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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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标准起草任务,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实用性和先进水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7/t20120706_1118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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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4〕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7月19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

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服务型可问责的法治政府为目标,逐步形成完善的政府工作规范体系,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执政为民的水平。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履行政府职能规则

第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六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八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九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十条 决策的内容。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重大事项;
(二)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事项;
(三)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调度安排;
(四)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五)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六)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社会事务管理;
(七)需要集体审批和减免的事项;
(八)市本级机构的设立、撤并与职能调整;
(九)重要奖惩事项;
(十)地方性法规案和市政府规章;
(十一)其他事关全局、影响深刻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决策的依据。必须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 决策的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方式包括:
(一)市长针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带倾向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二)副市长针对分管工作中影响工作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针对政府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案;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和提案,须提交市政府决策的,由承办议案和提案的单位报市长或获授权的副市长,提出决策建议;
(五)社会团体或专家学者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须提交市政府决策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决策的论证。决策建议经初步认可须提交决策的,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形成可供决策的预选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的咨询。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并按规定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或社会团体的意见。关系国计民生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市民座谈会、听证会或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的决定和批准。重大事项的决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由市长作出决定。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审议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决策的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及时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反馈执行情况。督查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强化决策实施全过程的科学调控,确保决策效果。

第四章 政策文件制定规则

第十七条 政策文件的范围。制定政策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会议精神;
(三)全市性战略部署和总体规划;
(四)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意见;
(五)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
(六)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
(七)其他必须由市政府制定政策文件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政策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政策文件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其他部门予以配合。政策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
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牵头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作出决定。
政策文件起草前,应对文件所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 政策文件的审查。政策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政策文件的论证。政策文件草案起草后,可由起草部门或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召开市民代表、有关部门座谈会或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后确定草案。
第二十一条 政策文件的签发。
(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大政策性文件,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属于政府既定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或重大问题的,由市长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内容属于全市性工作或重要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政策文件的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市政府政策文件应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策文件的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策文件的信息反馈机制和效果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政策文件中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文件质量和实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市政府领导批准,明确主办部门。

第五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组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会议研究,市长决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拟定,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市长认为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可根据议题涉及的内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或区、县(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后,按程序列入议题。
第三十条 多个职能部门或区、县(市)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同一职能部门或同类事项的,由该职能部门或主管该事项的职能部门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会议议题汇报单位。
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列入会议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宣布会议议题,负责汇报的单位报告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后,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可征询与会人员意见,并作出会议决定。专题会议的决定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作出。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作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有关领导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批准,重大问题报请市长同意。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规范和精简会议议题、内容和参会人员,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凡市政府有原则规定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以及主管部门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均不必开会讨论。

第六章 行政监督规则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规则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依法行政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行为应当由合法行政主体作出。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实施外部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主体的职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为自身设定行政职权。
市政府规章以下的任何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职权。
第四十五条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听证、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
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市)政府和市直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并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同时按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行政主体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法律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导致行政赔偿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符合引咎辞职规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要认真实施已建立的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共基建预决算审查、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坚持和完善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经济适用房审批等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

第九章 勤政廉政规则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本规则,制定和完善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等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6月6日印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长政发〔2000〕22号)同时废止。

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中共营口市委


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

(1998年8月27日中共营口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营委发[1998]11号)


为鼓励、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促进乡镇经济登上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施市对市(县)区每年签订发展缚镇企业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按责任状规定实现当年企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出口交货值各增长20%以上,招商引资、项目投入、实缴税金、财政收入各增长15%以上的各市(县)区,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人1万元;对成绩突出的,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市(县)区称号。

对完不成上述责任目标中四项以上指标的,对上述责任夫各罚款1000元。

二、对被评定为十佳的乡镇,授予十佳乡镇称号并颁发奖牌。并做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1、对产值超过20亿元、实缴税金超大型过2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项目投入超大型过5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4万元。

2、对产值超10亿元、实缴税金超1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5%以上、项目投入超过4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4万元。

3、对产值10亿元以下、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增长40%以上、项目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2万元;

4、对产值3亿元以下、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两项批标比上年增长80%以上、项目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1万元。

三、对产值超过2亿元、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村,奖励其主要领导1万元;对产值超过5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村,奖励其主要领导8000元。对符合十佳村条件的,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十佳村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四、对产值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3万元,并授予营口市功勋企业家称号;对产值超过5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200万元、两项指标比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5万元,授予营口市明星企业家称号;对产值超过2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万元,授予营口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对符合评选十佳企业条件的企业,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十佳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

五、对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做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奖金。

六、企业总产值连续两年超过20亿元、实缴税金超大型过2000万元的乡镇党下放主要领导和产值连续两年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可推荐参评营口市劳动模范,特殊突出者可推荐参评省劳动模范。

七、对完成当年外资缴资计划的市(县)区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元;超计划缴资的每超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

奖金50%奖励给市(县)区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50%用于招商引资费用补贴。

八、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在从严把握的前提出下,根据工作需要,经征得营口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任命为乡镇副乡镇长(不占编制数)。

九、凡为我市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投产见效后,按项目一年内所创效益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十、凡为我市引进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引进无息资金,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奖金,贷款使用期的利息全部奖给引进者。对引进有息资金根据利息高低、使用期长短,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1%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营口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对其中到乡镇、村办企业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工业奖。提供一个项目或一项高新技术年创纯利润100万元以上的,可从纯利润中撮10%;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可撮提取8%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资金。

乡镇企业在国内外招聘的厂长、经理,按其经营企业效益状况定薪,连续两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落在营口市内、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家住市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国家机前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原社会身份、户口粮食关系不变,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新办乡镇企业项目和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外)投资500万元以上,土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上缴金额的50%先征后返;对外地到我市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外)上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十三、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财政、乡企局认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由企业所在乡镇财政全额返还,第四、五年返还50%。

十四、凡政府组织协调的乡镇企业到市和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工业小区、开发区兴办企业,企业交纳的税收计入原乡镇基数,所得税由原乡镇征收。

十五、对私营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乡镇财政部门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三年内增收部分返还4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增收部分返还3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增收部分返还20%给予奖励(返还奖励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

十六、设立市、市(县)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确定启动规模基础上,逐年从乡镇企业新增财政贡献额中提取5%增加基金总量。市本级从今年起,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启动规模为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高科技、深加工、具有行业发展作用的项目和出口创汇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基金使用的项目名单,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低息有偿投放,定期收回。

十七、各级农业银行要千方百计吸收存款,并本着择优扶强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可打破行际界限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贷款。

十八、市、市(县)区科委要加大对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新产品开发的扶持力度,将乡镇企业的新产品和科研项目列入计划,在科研、新产品试验费、科技贷款等方面,实施重点倾斜;环保部门要从收取的乡镇企业排污费中拿出60%的资金,用于乡镇企业环保治理、教育、调查、和监督。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凡新上项目,企业提出申办手续后,由市、县乡企局按职能权限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一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二十、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向乡镇企业滥收费、滥摊派、滥罚款。对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持证收费制度;无证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交纳。结必要的检查评比,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各有关部门每年检查不得超过两次;企业要建立接待检查登记,检查人要签字登记。年终由市政府通报执行情况。

二十一、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所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乡镇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举报,市和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须报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对恐吓、敲诈、勒索、诬陷、伤害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凡列为市政府挂牌保护、扶持的企业,在本地区内如有一般性非故意违章、违纪的,本市行政执法单位按规定只纠章、纠纪、批评教育,不罚款。由市乡企局、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搞好此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凡域外来营口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优惠卡,各部门按此卡在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三、本规定中涉及的经济指标,要按照统计法规要求严肃对待,由市统计局会同乡企、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考核。对违犯统计法,在数字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本规定按逐级奖励的原则,市奖励市(县)区,市(县)区奖励乡镇,乡镇奖励村和企业(市、县)区乡企局人享受市(县)区领导的奖励标准,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支付。对市(县)区申报的受奖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乡企局负责推荐,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市政府发布的《营口市加速乡镇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营政发[199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