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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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今年1月至7月,各地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5946亿元,同比增长14%,高于同期外贸出口增幅。但当前外贸出口形势依然严峻,各地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务院“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回函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函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好近期发布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
  近期发布的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税函〔2010〕89号等文件,对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扩大了出口退(免)税企业、货物和贸易方式的范围,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制定了启运港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预先退税政策,简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延长了申报出口退(免)税期限,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流程。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的方式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认真落实好有利于企业出口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积极做好各项出口退税服务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商务主管部门、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各出口退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各类相关信息的传递方式,缩短退税相关信息的传输时间和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一方面能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能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及时收回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逐步健全出口退税内控外防体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对不符合政策和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各地税务机关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并按照《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上报有关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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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人劳发[2001]790号


关于成立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的通知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经部研究,决定成立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中心为部临时机构,业务工作由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该项工作结束后,该机构即予撤销。

二、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评审和论证,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鉴定和经费管理工作,向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及经费预算建议,并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理中心暂定人员6名,设主任一名(由陈国靖同志兼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从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和水运科学研究所借调或聘用退休人员。

四、管理中心的有关财务问题由部另行发文明确。

五、管理中心的联系电话:010-62079551、62014132、62079207、65292860、65292816;传真:010-62014132;电子信箱:west.jtt@rioh.ac.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28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报告我委科技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利用国家计划委员会装备投资或世界银行贷款兴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验收通过后,必须实行开放;在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具备开放条件的,经过批准,也实行开放。
第三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布点兴办的国家或部门层次的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机构。
第四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研究生,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办成代表国家水平的科学技术中心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
第五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
第六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归口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放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意义重大,在学科发展的前沿或有广泛应用背景的领域开展研究,近中期目标清楚,具有特色;
(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在本领域居国内领先地位;能承担国家、行业和地区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任务;
(三)培养研究生优势与特色明显,并有突出成绩,能承担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
(四)有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学术造诣较深、管理能力较强、学风正派、勇于开拓的学术带头人,有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及与研究、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各类人员结构基本合理;
(五)有一定数量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符合计量标准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实验辅助器材;
(六)管理水平较高,规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实验房舍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图书资料等物资支撑条件与学术环境。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中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经国家验收后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作为部门开放研究实验室开放,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
第九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主要开展基础性研究,应设立开放基金,公开发布基金指南,由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支持。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不得少于固定专职研究人员总数的一半,开放课题要占一半左右。
第十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主要通过竞争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取得;开放课题费主要由国家、部门和学校支持解决;一般研究经费应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
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经费,按项目立账,由课题申请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
基金开支的范围是:
(一)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二)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补贴费。
基金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决算。
对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基金课题要定期检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或停拨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基金课题的成果由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成果由开放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申报奖励、发表论文要注明开放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并将复制本送开放研究实验室。自带经费的课题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申报成果时须注明开放研究实验室名称。课题成果评审、鉴定后,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等应立卷,交开放研究实验室存档。
第十三条 博士生、博士后教师及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技术人员通过申请开放基金,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其批准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行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工作目标的论证、建成后的验收、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建设过程中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人事、基本建设、技术管理与条件、财务、外事等各项工作分别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的人事司、计划建设司、条件装备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负责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由高等教育司负责检查与指导。日常的办事机构是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 有关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和管理所属高等学校的开放研究实验室。其主要职责是:受托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评议、建设验收;负责部门开放研究实验室的评议、审批;聘任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对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开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核拨专职科学研究编制;帮助实验室筹措资金,改善研究条件。
第十六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是依托于学校的相对独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基地,享受校内系、所级研究机构或校中心实验室待遇。依托学校对开放研究实验室开放目的、目标的实现负有重要责任。其职责是:对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实行领导;对实验室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国有资产归口进行管理;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筹措资金,改善工作条件,提供业务和生活后勤保障;督促开放研究实验室在年终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基金指南及基金课题,决定学术方面其他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遴选,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经民主协商,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要有1/3以上由校外人员担任,校外兼职人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中所在学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几个单位联合建设的开放研究实验室,联合单位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1/4。
第十八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博士研究生教育、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主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可以从国内优秀科学家中遴选,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在任职期间外出超过半年以上,依托学校应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指派人员代理或调整。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报校长同意后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任,但不得超过3届。
第十九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依托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为开放研究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用于建立技术等级与年龄结构层次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开放研究实验室可设立办事机构,或与系、所联合设立办事机构,聘任行政、学术秘书(可兼职),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各业务归口司局的管理条例、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开放课题及经费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排开放后勤工作;组织学术交流;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按期报送年度总结与年度统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评议、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自行批准开放的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计字013号文下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