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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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确保国家预算收入足额入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组织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组织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可以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组织收缴中央级国家股股利的工作。
第三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七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出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送请备案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家股股利分配是否符合同股同利原则及是否符合股份制企业的章程。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提交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发出“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
第五条 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后,应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发放股利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股所分得的股利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六条 国家股股利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投入的股份,分别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国营企业利润类”第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利收入”的“中央股利收入”和“地方股利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第七条 上缴国家股股利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征收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回执联后,要认真将应收数同实收数进行核对,发现少交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作出催缴处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国家股股利收入缴库凭证,建立帐簿,编制报表,并要定期与国库进行对帐,以确保数字准确一致。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月、按季、按年编制国家股股利收入的汇总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汇总编制全国的国家股股利收入报表,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违反本规定,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应缴国库国家股股利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足额、及时缴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经济的和行政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入库,除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同意,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鉴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些特殊情况,其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股利,目前仍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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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完善城建项目建设偿债机制,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办文〔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级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初始规模以2007年城建资金为基数,以后年度规模保持与当年相关财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长。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二)项目平衡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三)中央、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城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按项目安排支出,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偿债、回购等方式使用。
  (一)市人民政府采取注入资本金方式,鼓励城建投融资平台积极筹措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提高城建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将相关资金从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拨付到城建投融资平台;同时授权市国资委作为资本金投入的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城建投融资平台依法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二)直接投资是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和政策规定,用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财政资金按照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支付。
  (三)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用于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政府可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贷款贴息按照“先贷后补,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投资补助按照“先付后贴,按投资人回报贴付”的原则由城建投融资平台申请拨付。
  (四)偿债是指安排用于城建投融资平台偿还城建项目政府债务支出。城建投融资平台依据经政府批准的偿债计划,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付。
  (五)回购是指对采用“企业投资、政府回购”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政府授权部门代表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的非经营性项目回购协议,安排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回购款。
  第六条 加强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设立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并负责管理。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经批准后执行。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四)城建投融资平台负责落实年度城建计划确定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平衡土地出让收益的实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城建重点项目工程的融资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障年度城建资金需求的平衡。
  (五)城建投融资平台要切实履行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市财政、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和项目执行情况表。
  (六)建立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规划、国资、审计、监察部门组成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小组,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对年度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七)市财政、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和优化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建立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依法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

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人电明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近一时间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奋起抗击非典型肺炎疫病。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战场上,广大卫生工作者勇敢地站在最前线,置个人安危于度外,忠实履行职责,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赞誉;科技工作者科学求实,忘我拼搏,奋力攻关,取得了防治“非典”的重大成就;公务员和其他各条战线的职工,以不同方式积极投身抗击“非典”战役,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为进一步弘扬民族精神,激发人民群众英勇顽强、团结奋战的斗争,夺取抗击“非典”战斗的胜利,现就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的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奖励表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随时了解、掌握在抗击“非典”战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奖励表彰。奖励表彰要从基层做起,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注重效果,不能影响抗击“非典”的各项工作。

二、奖励表彰的重点是各行各业积极投身于抗击“非典”战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别是广大奋战在抗击“非典”一线的卫生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各条战线的干部职工。

三、省级人事部门和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系统涌现出的重大典型上报人事部。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抗击“非典”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奖励表彰。

四、要积极会同宣传、文化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弘扬民族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不怕牺牲、和衷共济、争做贡献的良好风气。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击“非典”的部署,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投入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坚决打赢抗击“非典”这一硬仗 提供良好服务。

二00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