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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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922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的总体部署,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扩大查询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各公司应在2011年8月1日前实现财产保险全险种领域(特殊风险业务除外)的查询,其中:非车险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短期健康险、意外险查询内容参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车险查询内容应当在实现111号文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渠道信息查询,主要包括业务渠道情况(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经纪业务),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名称,机构代码或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

  二、实施步骤

  (一)公司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

  各公司应按照11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线准备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

  自2011年7月1日起,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试运行。对本通知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内推行非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1年8月1日起)

  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开展非车险自主查询调研,并督促公司对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各公司要按照111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成立工作协调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2011年7月15日前完成系统开发、测试、上线及数据导入等各项工作。

  2、统一客户验证方式,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各公司要统一客户身份验证方式,现阶段非车险验证方式为“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车险为“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货运险、意外险为“保单号码+单证流水号或者被保险人名称”。同时,要加强客户数据质量管理,统一客户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标准,尤其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数据录入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的有效实施。

  3、加强内控,全面落实异议信息复核查处制度。各公司要全面落实111号文的要求,将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作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扩大到非车险查询领域。一是要将客户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作为异议信息,以区别于一般性客户投诉咨询信息,并实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二是要落实监督核查责任,加强时效管理,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及时查阅和调查处理异议信息,确保对异议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并回复客户;三是对异议信息处理要实行合规管理前置,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异议信息,要由省级以上公司监察、稽核或合规部门直接核查处理,所有异议信息的处理结果要由省级以上公司监察、稽核或合规部门统一审核,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总公司要加强对异议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系统全流程监控,定期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处理结果,跟踪督办并严肃查处异议信息中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同时,做好数据信息真实性管理,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异议信息。

  4、修改完善查询链接,方便客户查询。各公司应建立方便客户查询的网站链接。一是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设置“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窗口,点击进入后分别显示车险与非车险的查询链接或提示。二是将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站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建立链接,使客户能够通过点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设置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信息查询”链接到公司网站进行查询,同时公司应将网站维护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5、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功能,及时上报数据,加强客户查询情况统计分析。各公司应定期对查询人次、查询内容、查询异议次数及异议信息处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分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的查询情况、异议信息情况和通过异议信息反馈查处的案例等情况按照附件3-6的格式分别上报至当地保监局和保监会(保监会邮箱为circ2010@126.com)。要如实报告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案例,如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保密,鼓励公司提供方便客户查询的服务。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注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同时,鼓励提供少数民族语言供查询等方便客户的服务。

  7、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一是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要设专岗专门负责制度的落实、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二是各公司要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高管的考核内容,从数据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加强考核监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向客户宣传推广查询制度,鼓励更多消费者参与查询。

  (二)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及时调研、评估、跟踪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各保监局应于2011年8月对辖区内财险公司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及时督促落实不力的公司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对需要总公司统一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督促总公司整改,确保消费者顺畅查询。同时,各保监局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异议信息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在现场检查中应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重点检查,对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保监会将于2011年9月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专项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69764.ht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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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已经200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 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年事业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 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
  第六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 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给以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 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
  第八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 子女要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第十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 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 ,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
  第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乡镇 人民政府应 当将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滩涂等作为 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兴 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第十六条 加强社区建设,开展为老服务,提倡、鼓励青少年和其他志愿者义务扶助老 年人。
  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行老年人优先就医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等便利 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等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 、教育、体育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 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本市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农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
  (二)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半价游览兵马俑、华清池、
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200路以内公
交车不含中巴、出租车 ,免费游览兵马俑、华清池、秦陵以及市、区县所属其他旅游景 点,半价游览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西安事变纪念馆,就医免 缴挂号费;
  (四)9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保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来西安旅游、探亲的老年人,凭原居住地优待证享受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优待。
  第二十二条 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发放或者换发老年人优待证件。
  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 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拖欠、挪用老年人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医疗费用的,由其上级 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ü娑ǖ模衫狭涔ぷ骰乖鹆钕奁诟恼馄诓桓牡? ,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斯洛伐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斯洛伐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 国检务〔1995〕267号)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外经贸部欧洲司获悉,斯洛伐克政府已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1994年底,斯洛伐克政府颁布了第371号法令及相联系的1995年关税税则,该法令对斯原实行的普惠制关税进行了变动,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斯政府第371法令根据联合国划分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将发展中国家分成二类:第一类是中国等104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第二类是阿富汗等47个不发达国家。以上二类国家和地区均享受斯单方面给予的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税率以协议税率(指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和与斯签订有关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商品,按协议税率上税)为基础,对第一类国家视商品减免100%或50%或不减免;对第二类国家实行全免进口关税。但从第一、二类国家进口的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的商品,还须交纳10%的进口附加税和25%的增值税。此外,对来自第一类国家的商品实施进口额度规定,即从第一类国家进口200万美元以内的商品实行普惠制关税待遇,对起过200万美元的商品按协议税率征税。

  二、我国向斯出口的商品需向斯海关提供以下手续才能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1)出具中国商检部门颁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即G.S.P CERTI-

FICATE OF ORIGIN,Form A;(2)进口货物须直接运抵斯洛伐克,如在第三国转运货物,应将货物交由第三国海关监控;(3)货主不能改变为第三国出口商,出口商的地址,必须是中国。

  三、对斯洛伐克签证,暂沿用前捷克斯洛伐克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暂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或原产地不明的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受惠国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50%;具体计算时,执行全球原产地累计原则;证书用英文填写。

  四、请各签证局于11月1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以便统一办理对斯洛伐克的注册备案。

  五、按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对斯洛伐克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及退证查询工作。

  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斯洛伐克出口商品的普惠制利用和签证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注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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