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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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吉林省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吉林省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暂(寄)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保障暂(寄)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暂(寄)住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居住的下列人员。其中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称为暂住人员;在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内居住的,称为寄住人员。

  (一)投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的;

  (二)投靠朋友和参观、旅游的;

  (三)寄读、代培的;

  (四)务工、经商的;

  (五)在驻地机构工作的;

  (六)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故请假回家的;

  (七)无职业的。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的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寄)住人员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暂(寄)住人员管理的需要设立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站,聘用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暂(寄)住人员的户口。

   招用、留住暂(寄)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体户及居民住户,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寄)住人员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寄)住人员均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暂(寄)住手续,其中拟在暂(寄)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须办理暂(寄)住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所列人员,在暂(寄)住地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在到达暂(寄)住地三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暂(寄)住人的身份证件和户主的户口簿到其暂(寄)住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寄)住户口簿。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第(六)项所列人员,在到达暂(寄)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其暂(寄)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登记。

  第八条暂(寄)住人员居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客登记。

  第九条暂(寄)住人员在所到单位拟住一个月以上的,由所到单位在其到达暂(寄)住地三日内,持暂(寄)住人员居民身份证,到其暂(寄)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暂(寄)住证。

  第十条暂(寄)住人员租房、买房、建房或者在朋友家居住的,在其到达暂(寄)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住房证、租房合同书或者房屋产权证件,按下列规定办理暂(寄)住手续:

  (一)拟居住三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到其暂(寄)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办理暂(寄)住登记;

  (二)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到其暂(寄)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暂(寄)住证。

  第十一条暂(寄)住人员生育新生儿的,持出生证明和家长的暂(寄)住证件,办理暂(寄)住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暂(寄)住证件,法律、法规规定须查验有关证明的,应查验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站,对于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前来办理暂(寄)住手续,应于三日内办理完毕,发给证件。逾期,视为已经发给证件。

  第十四条暂(寄)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留住的,应在暂(寄)住期满前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暂(寄)住证件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领、换领;暂(寄)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暂(寄)住人员离开暂(寄)住地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暂(寄)住手续;暂(寄)住人员在暂(寄)住地死亡的,其亲友、房主或所在单位负责办理注销其暂(寄)住手续。

  第十五条暂(寄)住证件持有人具有在暂(寄)住地合法居住和依法从事社会活动的权利,暂(寄)住人员可凭暂(寄)住证件办理其他有关证件。暂(寄)住证件除在暂(寄)住人员被依法取消暂(寄)住权时可以扣押外,其他任何情况均不得扣押。

  第十六条具有暂住证件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报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暂(寄)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领寄住证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纳暂住人员管理费,不交纳证件工本费。管理费的标准按照有关收费的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核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取的管理费,在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暂(寄)住人员户口的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办理暂(寄)住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申办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寄)住证的,收缴暂(寄)住证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扣押暂(寄)住证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返还证件,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罚款和没收财物,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罚没票据;罚款和没收财物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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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统规〔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精神,为加强我市对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杜绝重复统计现象,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的区统计调查项目。

  本规定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中央驻深单位、市直机关(市统计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单独组织实施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条 市统计局对区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的,市统计局将不予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

  审批类项目,具体包括:

  1.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大型调查项目;

  3.区统计局对市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4.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备案类项目,具体包括:

  1.区统计局为满足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2.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备齐以下文件:

  1.正式公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函件;区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区统计局发出的申请审批的请示;

  2.填写申报表。各部门和区统计局通过深圳统计信息网(www.sztj.com)行政审批栏目下载《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见附表1)1份,并对申报表内的每一个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3.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表式和资料使用、公布对象。调查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同时应明确表述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相关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编制正确的统计表号:

  1.部门统计调查表号的编制方法:深+部门名称第一个字+1位项目标识码+2位顺序码。如深卫生局申报的第一个统计调查项目可用标识码为“1”,第一个表顺序码为“01”,完整的表号为“深卫1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深卫102表”,依此类推;第二个统计调查项目的标识码为“2”,第一个表顺序码为“01”,完整的表号为“深卫2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深卫202表”,依此类推;

  2.区统计局表号的编制方法:区名称第一个字简称+专业代码(见附表2)+1位项目标识码+2位顺序码。如罗湖区统计局申报的第一个工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第一个表表号为“罗B1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罗B102表”,依此类推;第二个工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第一个表表号为“罗B2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罗B202表”,依此类推。

  (三)审批或备案的承办机构。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部门、区统计局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审批或备案的具体程序。市统计局按照以下程序审查:1.相关专业审查;2.政策法规处审查;3.局领导审批;4.发函批复。

  第六条 审批或备案的期限。市统计局在收到各部门、各区统计局依照第五条第(一)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七条 法定标识。各部门、各区统计局在市统计局批准同意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后,在该表的右上角列明法定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表号(由主办单位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编制表号)、制表机关名称(为主办单位全称)、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名称(为深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为批文上的文号)、有效期限(为批文上列示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区和部门在统计调查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报送市统计局一份。

  第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以中央驻深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为主,联合市统计局制定的无论是经常性的还是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市统计局定期通过深圳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目录;

  (二)将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列入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范围;

  (三)定期对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列入市统计工作巡查内容;

  (四)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局将予以废止,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

  2.专业代码

  附表1

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1审批类□ 2备案类□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地址:
调查目的
与立项依据
调查主要
内容 修订
内容 1调整范围□ 2调整频率□
3调整对象□ 4调整内容□
调查对象 1企业□ 2事业□ 3机关□ 4社团□ 5产业活动单位□
6居民住户□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调查范围
及方法 实施范围:1本市□ 2本市部分地区□ 3部门系统内□
4部门系统外□
调查方法:1全面调查□ 2抽样调查□ 3典型调查□ 4其他 □
预计调查单位数:
调查类别 义务性调查:□单独调查 □委托调查 □联合调查
自愿性调查:□单独调查 □委托调查 □联合调查
调查频率 1普查□ 2一次性调查□ 3年报□ 4半年报□ 5季报□ 6月报□ 7其他(请注明):
调查经费 所需经费:
经费来源:
申报单位
意见

市统计局
审查意见 专业处意见:
主办意见: 处领导意见:
市统计局
领导签发
年 月 日

          说明:请在选中的“□”打“√”

  附表2

专业代码

代码 专业名称
A 农林牧渔业统计
B 工业统计
C 建筑业统计
D 运输邮电业统计
E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F 服务业统计
G 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H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I 劳动统计
J 基本单位统计
K 社会综合统计
L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
P 能源统计
Q 国民经济核算统计
R 人口统计
X 房地产统计
Z 其他业务统计。不同专业需加专业识别代码(科研为Z-K、教育Z-J、人事Z-R、法制Z-F等)

如何成立软件公司

很多软件开发者自己或几个伙伴开发了个软件需要成立公司来运做,但是又没有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颇为苦恼。找人垫资先成立公司,再将资金抽走,这是很多小公司成立的方式,但这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要判刑的。其实,完全有其他合法的途径可走。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如何成立软件公司,以及软件的运做。
一、软件公司成立
成立公司最大的麻烦是要有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最少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是很多初创业者的成立公司最大的障碍,而实际上公司运做并不需要这么多的钱,尤其是软件公司,一个成熟的软件走上市场可能并不需要先期的资金,要的只是一个公司的名头,一个与外界打交道的身份而已。

软件公司也是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成立本来并没有特殊之处。按《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只能以现金、土地、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五种方式出资。那么软件可以非专利技术或工业产权的名义出资。但是《公司法》同时又规定,非专利技术和工业产权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个比例太小,如果把软件视为高新技术成果,可以达到35%,但是要经过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很烦琐,还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将这个问题解决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是个很大的概念,不仅仅只包括中关村一带,现在其他的区也创立了科技园区,同样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优惠政策。按照这些园区的规定,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达到100%(各个园区的政策并不一致,详细请与园区咨询),而且评估不是很严格。那么软件公司出资问题就顺利的解决了,直接用软件作价100%出资。

解决了出资问题,其他就是走程序了,比较简单,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站查看,这里略微介绍一下基本程序:

1、名称核准(确定公司名称)→2、办理工商登记→3、办理税务登记(含国税、地税)→4、刻章→5、办理银行开户→6、办理法人代码。其实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运做起来了,大约一周的时间就可以办理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需要的费用为
1、验资费,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二,2、领照交费,注册资本的万分之八+500元公告费+10元执照费,3、刻章,(280元),4、办理银行开户(25元),5、办理法人代码(203元)等。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软件公司,成立的费用不到2000元就可以了。

总结以上,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成立软件公司可以用软件出资,不需要投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其成立的费用大致2000元就可以了,成立这样的公司大约一周的时间就可以了。
※:可以用知识产权100%出资,这是北京某些科技园区的规定,其他的地方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二、软件公司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公司与一般的公司又不同,不同之处是软件公司可以享受大量的政策优惠,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软件产品登记可以享受优惠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软件产品实行的强制登记制度,对软件公司来说这并不痛苦,登记以后带来的是优惠。

1、税收的优惠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的优惠
符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这个政策各地不一样,但是软件业作为倍受鼓励的行业,享受到的政策优惠是非常实在的。

软件企业认证后享受的优惠

(一)税收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专门有一章规定。其第三章五个条款全部讲的是对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可以归纳为:
1、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详细规定可很多项优惠政策,具体有:
1、投融资方面,国家从科技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对于软件企业上市给以优先政策;
2、出口政策方面:软件出口,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软件自营出口权;
3、采购政策方面: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讲最直接的税收优惠,这两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有重叠、冲突,不是一般的财务人员可以弄清楚的,要完全享受税收上的优惠,还得找税务部门详细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