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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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29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发布。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控制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通过咨询评估的方式对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优化,提高工程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三条 凡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或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适用本办法,水运建设项目和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对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含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六条 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委托代审和会议审查。
委托代审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会议审查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召集有关单位、部门和特邀专家召开会议,结合审查报告进行重点审查,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如下: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规定,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前置条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请示文件后,委托代审机构进行审查。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代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后,组织会议审查。
(四)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编制补充初步设计文件,经代审机构核查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对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组织预审查,预审查程序依据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在预审查后,设计单位结合预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九条 技术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程序可参照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如下: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前置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代审机构进行审查。
(三)设计单位对代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答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会议审查。
(四)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代审机构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批请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特别简单的项目,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只进行委托代审,不安排会议审查。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核准;
(二)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
(三)外业勘察已通过验收;
(四)初步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已批复;
(二)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
(三)外业勘察已通过验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政策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代审机构对补充初步设计文件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后,进行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复或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第四章 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代审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公布代审机构名单。对代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代审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审查资格。
对需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工程项目,代审机构的资格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相应的代审机构。
第二十条 代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对送审资料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代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审查本机构或与本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参与完成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代审机构应安排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具有10年以上设计或咨询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本机构内人员负责主审,参与审查的人员亦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且职称为中级以上,所有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查报告必须满足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主审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对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特殊构造物以及需结构验算计算等的工程,应另行对设计计算书进行核查,应提供结构验算计算书、计算软件名和结果比较。
第二十四条 核查报告应针对设计文件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核查,对与送审文件有变化的设计内容应重点审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文件审查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时间):高速公路项目,一般为30~40个工作日;特大桥梁等特别复杂项目,一般为4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一般为25~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结合审查项目的建设,对代审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代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的单位、部门、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查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并集中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专家组对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第四部分第(三)条的要求,对代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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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7〕3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规范门户网站运作,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人民政府主网站——中国·南充(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网站 (以下简称子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在互联网上构成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南充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充市政务外网领导小组是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对子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主网站由南充市人民政府主办,南充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承办。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子网站建设需经市信息产业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 门户网站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
第八条 主网站享用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管理。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门户网站根据新颁布的国家电子政务总体发展框架精神,按照“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定位和栏目细分。
第十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子网站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主网站内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共同保障。必须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办发〔2007〕27号)及时、准确地向主网站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能,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门户网站应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内容,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人员的日常联系。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十五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通过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各子网站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有利于与主网站互联互通,有利于统一使用主网站的公众交流平台受理和反馈公众的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十六条 各子网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公众交流平台入口链接,并建立健全网上公众交流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南充”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nanchong.gov.cn,代表南充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子网站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nc□□□.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地、各部门汉语拼音全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子网站相关内容和程序。
(二)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各部门应当安排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该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

第七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密码等信息,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采取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担的方式予以解决,市本级建设和运行经费在市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县(市、区)应将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转。
  
第九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建设监督考评机制,门户网站建设作为各单位一项责任目标由市政府下达。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办对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子网站建设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纳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每年组织优秀网站评选,评选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对评出的优秀网站报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建银投资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关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另向其他各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建银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