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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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07〕8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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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

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人按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人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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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2003年度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企业、科研院所培养、吸引和汇集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科研开发能力,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人发〔2001〕82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精神,现将2003年度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须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等基本条件。
三、各地区、各部门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的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杜绝虚报。对申报单位要突出重点,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和急需行业的单位。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各申请单位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件,表格可从www.mop.gov.cn网址下载)和磁盘一并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邮电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
1995年8月25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邮电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增进职工健康,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邮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结合邮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邮电系统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三条 职工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定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连续作业的企业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标准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可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生产工作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相当级别单位,以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条 邮电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条件的限制,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机关司机、采购供销人员、农村支局所营业员、驻段线务员及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需要机动作业,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夜间值班人员的工作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和具体岗位、职责、业务量、有效工作时间等实际情况确定折算系数。
第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职工因生产特点和通信需要,需连续作业的,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主要工种和相应的综合计算周期如下:
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运员。
以月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业务员、报务员、机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
以季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线务员、机线员。
以年为计算周期的主要工种有: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包括的工种,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第七条、第八条工种的岗位条件及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拟定所施行的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一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加点工作的,一般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须将加班加点工时减去本人请事假的时间后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非法定休假日工作原则上不得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安排补休或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实行按日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其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实行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办法的,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法定休假日是以《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为准,即:(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日”是指三·八妇女节(妇女休假半天)、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国家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节假日,这些休假日按一般休息日安排。
第十四条 日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劳动者本人的月标准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1.5天(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的,按23.5天计算)。小时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通信设施、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工作时间的管理,建立工时台帐,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工作、休息制度和其他各项配套制度。对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予增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应将实行的具体工作、休息制度写入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单位最迟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劳动部关于对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1995年8月3日)
邮电部:
你部《关于全国邮电系统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邮部〔1995〕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邮电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邮电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邮电企业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火车邮件押运员、长途邮运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邮船押运员等实行以集中工作天数和集中休息天数之和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邮电营业员、邮政储蓄员、汇兑检查员、城乡投递员、分拣封发员、邮件转运员、集邮人员、特快专递人员、报刊发行员、机要员、业务档案员、报务员、传真值机(维修)处理员、市话测量员、无线寻呼员、人工话务员、线务员、机线员、建筑施工一线职工、野外勘察设计人员,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采购供销人员、驻段线务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机关司机、农村支局所营业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少数不适合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邮电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