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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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的通知
1991年11月11日,交通部

各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现将修订后的《<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原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83)海洋商字424号、内河运输管理局(83)河商字99号文中运价部分的内部解释同时废止。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
一、运价部分
总 则
1.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费的,以年度核定的船舶载货定额计算。
2.每张运单的起码收费额是指:直达运输的运费不足0.60元,或者水水联运的各段运费之和不足0.60元时,均只收一个运费的起码收费额。直达运输的起码收费额由起运港核收后向航方解缴;水水联运的起码收费额起运港核收后不再向航方解缴。对运费的滞纳金等均应如数向航方解缴。
3.“由于漏收、错收,发生运输费用的退补,应于发生的次日起180天内结清”是指自开单次日起180天内结清。
4.零星货物运价率的尾数不足分的,按四舍五入进整到分。
运价等级
1.迁移证明是指个人的户口迁移证明以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复退转业证明。搬家物品的托运由起运港凭上述证明盖章受理一次。在到达港补交上述证明的,不按搬家物品办理。
2.内轮胎放入外轮胎里一起托运的,按外轮胎的运价等级计算。
3.配套托运的未组成缝纫机,台板按九级计费,机头和机脚均按“列名外货物”(八级)计费。
4.“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货物计费吨
1.“满尺丈量”是指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另附)规定进行的丈量。
2.灵柩(包括空棺材,不包括棺材板)按满尺丈量的体积吨计算;供科学研究的尸体(或骨架)每具按500千克计算。
运价里程
1.《运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实际里程当时难以确定时,按里程表中距离起运或到达地点邻近较远地点的里程计算”。这项规定是按其左右相邻的两个地点中距离到达或起运地点较远的一个地点的里程计算。
2.跨段、干支直达航线的运价里程,各段不足50公里(海里)时,分别按50公里(海里)相加计算。
运价计算
1.按《运价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庆以上和重庆以下的直达运输,重庆以上按四川省运价,重庆以下按长江运价两段相加,并加重庆港水水联运换装包干费计算。但换拖不换驳的货物,起运港代收的换装包干费应由到达港退给收货人,然后向重庆港结算。
2.沿海直属(或双重领导)港口与长江港口之间直达运输的运价,按江、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沿海地方港口与长江港口之间直达运输的运价,按江、海两段相加后加30%计算。
3.进出广州港广州区的货物,按规定的各航线运价加30%计算。
变更运输费用
1.变更运输手续费,由办理变更运输业务的港口收取。
2.由于承运人原因,需要变更货物到港,托运人不同意变更,承运人将货物运往适当港口卸货或换装,事后再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增加的运输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
3.原油变更运输费用的计算,按1975年5月24日交通部、石油化工部、水利电力部(75)交水运字634号、(75)油化分字596号、(75)水电生字44号文转发的《关于水路原油变更运输的几点规定》(见附件)办理。
包船、包舱运费
客货船的行李、邮件舱按1.133立方米折合定额载重吨计算。
附 则
1.冷藏船或冷藏舱使用冷气运输货物的运价,按整批或零星货价运价率加百分之三十计算。

关于修订《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解释》的说明
去年直属水运货物运价进行调整的同时,颁发了新的《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为使各单位在执行上述规则的过程中统一理解,统一做法,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上述规则有关条文的规定,我们召集港航单位的同志对原来的《内部解释》进行了几次修改并广泛征求各单位各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基本完成了上述规则的《解释》修订稿,拟于尽快下达。现将其中修订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我部颁发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物资单位码头自理装卸货物,“为了加速船舶的周转,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签订合同,实行船舶速遣和延滞费用奖罚办法”。但始终没有明确规定延滞费的计收标准。为统一做法,便利管理,各单位普遍要求加以明确。船舶在物资单位码头延滞,与船舶出租类似,拟明确按船舶出租费率计收船舶的延滞费。
附:关于水路原油变更运输的几点规定
一、航(海)运局根据交通部下达的变更命令,在向油船发出调度电报的同时,应电报通知起运港、原到达港和变更后到达港。
起运港和到达港应分别以记录电转告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但航(海)运局本地的收货单位应由航(海)运局直接以记录电通知。
航(海)运局发出调度电报后,并于当日填制“原油变更运输通知单”(略),寄发上述各有关单位。
二、同一航次的原油只许变更一次,一般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但由于收货单位接卸设备受限制和其他急需情况有必要将一部分原油分卸其他单位时,由收货单位之间按相互调借处理,并分别上报主管部。
三、变更运输后,货款、运输票据和运输费用的清理办法如下:
1.发货单位和起运港填制的运输票据不变,货款及运输费用仍向原收货单位办理托收。
2.原收货单位承付的全部费用,向变更后收货单位进行清算。
3.到达港未变,收货单位变更的,运输费用不再变更。
4.到达港和收货单位均变更的,按变更后航线照实计收运输费用。由近变远时,应补差额,由变更后到达港向收货单位补收;由远变近时,应退差额,由航(海)运局直接向收货单位退款。
5.原到达港应按照变更通知单,将收到的运输票据立即转寄变更后到达港,以便凭以补收。
四、外贸出口原油变更为内销时,应由外贸部门在起运港重新制票托运,水运运价暂按水陆联运运价计收。
如收油单位将到港的水陆联运原油拨还外贸部门时,应由收货单位向港口提出取消水段托运的手续,港口应将已收到的水段联运费用退还给收货单位。
五、为减少运输费用的错乱,经由海江联运的原油,改用分段制票、分段收费的办法。海港起运时计收海段(到南京为止)运输费用;换装江船后,由南京港另制票据(必须注明:换装大庆××号×航次)向收货单位托收江段运输费用,运费仍按规定的联运运价计收。
六、本规定作为交通部颁发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变更运输条款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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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7〕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及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依法监管。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五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经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介资格(资质)证书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
本市以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或报备手续。
第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或企业备案证、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证照;公布其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所聘用中介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行业自律规定等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市场中介组织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九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按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委托合同等资料。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约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所应当知悉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并应及时开具收据;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收取中介费用应当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团体机构应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市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有偿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对中介活动不得设置有碍公正、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对各市场中介组织出具的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市场中介组织承揽业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自退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与原负责业务有关联的市场中介组织中工作或任职。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的业务性质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所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组织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本市以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自觉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它自律规定。
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因工作需要兼职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诚信经营,协调中介组织之间以及中介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中介组织合法权益,指导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加强会员职业道德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应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市场中介组织,应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在协会内通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实行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诚信情况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建立市场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及诚信公示平台。
中介组织或中介执业人员的不良诚信记录和公示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考核,严肃查处违法执业行为。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查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活动违规违法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凭借职权或职便,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如有与中介组织明脱暗不脱、利用职权指定业务、收取费用、暗中参股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委托其提供服务:
(一)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五)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二年内不得委托其提供服务:
(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二)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四)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五)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引诱他人签订合同;
(六)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七)有第二十三条列举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委托其提供服务:
(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中介活动;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三)通过诋毁其他市场中介组织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有第二十四条第(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或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委托其提供服务:
(一)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围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
(二)为商业贿赂提供条件,造成腐败案件发生;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记入不良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中介组织或中介执业人员,其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以其它名称注册登记中介组织或从事中介活动,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也不得在相应的期限内委托其提供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2008年3月14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3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听取并赞同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赞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报告。会议批准贾庆林同志代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张梅颖同志代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是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提出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奋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开拓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委员们为过去五年我国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无比振奋。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要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会议认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切实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在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凝聚全社会智慧和力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推动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就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协商。委员们强调,要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和力度,有效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业投入,严格保护耕地,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给保障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把更多资源投向公共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和城乡困难群众,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要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动文化创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的文化需求;抓住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等有利时机,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璀璨文化和中国人民的时代风貌。要深刻总结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斗争经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人民政协要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履行职能的重点,积极建真言、献良策。

会议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要广泛宣传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认真总结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深刻领会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深刻领会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才能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信心和决心,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要认真总结人民政协伴随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一道前进的光辉历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投身改革开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推动人民政协事业蓬勃发展。

会议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本次会议的民革、台盟、台联委员时就发展两岸关系发表的重要讲话,对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对台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坚决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决拥护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要继续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继续推动两岸直接“三通”进程,继续努力争取恢复和进行两岸协商谈判。要广泛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为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会议认为,香港、澳门回归以来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建设好香港、澳门,伟大祖国永远是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坚强后盾。港澳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要同广大港澳同胞一道,发扬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优良传统,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实现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努力创造香港、澳门更加美好的明天。

会议指出,人民政协要继续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必须继承和发扬历届政协的优良传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在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创造新的辉煌。广大政协委员要珍惜崇高荣誉,常怀爱民之心,常谋富民之策,常为利民之举,努力在人民政协这个大舞台上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新业绩。

会议号召,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