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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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 

农政发[201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农业依法行政取得了积极进展,农业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完善《农业部工作规则》,健全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干部提拔任用等都要集体研究决定。

  完善重大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农业部门绩效考核制度,围绕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抓落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了解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完善。

  二、完善制度建设

  突出立法重点。农业立法要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努力将符合科学发展观、反映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体现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既要坚持完善法律制度,也要充分发挥政策措施、法律解释和行政执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提高农业立法质量。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农业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农业部规章草案要在农业部网站及相关农业专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农业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参与农业立法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农业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农业部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每隔5年清理一次。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调整,原则上要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编号发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农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办事成本,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加强农业执法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既要重视生产服务,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检测检验,也要重视案件查处。部内各司局要对照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深化对农业综合执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整合执法资源,加快落实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薄弱、执法缺位等问题。大力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解决“有机构、无人员”、“有人员、无手段”以及“综合职能范围不到位”或“形式上综合、实际上未综合”等问题。要将综合执法作为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对重大执法活动上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协调和统一部署,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力度;对跨区域案件,有关地区农业部门要协同联动,使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依法惩处;对涉嫌犯罪案件,农业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健全检打联动机制,抽检单位要第一时间向执法机构通报检测结果,执法机构要参与抽检工作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启动立案程序。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部、省厅两级要及时、全面地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加强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作风,坚持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处罚与服务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部、省厅两级要定期开展农业执法案卷评查,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四、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健全仲裁机构,强化仲裁员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在案件受理、排除妨碍、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强制执行等方面争取更大支持,提高仲裁效果。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

  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心中有法、自觉学法、办事依法、带头守法。

  健全农业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农业依法行政是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把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依法行政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考核。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强化农业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人员培训、听证和行政复议等所需经费,保证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要积极争取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大力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改善装备条件,增强农业执法手段。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执法人员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执法队伍稳定。

  加强行政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涉农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上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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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地方投资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用地),乡级以下公路用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按规定,向县、市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县境内地方公路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地、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预批用地控制数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必须全部办完征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 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倍计算。征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按县统计局统计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的产值核算。具体计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规定执行。
(四)占用无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占用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
(三)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需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城市(含工矿区)菜地,每亩二千元以内;征用县城城关菜地,每亩一千元以内。
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
第十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可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承办,并实行费用包干。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7年10月2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25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八月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以下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
  第五条 提出开放式决策事项建议和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第六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七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未经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决策事项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利益相关主体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主体平等表达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决策事项草案并征求意见的,其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单位的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决策事项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内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公示决策事项草案:
  (一)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
  第十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公共政策事项的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前,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重大、复杂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会议的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直播,并与市民代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开展互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可视情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视频直播扩大至其他媒体。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长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会前5个工作日通过《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预告会议时间、内容及市民参与方式等信息。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播的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的有关材料,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
  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前送达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市市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
  (一)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列席会议。
  (三)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收看收听会议直播。
  (四)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会议直播论坛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接受市民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或列席会议的申请。
  申请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和列席会议的市民,通过报名后以抽选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较多时,按一定名额或比例进行抽选。
  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区、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列席会议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事项草案的内容及起草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会议的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市民网上参与情况及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言的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市政府领导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市长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未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的,前款所列第(四)项程序相应取消。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市民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就开放式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开放式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开放式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组织等其他机构适时对开放式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有关新闻媒体可以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名后选派记者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有序的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决策,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实施开放式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