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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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宁经请字第2号《关于金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的请示报告》及《关于强制执行金光公司南洋大厦B座3层574平方米房产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金光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深圳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申请,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批文规定: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6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6千股,其中国家股占40%,由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出资;集体、国外和港澳股份占30%;私人股份30%,由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职工购买。1987年2月24日经深圳市工商局批准,核发了营业执照。经你院调查核实,金光股份有限公司实有资产58.56万元,其中深圳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以固定资产办公楼房139.87平方米折抵股金25.1786万元人民币投入,超过了市政府规定的认购比例。综上所述,金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深圳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已按规定认购了相应的股份,不应再对金光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你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金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有犯罪行为,应按两院一部法(研)发〔1985〕27号和法(研)发〔1987〕7号通知的规定,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三、对金光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大厦B座3层574平方米房产的强制执行,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根据本案情况,即使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六)项之行为,也不需要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执行前还应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协助。
四、审理中如查明金光公司将合作资金挪用,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该项资金,可责令非法占用者退还非法占用的资金以偿还债权人。
此复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的请示报告 〔1991〕宁经请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投资公司)、辽宁省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发展公司)诉深圳市金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光公司)合作经营羊绒纠纷一案,于1990年12月18日审结。判决被告金光公司返还两原合作资金12321764.8元,除已执行4306342元,尚欠8015422.8元,金光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金光公司是1986年8月由深圳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申报,深圳市政府于1986年12月1日批准成立的。市政府批文规定: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6000股,其中国家股占40%(2400股),由装饰工程公司出资,集体、国外和港澳股东占30%(1800股),私人股份30%(1800股),由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职工购买。按股份分配盈利和承担亏损。批文下达后金光公司于1987年2月24日向深圳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成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由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林光舜兼任,经济性质为集体股份企业,公司会计师、工程师、会计员、出纳员、秘书均由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派自己的在职人员兼任。在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领取工资,资金由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以固定资产办公楼房139.87平方米(计价1800元/平方米)折抵股金251766元,集体投资5万元,外商投资3.52万元,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职工个人投资24.86万元,合计资产58.56万元。公司下设业务部、贸易部、电子经销部等,在经营中,金光公司又聘用了许多闲散人员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业务部经理及业务员等职。成立时在册人员有60名,截至1990年12月份金光公司只剩12人,其中国家职工8人,均系装饰公司正式在册人员,其他系临时聘用人员,金光公司本身没有人事编制。1987年7月,金光公司与辽宁省投资公司、发展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羊绒项目合同后,金光公司即派聘用的业务部副经理胡松到宁夏实施合作项目,两原告根据被告项目负责人胡松指定的帐户,先后将1150万元人民币汇入宁夏银川,由胡松具体支配使用。由于在加工羊绒的过程中掺杂使假,造成羊绒质量低劣,无法售出,直接损失达453万余元人民币,另外还将大量合作资金挪用偿还了金光公司的外债,外借、开支,直接金额达487万余元人民币。该纠纷发生后,被告金光公司已负债累累,处于瘫痪状态,便采取推脱拖延的办法撒手不管,原聘用的人员也逃之夭夭。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决定停业整顿,只留一个总经理(已任命装饰公司下属的装饰材料供应公司经理),其余人员回装饰总公司上班。鉴于被告金光公司的现状,执行工作已无法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如下:
一、大多数同志认为:应先由金光公司负责清理,不足部分,裁定由金光公司的主管开办单位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理由是:1.金光公司是由装饰工业工程总公司申请开办成立的;2.金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自始至终均由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兼任,公司主要工作人员由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委派自己的在册工作人员兼任。金光公司本身没有人事编制及人事权,实际上金光公司与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问题出现后,国家正式职工回装饰公司上班,聘用人员自行流散,只留下一个总经理,还任命为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下属的装饰材料供应公司经理,兼管应付金光公司的门面;3.市政府批准成立公司的批文及公司章程均规定:“公司实行股份制,盈利按股份分配,亏损按股份承担。”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或第五十二条规定,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光公司的股份中,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是最大的股东,投入股占40%,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的职工私人股占30%,因此,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既是开办单位、主管单位,又是主要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金光公司在清理整顿公司中没有撤并,不适用按国发〔1990〕68号文件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金光公司实际是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据国发〔1985〕10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认真进行审核,因审核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研)〔1987〕42号批复第二条:“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机构,企业倒闭后,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无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办理”。可以裁定由主管开办单位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二、有的同志认为,国发〔1990〕6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在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受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不存在国发〔1990〕68号文件第三条“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第四条“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和第五条“资金一律不得抽回”的问题,应裁定终止执行,待营业执照注销后裁定终结执行。但不太把握的是:1.金光公司至今营业执照依然存在,只是停业整顿,并未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件规定。2.金光公司仅有60万元的注册资产,只是本案涉及的两份合同,就收取原告资金1150万元,违法经营(无经营羊绒的营业范围。加工羊绒过程中掺杂使假)胡乱开支,导致严重亏损,巨额欠款。申请开办的主管部门不承担责任,有关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终结执行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
三、金光公司与两原告的合作项目,具体由金光公司业务部实施,公司的正副经理都参与了该项活动,但经济帐目只有业务部副经理胡松经办,两原告汇入的1150万元人民币,完全由胡松支配使用,公司里没有帐,也不提供情况。我院在审理中,通过银行查明了款的去向,胡松用合作资金还金光公司债务100多万元,及其它买房、建厂等开支,共计挪用款487万元。这一大笔款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来查。为此,我院审结此案时,曾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查处。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我院的建议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金光公司只剩下经理一人还另被任用,主管开办单位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认为与己无关,推脱不管,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拟将逃跑的经办人员胡松收审,根据款的去向追索,又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继续向金光公司追款,肯定无结果,国家的损失无法追回。可否在查清确系胡松或其他单位、个人非法占用该项资金后,直接裁定由非法占有者用自己的财产偿还。
以上报告妥否,特报请你院批示。
199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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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 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
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的到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乙、丙级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88年8月25日至31日,我部在沈阳市召开了《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 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明确了假肢生产单位的性质、发展方向和深化改革的措施,讨论通过了《假肢企业发展计划》(1989年—1991年),在假肢行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现将会议
纪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1988年8月31日)
1988年8月25日至31日,我部在沈阳市召开了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 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部分省、市民政厅(局)城福处处长、公司经理、假肢厂(站)负责同志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共127人。
会议前夕,崔乃夫部长曾就假肢行业的深化改革问题,召集有关业务部门的同志进行座谈,作了重要指示。会议期间,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社会福利司吴忠泽副司长做了总结发言。会议以改革假肢行业体制为中心,交流了经验,提出了改革措施,讨论了假肢企业发展计划。与
会代表一致反映,通过这次会议,不仅明确了假肢生产单位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而且增强了做好假肢工作的信心。

会议认为,从1979年第一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以来,假肢行业为适应新的形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1987年同1979年比,企业数增加了4.9%,职工数增加了27.6%,总产值增长了169.6%,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11%。 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它是全国广大假肢工作者努力奋斗
的结果。
我国的假肢行业,与过去相比,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相比,与国外假肢的发展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行业结构不合理,厂点少。在已有的39个假肢厂中,还没有真正形成骨干企业。特别是假肢厂与装配站的结构很不合理,出现了“月亮多,星星少”的怪现象。
2.设备陈旧,人才匮乏,技术落后。有相当数量的厂,厂房简陋,设备大部分是五十年代的。只有少数产品接近或达到国际上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水平。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我国国营企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而假肢行业只占7.4%。
3.产品单一,标准化程度低,企业素质差。全国有肢残人员755万, 假肢装配率不足30%。而且现有的假肢材料原始,工艺落后,结构笨重,代偿功能差, 不论品种和数量,都与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全国国营企业劳动生产率为16,625元/人,而假肢行业只有6,697元/人。全国企业? 司蠢?,305元, 而假肢行业人均创利只有1,243元。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与全国社会福利企业相比,假肢行业已落后一大截。

会议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体制问题。长期以来,把假肢企业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内,一切由国家大包大揽,束缚了企业的手脚,没有用武之地,影响了假肢事业的发展。与会代表一致感到,时至今日,假肢行业必须勇敢地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坚决地改革那些束缚
企业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使假肢行业摆脱落后和踏步不前的局面,迅速走上发展之路。迈出这一步总的指导思想是:简政放权,引进竞争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第一,要明确假肢是商品,按价值规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过去,假肢行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基本上没有把假肢当成商品,而只是当成社会福利品。这样做的结果,带来很多弊端:产品不计成本,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出现亏损,生产越多,亏损越大。事实已经证明,假肢是
商品,假肢生产是商品生产。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能包揽过多的社会福利,不可能把假肢作为福利品无偿或亏本地生产和供给所有需要的人,而只能按照商品生产的特点。组织假肢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要明确假肢生产单位是企业。假肢生产单位从本质上讲是属于企业的范畴,而不是事业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我国现有的假肢事业体制,是五十年代从苏联那里学来的,是当时产品经济的产物。时至今日,这种体制,严重地束缚了假肢事业的发展,已明显不适应今天社会主
义商品经济的环境,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因此,从现在起,必须打破原来的事业体制,按照企业的性质,全面进行各项改革。目前,已经具备企业素质的假肢厂、站,应尽快向企业转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转变。
第三,要引进竞争机制,搞活企业。假肢企业要自强自立,企业的负责人和广大职工要树立竞争观念,增强振兴我国假肢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决心加快企业的改革。要实行厂长负责制,落实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根据各厂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招标承包,承包经营,甚至租赁
经营。要改革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劳动优化组合。要精减科室和非生产人员,充实一线力量,采取计件、定额包干、浮动工资、工资、奖金与产值利润挂钩等分配形式,奖勤罚懒,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第四,要加快技改步伐,开发新产品,面向全社会服务。假肢的现代化和技术
改造问题,是解决假肢落后的关键性问题。我们要继续狠抓技改,努力争取国际援助,走“引进、消化、创新的道路”,缩短我国假肢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为加快假肢技术改造步伐,培养、扶持重点骨干企业。部里决定从明年起三年内,每年争取1000万元专项技改贷款,从有奖募捐中
解决贴息,扶持假肢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要不断扩大假肢产品的范围,拓宽服务领域。假肢厂要面向全社会,面向所有的消费者,努力开发新产品,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更广泛地为残疾人服务。每个厂、站都要形成自己的服务项目、服务网点,逐步在全国形成假肢服务体
系。要合理进行生产布局。一是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形成一批重点骨干企业;二是发展装配站,扩大假肢服务网点。中国残联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损委员会将为60个装配站的建立提供240万元的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费。 办站的形式可多种多样,或单独经营,或附设于康复机构,或作为假
肢厂的分支机构。
第五、要按商品经济的价格规律办事,理顺假肢产品价格体系。价格问题是制约假肢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多年来,由于假肢价格偏低,几十年一贯制,企业无利可图,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今后,要逐步理顺假肢产品的价格,使企业取得合理利润,以扩大再生产。同时要注意,
假肢产品不能追求高额利润。要按两部一局的规定,高档产品的利润率维持在30%左右,一般产品为20%左右,普及产品为20~25%。经过几年努力,要逐步形成全国假肢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 实现“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要求。
第六、要加强假肢科研和人才培训。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研是技术的先导。要改变假肢的落后面貌,非抓科研不可。目前,要按照《民政部假肢行业“七五”科技发展计划》和《“七五”期间假肢标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科研要与生产、消费相结合。在近期内应突出抓好
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普及假肢的科研,使科研成果及时转入生产,满足市场的需要。要开门搞科研,搞开放式,不搞封闭式。要加强横向、纵向联合,积极开展协作科研,委托科研,以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为目的。今后假肢科研成果也要商品化,实行有偿科研、有偿转让。科研也要引进竞争
机制,讲究经济效益,增强科研的活力,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假肢科研上新水平、出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与生产相结合。
假肢行业后继乏人,已迫在眉睫。从现在起应从五个方面入手抓好人才培养。一是争取把西德援助假肢技校项目搞成功,建立一个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假肢专业学校。二是委托清华大学创办假肢专业,培养高层次的假肢人员。三是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四是从大学毕生和其他行业引
进人才。五是选派一部分人员到国外进修、学习。

会议指出,改革假肢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假肢企业发展的基础。但有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首先,假肢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承认假肢工厂的企业地位,不能再用管理事业单位的办法领导假肢企业;要简政放权,让企业放开手脚,独立自主地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使它们真正成为经营的主体,投资的主体,自我发展的主体。其次,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扶持保护政策,加强宣传工作,扩大影响,经常主动地向党和政府汇报反映假肢生产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保护扶持的具体措施。第三,要进一步理顺关系,疏通渠道,争取有
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资金等问题。第四,要重视发挥假肢协会的作用。随着政府机关职能的转变,民政部门管理假肢工作的职能要逐步从微观管理转移到宏观管理,即只管假肢工作的方针政策,假肢工作重大规划的审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协会的工作。与企业直接有关的企业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训等工作,则应交给协会去做。
会议坚信,只要大家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大胆实践,就一定能不断创造改革的新经验,开创假肢工作的新局面。



198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