个法院,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部实行公开审判。
三、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应依照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不能延长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198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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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一九九七、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文化执行计划

中国 阿曼苏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一九九七、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文化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根据两国1981年8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同意签署1997、1998、1999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和艺术展览,具体细节在适当时间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阿曼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它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第六条

  双方鼓励相互举办展览、文化周。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修缮手抄本和文献方面交流经验。

                  第八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实施上述协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本计划外交流项目。

                  第九条

  本计划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实施。

                  第十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出访人员和团组在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病,接待方负担其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97年6月9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曼苏丹国政府代表

             阿曼苏丹国民族遗产与文化部次大臣

        徐文倡             萨利姆·伊斯梅尔·本·苏维德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4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2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即西秀区的幺铺镇、宁谷镇、七眼桥镇、龙宫镇、蔡官镇、轿子山镇、宋旗镇和普定县的马官镇、白岩镇的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应符合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

第三条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在编制总体规划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安顺市规划管理局对九建制镇实施管理。

第五条 在九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制镇规划的制定、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并组织评审。

第七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在九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制镇的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条 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须经所在建制镇政府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对重要、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及建制镇政府召开会审会审批;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规划管理局或会审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位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及地形图;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齐资料初审合格后报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以上程序,市规划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半年(从发证之日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的总平面图,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齐资料后,报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三)当建设项目撤销或部份撤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及其它建设用地。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土地性质,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建设单位或个人均无条件退回临时用地,一律不给予补偿。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道路一侧建设时,规划用地范围应从道路中线计算,纳入用地单位或个人规划范围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拆迁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道路建设时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建制镇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拆迁、征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市政设施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按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的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图(施工图)、效果图,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注:设计图纸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收齐资料后,报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程序,市规划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招标和施工手续;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半年内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经规划部门放线,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强制性标准。建筑退让距离按照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设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候车亭、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临时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后拆除。
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一律不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绿地、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建制镇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使用。
临时建设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建制镇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一)未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一书两证”内容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设或红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五)擅自买卖、转让用地或“一书两证”的;
(六)其他违反建制镇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建制镇规划管理的用地行为、建设行为及其他违反建制镇规划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清查、处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及时依有关法律、法规填发《停工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听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村委会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收费、办证、验线、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等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不及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