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9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科技投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出资的投资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的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担保机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玉林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其资金来源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及财政专项基金的转入。
第四条 担保机构的担保服务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效登记注册(年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有关国有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合法开立帐户,住所在玉林市范围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中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有税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型、特色型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上述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实有的法定注册资金,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且有盈利或产品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地方有关标准,具有较好的市场销售前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三)产品质量好,负债合理,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本中心净资产的10%;申请担保额不超过其有效资产的50%;资产负债比率不超过70%。
(四)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企业管理班子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申请担保项目是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能进入国际市场,创汇显著或能替代进口、节汇显著的产品,以及列入国家、自治区、玉林市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计划、有税收项目或列入自治区、玉林市重点科技开发、有税收项目以及经自治区、玉林市政府认定的有高新技术含量、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税收项目。
第七条 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为一年,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借款企业持银行同意借款的书面意见,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担保评审。担保机构根据申请,对担保项目的真实、合法、效力、安全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签订提供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经评审同意担保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提供担保的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
(四)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生效;
(五)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六)主合同不能履行,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或实施追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要求,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项目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即由担保机构业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借款企业确有偿还能力的,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由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调查,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可要求企业以其合法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反担保为提供保证人、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与贷款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风险。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具体情况,担保机构承担风险一般控制在贷款金额的80%以内。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金额较大的,担保机构可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保,具体保证份额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金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应以下列方式追偿。
(一)组织催收人员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二)按提供担保合同的条款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对拒不还款的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担保机构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分别交有关委、办研究办理:交办公厅办理的1件;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3件(其中独办1件,主办1件,协办1件);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12件(其中独办7件,主办3件,协办2件);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5件(其中独办2件,主办1件,协办2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14件(其中独办9件,主办3件,协办2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8件(其中独办4件,协办4件);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4件(其中独办3件,协办1件)。各有关委、办应于今年10月底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交有关委、办办理的议案(35件)
附件:
交有关委、办办理的议案(35件)
一、交办公厅办理的1件
钟雷兴等10名代表: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增设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的议案(第2号)。
二、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3件,其中:
(一)独办1件
钟雷兴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议案(第1号)。
(二)主办1件
卓月珍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3号)。
(三)协办1件
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三、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12件,其中:
(一)独办7件
1、林景华等10名代表:关于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议案(第3号);
2、杨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7号);
3、林亮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第24号);
4、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8号);
5、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议案(第33号);
6、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4号);
7、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7号)。
(二)主办3件
1、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2、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三)协办2件
1、卓月珍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3号);
2、陈全北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8号)。
二、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5件,其中:
(一)独办2件
1、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泰宁世界地质公园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4号);
2、苏寅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议案(第30号)。
(二)主办1件
陈全北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8号)。
(三)协办2件
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三、 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14件,其中:
(一)独办9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4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
3、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4、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条例》的议案(第9号);
5、郭联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6号);
6、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议案(第21号);
7、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25号);
8、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议案(第26号);
9、王晶等10名代表:关于再次要求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8号)。
(二)主办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定》的议案(第6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
(三)协办2件
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四、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8件,其中:
(一)独办4件
1、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的议案(第11号);
2、郑红星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议案(第20号);
3、陈震宙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海底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3号);
4、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9号)。
(二)协办4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定》的议案(第6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五、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4件,其中:
(一)独办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九龙江流域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
2、苏寅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出台《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1号);
3、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5号)。
(二)协办1件
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