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35:27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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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我省煤炭管理体制的变化,结合近年来煤炭育林基金管理的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1985] 71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一、凡属地方国营煤矿(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军办的)、乡(镇)村和个人、二轻系统及各种联办煤矿开采煤炭,都要按规定提取和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提取和交纳标准按原煤实际产量每吨一角(从成本中列支)。
二、各煤矿企业提取的煤炭育林基金交由所在地的县级煤炭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开办林杨、营造矿柱林。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6] 11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用煤炭育林基金开办林场、营造矿柱林,由县煤炭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造林总体设计任务书,报经地、市煤炭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每年的造林任务列入当地林业年度造林计划。由县煤炭主管部门按国营林场的营林投资标准从煤炭育林基金内安排。要签订承包含同,投资包干
使用。
四、对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五、各县煤炭主管部门对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使用,年初要编制计划,季度要编制收支执行报表,年终要作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时抄报地市煤炭、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均应将所报的计划、季报和年度决算汇入本级有关预算外资
金报表之中。
六、用地方煤炭育林基金营造的矿柱林木材,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全部供应地方煤矿。
七、原办有矿柱林场的煤矿企业,不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林场仍由煤矿管理,但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原有的林杨维持原隶属关系不变。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晋政办发[1985]71号文同时废止。



198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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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患病情况及发病趋势,为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及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服务,阻断其对家庭及周围人群的传播,逐步建立起全国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机制,我部制定了《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与领导。各地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该项工作作为及时发现结核病病人、正规治疗管理病人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落实我国政府关心艾滋病病人和结核病病人的具体体现,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利用现有的资料,对辖区已经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对正在进行或准备开展艾滋病筛查的地区和人群,要将结核病的筛查列入艾滋病的筛查工作中;今后,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进行结核病筛查。

三、各地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稳妥地开展该项工作,并积极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结核病双重感染的实施性研究工作。

四、对筛查出的结核病病人,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进行正规的治疗管理。要严格病人和病历资料保密制度,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所有参与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为患者做好保密工作。凡是涉及患者个人资料、病历和病情等,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五、由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每年7月和元月对过去半年的工作情况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工作方案(试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

筛查结核病工作方案(试行)

一、背景我国是全球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的感染率高达44.5%,目前我国的艾滋病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结核病(TB)和艾滋病(HIV/AIDS)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报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合并结核菌感染者每年有10%的人发生结核病,有50-80%的艾滋病病人最终因结核病而死亡。我国作为结核菌高感染地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快速增长地区,目前对艾滋病与结核病(TB/HIV)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尚没有全面开展。

目前我国各级艾滋病防治机构已经登记了一定数量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尽快掌握这些人群中的结核病发病情况并进行正规的治疗十分必要。同时卫生部于2004年9月17日下发了《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要求在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同时,对筛查出的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因此,卫生部要求各地要对已经掌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并对筛查出的患者进行治疗管理。今后对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常规的结核病筛查。

二、目的

(一)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患病情况及发病趋势。

(二)对TB/HIV中肺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阻断其对家庭及周围人群的传播。为TB/HIV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及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服务。

(三)建立全国TB/HIV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机制。

三、原则

(一)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探索TB/HIV双重感染肺结核病防治经验。

(二)对筛查出的结核病病人进行全程督导(DOT)管理,规范治疗,体现对TB/HIV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提供及时的,有效的,规范的医疗服务原则。

(三)统一标准,科学实施,确保政策、技术和操作规范一致性。

四、组织保障各级要成立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协调小组和技术小组。协调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筛查工作的经费到位、工作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定期举行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技术小组主要负责现场实施工作。

五、选点要求各省选择艾滋病疫情高、中等的2-3个县为启动县;艾滋病疫情严重省份,可选择5-6个县为启动县。要求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一定的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结核病防治人员技术水平能够胜任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县。

六、培训各地要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TB/HIV筛查程序、诊断标准、治疗原则、DOTS管理、与患者的面对面宣教方法和健康教育处方、资料分析与管理等。

七、筛查程序

(一)筛查对象。

1、利用现有的资料,对辖区已经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

2、对正在进行或准备开展HIV筛查的地区和人群,要将结核病的筛查列入艾滋病的筛查工作中。

3、今后,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进行结核病筛查。

(二)检查项目。

1、拍摄胸片1张

2、进行结核菌素试验

3、对有咳嗽、咳痰症状的患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

(三)诊断。按照结核病的诊断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体讨论确诊。

八、抗结核病治疗及督导管理

(一)治疗及督导管理方案。参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执行。

(二)签署协议。对确诊的结核病病人在进行正规治疗之前,要与病人签署治疗协议书;培训督导员,并签署督导管理协议书。对拒绝治疗者,要开出健康教育处方,并进行随访观察。

(三)药物副反应的处理。药物副反应的处理详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处理原则,结合病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九、资料汇总与上报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已经登记在册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内容解释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内容解释的复函
1992年6月27日,地矿部

湖南省地矿局:
你局〔1992〕湘地便字第209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本)(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中所提到的“对其他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其他”的含义是指除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之外的其他采矿者,包括其他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等。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不允许个体采矿,已有的应一律关闭停采。如果该个体采矿是在《矿产资源法》公布前经正式审批后进入开采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处理规定中第(二)项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批准其进入的有关部门与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先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建设开办的,可按该款第(一)项规定办理。耒煤整发〔1992〕01号文中提出的一律给予补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凡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应予以补偿。《矿产资源法》公布前开办的个体采矿,后来停办了。在《矿产资源法》公布后,特别是在经过核定、划定矿界,国管矿山企业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又重新开办的,不在此列。
三、耒煤整发〔1992〕01号文中第1条处理意见,“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影响国矿安全的前提下,将部分个体矿转为集体办,并由国矿划出一定的资源”。对此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不宜捆在一起处理。首先,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个体采矿必须按要求关闭、撤出。其次,个体采矿依法转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能否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才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经批准后,还要按照地方矿业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