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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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监[2001]44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直属企业前一阶段开展检查工作的情况,现就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重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会计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把“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列入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之一。各地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重点检查是此次检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重点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对检查组的组成、被检查单位的选择、检查内容的确定、检查工作的实施、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等各个环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实抓好。坚决反对和防止一切图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形式主义做法。要通过重点检查发现并严肃处理一批严重的会计造假和违法违规案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树立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威。在重点检查过程中,财政部将对各地区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对地方重点检查过的单位进行复查。
二、重点检查的内容。应当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规定的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1]39号)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重点检查中,要把股份有限公司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7号)、《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31号)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三、重点检查的形式和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形式要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主。在重点检查过程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与财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财监[2001]39号的有关要求,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重点检查,组织好检查工作。要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范围,选择重点检查单位,认真制定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组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后,要认真填写“《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记录”(格式附后)。
对查出的问题,财政部门要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会[2001]1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违法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在进行重点检查中,对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四、重点检查总结材料的报送。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地区应在8月31日之前将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报送我部。报送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汇总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汇总表、违法情况统计汇总表(上述有关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附后)及重点检查工作的情况说明。
重点检查工作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有:重点检查的范围、被查单位数量、检查内容、形式和时间;检查组的组成及人员构成情况;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中查出的主要违法行为及金额;对违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情况(应分个案分别说明);对违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未予以处理的数量、原因和有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地区在检查结束后,应按本通知所附报表格式上报有关报表,同时还须报送相应的软盘。
为便于各地区汇总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报表,我们研制了相应的汇总软件(另发),请各地区按照要求上报汇总软盘。同时,我们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设计了有关报表的电子文档格式,具体下载方法见财会[2001]29号文件的有关内容。
五、各部门和各中央直管企业应当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除配合我部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外,可以自行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检查,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直接报送我部。

附件:1.《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
2.《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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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页岩气产业,根据《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页岩气产业政策》,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0月22日



页岩气产业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页岩气资源,推进页岩气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保障能源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

第二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综合利用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保障。

第三条 通过规划引导,逐步形成与环境保护、储运、销售和利用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页岩气开发布局。

第四条 加快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通过规范产业准入和监管,确保页岩气勘探开发健康发展。

第五条 加强页岩气关键技术自主研发,立足实际,结合国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体系,促进页岩气发展。

第六条 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井场集约化建设和无水、少水储层改造及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体系。

第二章 产业监管

第七条 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开采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页岩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页岩气开发生产过程监管。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必须符合现行页岩气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无专门针对页岩气的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参照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 鼓励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与国外拥有先进页岩气技术的机构、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或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引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 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页岩气示范区。示范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示范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应具有推广应用前景。鼓励页岩气生产企业多家联合进行示范区建设。做好示范区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在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内优先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工厂化作业模式,完善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推动页岩气低成本规模开发,为新技术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加快示范区用地审批,支持示范区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对示范区页岩气勘探开发一体化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和资源高效有序开发。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应用国际成熟的高新、适用技术提高页岩气勘探成功率、开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包括页岩气分析测试技术、水平井钻完井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增产改造技术、微地震监测技术、开发环境影响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

第十六条 鼓励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自主化,加快页岩气关键装备研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轻量化、车载化、易移运、低污染、低成本、智能化的页岩气装备体系,促进油气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发展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页岩气技术创新机制。加强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和其他研发平台的建设,推进页岩气勘探开发理论与技术攻关。

第十八条 加强国家页岩气专业教学、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为促进页岩气资源有序开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 市场与运输

第二十条 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逐步形成以页岩气开采企业、销售企业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多种主体并存的市场格局。

第二十一条 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制定公平交易规则,鼓励供、运、需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运输和消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页岩气就近利用和接入管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对页岩气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非歧视性准入。

第六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建设,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等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四条 坚持页岩气勘探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钻井、压裂等作业过程和地面工程建设要减少占地面积、及时恢复植被、节约利用水资源,落实各类废弃物处置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钻井液、压裂液等应做到循环利用。采取节水措施,减少耗水量。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开采过程逸散气体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钻井、压裂、气体集输处理等作业过程必须采取各项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保护措施,防止页岩气开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页岩气勘探开发环境监管。页岩气开发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钻井、井下作业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影响评价,从资源环境效率、生态环境承载力及环境风险水平等多方面,优化页岩气勘探开发的时空布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页岩气。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页岩气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 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对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页岩气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实行审核制度和公示制度。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国家将收回补贴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鼓励地方财政根据情况对页岩气生产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由地方财政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研究出台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等鼓励类项目项下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
建设银行



根据财政部和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此实施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及从事会计岗位工作的经济、工程等其他系列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
(一)对本行或辖属行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知情不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通同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帐目混乱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三条 负责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的部门及在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发现会计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之一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系统内考核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1.属于系统内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应由检查、考核部门会同同级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核实后,报本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颁发部门处理。
2.属于系统外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收到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会计人员的处理意见后,系统内接收单位应及时送本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颁发部门处理。
(二)系统外考核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1.属于系统内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应由检查、考核部门会同同级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一式两份,报上级会计部门、人事部门核实后,一份报颁发聘书部门,一份报颁发资格证书部门。
2.属于系统外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由检查、考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各地方财政、人事部门处理。
3.本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颁发部门收到检查、考核部门或地方财政、人事部门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意见后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四条 对系统内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由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颁发部门收回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专业技术资格;并注销其专业技术职务及会计证或临时上岗证书和资格证书的有关登记注册材料;由核
发会计证的机构收回其会计证或临时上岗证。
第五条 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的会计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资格考试。
第六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


(财会字〔1996〕33号 1996年10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中“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现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核发会计证的机构同时收回其会计证。

(一)对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听之任之,知情不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通同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帐目混乱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二、负责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的部门发现会计人员有上述情形,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人事(干部)部门批准,由人事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销其有关登记注册材料。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整
顿会计工作秩序中发现所属单位会计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各单位在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发现并核实属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况的,其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事项的程序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被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资格考试。
五、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人事(干部)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送财政部、人事部备案。



199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