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1:11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29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现将《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
二、已在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考取的研究生,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奖学金标准的,可保留其高出部分。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报酬结合起来的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学校,应将实施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试行办法》。
五、《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85)教计字180号文件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每生每月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0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1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每生每月7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每生每月8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90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每生2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5%。
(二)硕士研究生:每生15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10%。
优秀奖学金在每学年末评定,一次发给。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学习期间书籍补助费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1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元。
(二)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按每生每月2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对研究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
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4年12月26日

宿州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
  为有效促进驻外招商联络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规范目标任务考核,兑现奖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5年开始,对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暂定3年。2005年,北京、厦门招商联络处招商任务为2000万元,上海、深圳招商联络处为1500万元,其它招商联络处为1000万元。2006年,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任务为3000万元,2007年为5000万元(均为人民币,以实际到位为准)。
  二、奖励惩处
  市政府与各招商联络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对联络处编制内公职人员各奖励1000元;完不成任务的(第一年完成招商引资额低于目标任务50%),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招商引资实绩超当年任务基数部分,每超1000万元人民币按0.5‰奖励;引进工业项目部分按2‰奖励,上不封顶;奖励资金的50%用于招商引资公务费补贴。与各县区和市直机关合作引进的资金,由合作诸方协商确定各自比例,考核时不重复计算。
  连续3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联络处主要负责人上浮一级职务工资并予固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给予个人当年3个月工资总额的资金奖励;对3年均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除扣发每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外,再扣发联络处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第三年每人3个月工资,并对联络处人员视情调整。上类各项奖金由市财政支付,扣发工资划归财政。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联络处,工作业绩将视为其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三、经费供给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每年财供办公费4万元(北京招商联络处6万元);淄博、温州、苏州招商联络处每年财供房租费各2万元,第一年启动经费各1万元。各驻外招商联络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四、人员管理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在核定编制数的基础上,允许空一个编制临时聘用所在地人员帮助招商引资,每月财供1000元用于聘用人员经费开支。聘用人员由联络处负责管理。各驻外招商联络处负责编制内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招商局。
  五、督促考核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考核制度》(宿政办发〔2002〕71号)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联合负责对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