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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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的通知

卫办疾控函〔2010〕8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实施5年,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进展顺利。为了解各地贯彻落实《规划》的情况,进一步推动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根据《规划》要求,我部决定于今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

二、评估方法

评估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自查为主。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自评的同时,分别对下一级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数据库和自评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我部将组织国家级评估组,根据各省(区、市)自评报告中的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抽查复核。

三、时间安排

2010年10-12月,各省(区、市)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评,2011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汇总数据库报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2011年4-5月,组织开展抽查复核,2011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级评估报告。

联系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王蓉蓉

联系电话:010-68792763 传真:010-68792342

电子邮箱:wangrr@moh.gov.cn

附件:《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cg/cmsrsdocument/doc10210.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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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18日)

深府〔2001〕104号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规定》(粤府[199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开展打假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打假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打假工作,同时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各有关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具体承担打假工作。
  第四条 打假工作实行逐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工作体制,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逐级签定打假责任书。
  第五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执法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执法部门的汇报,定期召开打假形势分析会,对重大案件及其他有关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打假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打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提供办案条件,切实保护打假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纵容或放任不明真相的群众、不法分子对打假执法人员进行阻拦、围攻、威胁和谩骂。不得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对打假执法部门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打假执法队伍建设和财力、物力投入,充实打假工作队伍,在打假工作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设备及装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责成各行业管理部门(协会)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支持打假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各类批发、专业市场管理,加强对生产者、销售者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或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应执法部门请求,督促其接受处理;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自有厂房、设备的监督管理,发现承租者利用厂房、设备进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承租者改正或解除租赁合同;要主动配合上级或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清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农业、卫生、药品监督和烟草、盐务等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积极协助、配合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依法移送的案件应积极受理,不得无故拖延和推托。
  第八条 各级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打假举报信箱,公布打假举报电话,热情接待举报人员,严肃办理举报案件,认真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包庇、放纵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
  (二)对上级执法部门到当地执行打假任务时配合不力,以种种借口推托或消极对待的;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被上级执法部门多次查处予以曝光,造成严重影响,败坏当地形象的;
  (四)对自有厂房、设备监督管理不严,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供厂房、设备的;
  (五)有关执法部门不依法办案,搞 "以罚代刑",违法处理案件的;
  (六)有关执法部门对依法应予受理的移送案件,拖延、推托的。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二)为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
  (四)挑动、纵容不法分子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打假的;
  (五)对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六)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纪律,向外泄露举报人身份,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凡制假、售假严重且打假不力受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有关责任人不予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打假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深圳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就本规定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汇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5]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将本部门局域网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并将业务系统迁移到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各项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要求规划建设好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于2006年12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国家有明文规定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局域网及业务系统,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不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另行研究解决方案。
  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是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完成《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中所要求的各项任务。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充分发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作用,提供标准、规范、安全、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功能,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市属各部门、各县区的网络互联互通和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省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覆盖全市包括市属委办局、县、区,与国际互联网逻辑隔离的网络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的文件精神,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属于政务外网。
  第二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以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全市范围内各部门、各县区信息互通、业务互动的政务处理网络系统,是政府的业务专网。该平台具有网络管理、数据中心、应用服务、安全认证等功能,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等业务,为全市各部门、各县区开展电子政务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时该平台也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网络服务。
  第三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由市、县区两级政务网络平台构成。市属各委办局局域网和城区网络分中心通过光纤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连接,市属各县网络分中心和暂不具备光纤联网条件的单位通过专线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连接,构成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县区下属单位、乡镇、社区等通过光纤、专线、ADSL等方式与县区网络分中心连接,构成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第四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县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下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五条 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计等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县区网络分中心建设要求如下:
  (一)各县区要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计算机机房,机房设备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二)各县区要配置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核心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网络管理系统、病毒防护系统等;
  (三)各县区要为本级统一的应用系统提供支撑环境,包括硬件服务器、数据库系统、应用中间件服务器等,在该中心部署县区统一的公共应用系统;
  (四)各县区要为本级电子政务提供统一的网络平台,该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政务资源库、数据备份系统等功能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非涉密的内部办公、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等业务系统必须统一运行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全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已有的尚未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局域网络及基于网络的业务系统,需完成局域网络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接入,并将业务系统迁移到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此项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新开发的联网业务系统不得另行建设独立的网络平台。如有特殊安全要求(如有政治、经济等特殊安全要求的系统等)必须与政务外网物理隔离或有明确行业规定必须独立建设的网络系统,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独立组网,但必须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保证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信息互连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市属各部门要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开发建设的OA等通用性应用系统,避免重复开发建设。在县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系统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进行建设,各县区要推广使用全市统一开发建设的OA等应用系统,避免重复开发建设。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第八条 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设立统一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各接入单位不允许单独设立互联网出口,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县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原则上不允许设立独立的互联网出口,因业务需要确需建设互联网出口的,需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照统一的技术和安全方案进行实施。未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自行开通国际互联网出口的且由此引起的网络安全等责任自行负责,并将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