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0:48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0号



  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革[1979]98号 1979年6月7日)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印发《国务院批转外经部关于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冀革[1979]143号 1979年8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9号 1980年2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48号 1980年4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5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95号 1980年7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6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1号 1980年8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8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6号 1980年8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4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7号 1980年8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8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9号 1980年8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99号、200号、20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40号 1980年9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
  (冀政[1980]153号 1980年10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7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56号 1980年10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201号 1980年12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9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206号 1980年12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8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221号 1980年12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1]37号 1981年3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40号 1981年3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1]62号 1981年4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1]1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69号 1981年4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的通知
  (冀政[1981]78号 1981年4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1]2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91号 1981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7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08号 1981年6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1]109号 1981年6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1]117号 1981年6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9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26号 1981年6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4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30号 1981年6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1]5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56号 1981年8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1]5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51]164号 1981年8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1]7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76号 1981年8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
  (冀政[1981]178号 1981年9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1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220号 1981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东海冬汛带鱼议购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1]228号 1981年11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发展我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室)事业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78号 1981年12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白洋淀水产资源的布告
  (1981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办发[1981]2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办[1981]28号 1981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2]9号 1982年1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1]17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30号 1982年2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61号 1982年3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关于交通战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2]68号 1982年4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3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71号 1982年4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3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72号 1982年4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5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86号 1982年4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89号 1982年5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5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24号 1982年6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5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27号 1982年6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
  (冀政[1982]130号 1982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2]144号 1982年7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6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54号 1982年7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9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71号 1982年8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6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07号 1952年10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4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54号 1982年12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13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56号 1982年12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28号 1983年2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2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36号 1983年2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农牧渔业部、中国农业银行(82)农(企)字第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48号 1983年3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3]90号 1983年6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88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93号 1983年6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新能源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3]97号 1983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8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98号 1983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6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44号 1983年8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1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15号 1983年8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2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26号 1983年8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0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39号 1983年9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3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56号 1983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财政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3]159号 1983年10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1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82号 1983年11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冀政[1983]189号 1983年12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20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10号 1984年1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建设厅、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报告
  (河北省政府批复[1984]16号 1984年2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34号 1984年3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4]4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53号 1984年4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通知
  (冀政[1984]96号 1984年8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4]92号文件深入进行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1984]108号 1984年9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24号、125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114号 1984年9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4]126号 1984年10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4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4]132号 1984年11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7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20号 1985年1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3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47号 1985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3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51号 1985年4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财政厅关于加速实现农村电气化的报告
  (冀政[1985]69号 1985年5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7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89号 1985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房屋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85]16号 1985年2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6]92号 1986年9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
  (冀政[1986]107号 1986年10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7]126号 1987年11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41号 1988年3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砖窑生产占用耕地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8]97号 1988年8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
  (冀政[1988]135号 1988年10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安排意见
  (冀政[1988]164号 1988年12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8]181号 1988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电局关于筹措资金加快我省邮电通信建设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5]11号 1988年3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稻象甲-1疫区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88]243号 1988年10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京津等外省、市、区引进人才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6号 1989年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苯萘实行专营的通知
  (冀政[1989]30号 1989年3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八项重要经济指标的通知
  (冀政办[1989]2号 1989年1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89]7号 1989年3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建设工程欠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42号 1989年11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市、县住房制度改革整体方案及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89]80号 1989年6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8号 1990年1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越权批地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25号 1990年3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90]28号文件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79号 199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安委会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0]39号 1990年7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四次省辖市市长城市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冀政办[1990]52号 1990年11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1]4号 1991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1]21号 1991年3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公用事业的通知
  (冀政[1991]46号 1991年6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91]56号 1991年7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建账建制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91]72号 1991年5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冀政[1992]7号 1992年1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起步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27号 1992年3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关于食油购销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114号 1992年11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通知[1992]67号 1992年7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工作为“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9号 1992年9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92]47号 1992年10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的通知
  (冀政[1993]14号 1993年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生产的决定
  (冀政[1993]16号 1993年3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5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93]83号 1993年9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5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93]84号 1993年9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冀政[1993]95号 1993年10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比例的通知
  (冀政函[1993]17号 1993年3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3]8号 1993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村镇建设助理员工资来源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3]169号 1993年1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建设加强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4]2号 1994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会绿化工程的决定
  (冀政[1994]21号 1994年3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调查工作的决定
  (冀政[1994]47号 199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农口主要统计数据求实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4]194号 1994年12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通知
  (冀政[1995]23号 1995年3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5]44号 1995年4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园丁康居工程”的通知
  (冀政办[1995]35号 1995年5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武警部队生产用地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5]68号 1995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机关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5]114号 1995年9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6]73号 1996年10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九五”时期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培育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函[1996]34号 1996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96]20号 1996年6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7号 1996年1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省产烟酒饮料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56号 1996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78号 1996年8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84号 1996年9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92号 1996年10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计委等10部门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意见措施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103号 1996年11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7]19号 1997年3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矿山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
  (冀政[1997]88号 1997年12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冀政[1997]94号 1997年1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7]2号 1997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支持全省国有工业经济正常运行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7]43号 1997年9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对特需人群补服碘制剂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政办传[1997]80号 1997年6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8]20号 1998年4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8]29号 1998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8]56号 1998年11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我省煤炭市场调控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8]58号 1998年10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企业用粮问题的通知
  (冀政函[1999]16号 1999年3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1999]2号 1999年3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办[1999]11号 1999年8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9]19号 1999年4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列举征税的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应包括互换。互换的牲畜应比照市场价格作价,缴纳牲畜交易税。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系指按《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第三条规定,经县(市)政府批准因灾减收免征全部农业税的社队。
上述社队和在该社队居住的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持乡一级人民政府证明的,要经当地税务机关签证盖章)购买自用的牲畜,可给予免税照顾。
第四条 外省受灾地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来我省市场购买自用牲畜,持有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的,可给予免税照顾。
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免税种畜,是指具有县以上畜牧部门证明、确实用来繁育优良品种的公畜,不包括母畜;购买国外、省外或国营种畜场的优良种畜,则包括公畜和母畜。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予免税;
一、同一核算单位内部无偿调拨的牲畜;
二、依照合法权利继承遗产的牲畜;
三、经法院判决,抵缴债务的牲畜;
四、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在牲畜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承包给个人经营的牲畜;
五、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因公需要购买的牲畜。
第七条 贩运、贩卖牲畜,除征收交易税外,还应按“临时经营”征税规定,征收工商税。对其中未经工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牲畜的,按上述规定纳税后,再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县(市)可在不设税务所或没有税务专管人员征收管理的地方,指定乡人民政府(或公社)财政所、畜牧兽医工作站为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按市、县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办法进行代征工作。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在不超过代征税款总额
百分之二的范围内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购买牲畜者应在交易行为发生的同时,持向卖方索取的“畜照”和买卖证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买卖双方姓名、住址、牲畜种类和成交价格,主动缴纳税款。距离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较远的,申报纳税期限最多不超过十天。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工作站等单位在发、换畜照时,必须查清牲畜来源,检查完税情况。发现购买牲畜未纳税者,应在补征应缴税款后,再发、换畜照。
第十一条 代征代缴义务人按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代征的税款,一般应于当日缴入国家金库。个别路途较远当地又不设金库的,由税务机关具体定缴库日期。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不按期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应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仍不申报纳税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下的罚金或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聚众闹事,煽动抗税,辱骂、殴打税务人员,围攻税务机关以及冒充税务干部招摇撞骗的,应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或代征代缴义务人违反《条例》第七、第八条规定和违反本细则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查实处理后,对处以罚款的,或只补税不罚款的,可分别在罚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范围内,补税金额的百分之十范围内,奖励检举人,并为
其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牲畜交易税的规定,凡与《条例》及本细则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条例》及本细则为准。



1983年5月21日

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


广东省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广州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帮助职工购买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
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而开设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三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政府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全省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本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的优惠;
5.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余额以及已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已达到所购房总价的30%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6.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7.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的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2.不超过所购房价款的70%;
3.不超过6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低息贷款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
2.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3.家庭经济收入稳定的有效证明;
4.借款人和配偶及其所在单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
5.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受理职工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集中送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住房抵押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凭购房合同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住房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必须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抵押权,并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回收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以按月等额支付的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人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后,由借贷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对其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抵押和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十九条 用于抵押的住房,借款人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或委托贷款银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期与抵押期限一致。保险单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