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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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55号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业经2011年2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地下水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提取地下水相关工作。
  第三条 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严格实施,保障用水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非法提取地下水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市政府应当将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第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将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及输配水设施建设,扩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第七条 凡水库等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除《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九条允许的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经批准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封闭。
  第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省总体方案,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各地区地下水取水工程具体封闭时间和进度。
  第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及进度自行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未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自启用后24小时内报省水行政部门备案;应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在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的,按照《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应急备用水源地下水取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应急备用水源地下水取水工程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时的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建设的按期完工并投入运行。
因替代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延迟竣工致使地下水取水工程未能按期封闭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封闭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应予强行封闭的取水工程未采取封闭措施,或者发现非法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行为未处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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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建[2006]180号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每一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州电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州电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证监发字[1997]3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州电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

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6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申购后

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

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

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