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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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1)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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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鹰——教授中的楷模


笔者首先申明:我与肖鹰教授并不相识,只是拜读过肖鹰教授的一篇“李玫瑾教授为何不敬畏正义?”。

文中有这么一句话:“没有社会正义,在社会层面,生命的竞争本性就把人类生存退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我们之所以指控药家鑫的杀人行为是极端恶劣和残忍的,不只是因为他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且是因为他对他人的生命的剥夺的目的和手段,表现了对我们的社会正义底线的最凶残野蛮地践踏。这种践踏不仅严重伤害了我们的人性尊严,而且让我们切实感受到自我生命所遭受的严重威胁”。这句话确实足以让从事律师工作的我们,从事司法工作的公检法官员们以及很多从事法学教育自诩内行的学者们感到羞愧。

现实中,很多人、甚至很多法律工作者都会认为正义就是一个大话、空话,一个让人说着都会让自己深感“羞耻”的话。但是今天出自肖教授之笔确实让笔者深感舒服,也深感得体、到位。
在这个凡是只讲权力、利益的社会,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越来越商业化,扭曲化。

记得在前不久,北京师范大学一知名教授在微博上对学生称,“当你40岁时,没有4000万的身价不要来见我,也别说是我学生”。字里行间,足以可见大学教育的价值取向。如今,几乎所有的知名大学都热衷于招收MBA,每名学生两年上十万的学费。笔者也在迷惑:学校怎么都变成一个暴利的场所?这不是咱们成千上万的纳税人的心血堆积起来的高楼大厦吗?哪还有莘莘学子们心目中那片教育圣地?教育的宗旨好像不再是什么回报社会、追求真理,却成了传授如何挣取社会财富的富人天堂。一些原本不学无术的暴发户们,只要交钱也能上个北大清华的什么MBA,开着豪华车出入学校的大门,停在教学楼旁炫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的仇富心理。笔者认为,“仇富”实际上并非我们穷人的错,因为我们对那些通过双手辛勤劳作而致富的人也是心生敬意的。但是,富人在自己富裕之后为富不仁,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不公平、不正义。比如:他们可以在自己及子女犯罪时花钱请知名的大律师为他们谋取非法的利益,从而导致司法不公。更比如他们可以花钱大势炒作房地产,抬高房价,让我们穷人一辈子买不起房。再比如,他们的子女天生就可以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导致社会的教育不公。等等……。这就是我们穷人之所以会“仇富”、“仇官”的根源所在。也是笔者佩服肖鹰教授的根源所在。

在大学里,很多教授话语中不敢涉及政治,有的即便涉及也只是满腹牢骚,却无任何相应的对策。这让笔者不禁想起一句“书生乱国”的话来。如今,很多知名法学教授为了一己私利,昧着良心出具“专家意见书”,致公平与正义于不顾,更致尊严与人性于不顾,歪曲事实,左右司法公正,实属可耻之举。不仅愧对人民,也愧对你的那份崇高职业。

笔者并非反对出专家意见,而是希望教授们尊重事实、维护正义那杆秤,而非为了收受的那点费用。

在前不久,北大有几名教授联名建议修改国务院拆迁条例,迎来百姓一致申援,这是为国为民之举,即便他们因此流芳千古也不为过。所以笔者认为:国家、政府还是希望听听真话的。

温家宝总理讲过这样的话:

知者尽言,国家之利。政府的决策要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的意愿,就必须倾听来自人民的意见,集思广益。“贤路当广而不当狭,言路当开而不当塞。”我们鼓励讲真话,讲真话就要有听真话的条件。要创造条件让人民讲真话,让参事、官员讲真话,在国家科学民主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这是千百年来中国仁人志士崇高的精神追求,参事、官员也要有这样的境界和追求。——温家宝

是啊,知者尽言,国家之利。而知者尽言也一定要在正义的基础上,不要因为金钱而拦住了你们嘴吧。也不要因为金钱而让你们说着违心的话。或许,唯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的和谐,国家和人民才能长久的更加的富裕、有尊严。


作者: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电话:18701686873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已明确规定每年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12月4日,恰逢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为此,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2]71号),对今年的法制宣传日活动作出了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宣部、司法部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纪念宪法颁布二十周年为契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烟草行业更好地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法制建设环境要求,促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全行业职工的法律素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烟、依法行政、依法治企工作进程,从而在烟草行业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活动主题
  200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强化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切实增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观念,真正增强诚实守信的观念。
  三、时间安排
  自11月10日起,至12月20日结束。
  四、主要活动形式与方法
  在组织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过程中,要始终紧扣“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这一主题,综合运用传媒载体,创造广泛的社会宣传氛围;综合利用多种教育形式,求得切实深入人心的实际成效。
  要利用行业内外的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阵地的和流动的大众传媒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办专题讲座、主题专栏、知识竞赛、征文、文艺、图片、书法、展览等形式,灵活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不同特点,认真筛选宣传教育内容,做到因人而宜,因需施教,对不同层级、不同对象,要选择不同的适宜形式和方法;要创造条件采取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讲座、讨论交流、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制展览、以案说法等新颖现实的形式,避免空谈说教。
  要注重把宣传教育的着力点引向基层,深入到广大群众,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各级法制部门、专卖部门、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送法律下基层、进商户,有条件的可以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做到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卷烟零售点等,都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
  五、组织工作要求
  1.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党组织是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机构。要切实从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高度,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部署开展好工作,指导法制、专卖、党团组织、工会等部门,协同工作,形成合力,切实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
  2.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效果。在各级党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分别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检查实际成效。
  3.各省级局(公司)要于10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及时报国家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局法规司)。国家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将派出巡查工作组,随机深入到各地抽查落实情况。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