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关于残缺粮票、料票兑换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3:07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粮食部关于残缺粮票、料票兑换规定的通知

粮食部


粮食部关于残缺粮票、料票兑换规定的通知

1956年3月24日,粮食部

为加强粮票管理工作和便于粮票的流通使用起见,兹对居民持有的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料票兑换和购买粮食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凭以向粮食供应单位照原票全额兑换或购粮:
1.票面残缺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识别真假者。
2.票面污损、熏焦、油浸、水湿、变色,但仍能识别真假者;
二、票面残缺三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识别真假者,可凭以向粮食供应单位照原票额折半兑换或购粮。
三、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予兑换或购粮:
1.票面残缺超过二分之一者;
2.票面污损、熏焦、油浸、水湿不能识别真假者;
3.故意涂改、剪贴、写字、拼凑者。
四、各粮食供应单位按照上例一、二两点规定兑换或售粮收回的残缺全国粮票均应一律视作废票按本部1955年12月3日(55)供三周字第421号通知规定办理。收回的残缺地方粮、料票按各地规定办理。
五、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凡各地规定之地方粮、料票面残缺兑换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应按本规定办理。特此通知,希即转属知照。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2002年)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应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稳步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少数民族成员所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类民族教育的学校布局、发展规模、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地经济、教育较发达的地方,对少数民族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支援。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族学校的设置,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族学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的形式组成。

  民族学校的主要行政领导一般应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条单独设立的少数民族学校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乡(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责任,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以省为主办好民族师范教育,为民族教育培养合格师资。

  第十一条招收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学校,实行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加授汉语文或汉语文授课加授本民族语文教学(以下简称“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的民族学校,学制可适当延长,班额可适当放宽。

  “双语”教学的民族学校应在搞好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同时加强汉语文教学。

  第十二条招收有语言无文字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学校,可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的民族学校,提倡利用活动课时学习本民族语言会话。

  第十三条民族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四条“双语”教学的民族学校毕业生,报考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时,可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

  第十五条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七个民族考生时,在省规定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下降20分录取;对省内居住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省规定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下降5分录取。

  第十六条民族学校所在地方的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应加强民族教研工作。

  省及设有“双语”教学民族学校的市(行署)、县(市、区)教师进修院校对民族教研机构应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双语”教学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定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民族中小学校所需少数民族教师,除正常渠道培养外,可通过举办省属师范院校民族预科班培养;“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师资,实行与外省、区对等交换招生的办法培养。

  第十九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在职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的民族学校任教的,其子女在升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

  省属师范院校面向少数民族地区招生时,应定额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

  第二十条各市(行署)人事、教育有关部门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对民族学校应适当增加教师职务数额。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有计划地选送民族学校教师到师范院校或教师进修院校培训,加强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和民族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具体措施,改善民族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每年应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各市(行署)和民族学校较多、民族教育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设立民族教育补助经费,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专项扶持。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充分考虑民族教育特点,对民族学校优先安排并给予适当照顾。

  对面向全省招收多民族学生的民族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在基建维修补助、教学仪器配备和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十五条各地民族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挪用或抵顶正常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民族语言文字各学科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图书资料、音像电教设备等,应优先安排,予以保证。

  少数民族文字教学用书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由省财政专项支付。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助学金照顾,其标准由各地根据各民族学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族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缴杂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技术教育,办好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班)。

  第二十九条单独创办民族职业中学有困难的市(行署)、县(市、区)应在当地职教中心学校举办民族班或划定名额招生;省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每年应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办好县(市、区)或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成人教育。有语言文字的民族,可用本民族语文扫盲。

  第三十一条民族学校校办企业享受民族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形式的民族学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

  第三十三条民族学校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语演讲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各种活动,促进民族语文、民族艺术、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实验成果,为全省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在民族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始施行。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1号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已批准的试点地区,要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创建,坚持国家指导、地方自愿的原则。拟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县(市、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县(市、省)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论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论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

  四、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另行通知。

  五、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力戒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抓好推动创建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县(含县级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县是县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县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或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县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36项。见表1

表1 生态县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 济 发 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2
6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7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 % ≥20
环 境 保 护 8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5≥45≥18
9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山区及丘陵区平原地区 % ≥20≥15
10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1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12 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3 噪声环境质量
1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4.5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 ≥60≥40
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7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8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19 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 ≥30
20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00
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22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 ≥90
23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80
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2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2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100
27 农村污灌达标率 % 100
28 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受灾损失率) % <10
社会进步 29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30 初中教育普及率 % ≥99
31 城市化水平 % ≥50
32 恩格尔系数 % <40
33 贫困人口比例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 <0.2<3
34 基尼系数 0.3-0.4之间
3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3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生态市是地市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生态市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市80%以上的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3)、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市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市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28项。见表2

表2 生态市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济发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5
6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4
7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 100≥20
环境保护 9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0≥40≥15
10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11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2 城市空气质量 南方地区 北方地区 好于或等于2级标准的天数/年 ≥330≥280
13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100,且城市无超4类水体
14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COD 千克/万元(GDP) <5.0<5.0不超过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 100≥70≥50
16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 ≥95
17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8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19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社会进步 20 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 % ≥80
21 城市化水平 % ≥55
22 城市气化率 % ≥90
23 城市集中供热率 % ≥50
24 恩格尔系数 % <40
25 基尼系数 0.3-0.4之间
26 高等教育入学率 % ≥30
27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28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省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省建设的具体内涵是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前提,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一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区域生态与资源优势,统筹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基本实现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并通过省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省80%以上的地市达到生态市(地)建设指标。
(3)、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含地级行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建设指标
生态省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22项。见表3

表3 生态省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济发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元/人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东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环保产业比重 % ≥10
6 第三产业占GDP比重 % ≥40
环境保护 7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65≥35≥12
8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5
9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0 物种多样性指数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率 % ≥0.9100
11 主要河流年水消耗量省内河流跨省河流 <40%不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12 地下水超采率 % 0
13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COD 千克/万元(GDP) <6.0<5.5不超过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4 降水PH值年均值酸雨频率 PH% ≥5.0<30
15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16 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7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社会进步 18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19 城市化水平 % ≥50
20 恩格尔系数 % <40
21 基尼系数 0.3-0.4之间
22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90



四、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解释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指标解释:指每人所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以万元/人表示。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以2001年人均GDP为7000元为界线。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 年人均财政收入
指标解释:指财政收入的人均值,以元/人表示。
数据来源:财政、统计部门。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标解释: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5.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6.单位GDP水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7.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所占比重
指标解释:指稻米、小麦、玉米、棉花、油料作物、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中,认证为有机及绿色农产品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部门。
8.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计算按林业部门规定进行。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9.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10.退化土地(水土流失、沙化土地、矿山破坏或退化草原)恢复率
指标解释: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主要包括:(1)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2)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3)自然植被长期丧失。本指标计算以水土流失为例,水利部规定小流域侵蚀治理达标标准是,土壤侵蚀治理程度达70%。其它土地退化,如沙漠化、盐渍化、矿产开发引起的土地破坏等也可类推。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林业、国土、农业部门。
11.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2.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3.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乡镇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4.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生态市建设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生态县建设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城建、环保部门。
工业用水重复率,指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的比率。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部门。
1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目前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城建部门。
16.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具体计算时,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城建部门。
17.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指标解释:由资源环境安全指数、心理环境健康指数和环境质量达标指数三项组成。资源环境安全指数指不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不存在资源环境安全隐患的生态旅游活动,满足上两项要求时为合格。心理健康指数指游人心理可以承受的游客容量。一般以每10米游道容纳2名游客为限值,满足者为合格。环境质量达标指数指水、气、噪声、固废排放的达标情况,全部达标者为合格。
以上三项指标全部合格为达标,否则,不达标。
数据来源:环保、旅游部门。
18.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新能源所占的比例。
新能源包括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和农村自建小水电。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9.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的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20.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21.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指农业生产活动中所用塑料薄膜(如用于育种、育苗、覆盖土地、塑料大棚、蘑菇生产等所使用塑料薄膜及塑料膜)回收的数量占所用薄膜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生产资料部门。
22.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指标解释:指施用化学农药以外的综合防治作物和林果病虫害面积与农林病虫害总面积的比例,主要防治措施如物理防治、生物农药、天敌昆虫、栽培措施、育种措施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部门。
23.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氨肥、磷肥、钾肥分别按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计算方法:

实际考核时,可采取抽样调查方式获得。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24.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数据来源:卫生、环保部门。计算公式为:

25.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利用自来水厂和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部门。
2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卫生厕所指与猪圈分离的,或可以及时清理的厕所占总户数的百分数。
数据来源:城建、卫生部门。
27.农村污灌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农村用于灌溉的污水(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中,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标准的水量占总灌溉污水量的比例。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农业、环保部门。
28.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
指标解释:是衡量农业生产系统稳定性、结构功能优化水平的指标。计算时以受灾损失率表示,由受灾年农业生产总值与前三年农业生产总值的平均值之比较关系给出,以百分数表示。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9.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0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30.初中教育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应届小学毕业生进入初中读书的人数占应届小学毕业生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统计、教育部门。
31.城市化水平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总人口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2.恩格尔系数
指标解释:指居民的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比例越高表明收入低,生活越贫困,联合国粮农组织判定,恩格尔系数60%以上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40%以下为富裕。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3.贫困人口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生活水平等于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数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以百分数表示。2000年全国农村的贫困线为年人均收入625元。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民政、统计部门。
34.基尼系数
指标解释:基尼系数是用指数来反映社会收入分配的平等状况。基尼系数一般介于0-1之间,0表示收入绝对平均,1表示收入绝对不平均,小于0.2表示收入高度平均, 大于0.6表示收入高度不平均。0.3-0.4之间表示较为合理。国际上一般把0.4做为警戒线。
基尼系数的计算方法:按人均收入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分成若干组(如果不分组,则每一户或每一人为一组),计算每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和人口比重( ),计算公式为
其中: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5.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中小学开展环境保护知识讲座学校所占比例,以及其他科普宣传中,涉及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比例之和。
数据来源:宣传、教育、环保等部门。
36.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数据来源:现场抽样调查。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解释
37.第三产业占GDP的比例
指标解释:指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
指标解释:《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9.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指标解释:指年产品销售收入大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中,通过国家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认证的企业的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质监部门。
40.城市空气质量
指标解释:是反映城市大气污染状况的指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1.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根据水的使用情况如饮用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景观用水等的不同要求,同时根据水质情况,将水资源区分为不同的水功能区,并根据不同功能区对水质要求标准,进行监测考核。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2.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是反映随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GDP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鉴于环境污染物质较多,本指标只计算对大气和水的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3.城市气化率
指标解释:或称居民用气普及率。指城市市区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工业可燃气及城市专供电炊的非农业人口数占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统计、城建部门。
44.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5.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
指标解释:是衡量一个城市社会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水平及生态安全的重要指标。城市生命线系统包括:供水线路、供电线路、供热线路、供气线路、交通线路、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完好率最高为1,前4项以事故发生率计算,每条生命线每年发生10次以上扣0.1,100次以上扣0.3,1000次以上为0;交通线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人以上扣0.1,死亡10人扣0.3,死亡30人以上扣0.5,死亡50人以上则为0。后3项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系统为准,若已建立则为1,未建立则为0。
计算公式:
100%
式中Pi为各生命线完好率。
数据来源:城建、交通、消防、卫生、地震等部门。
46.城市集中供热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市区集中供热设备供热总容量占市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数据来源:城建部门。
47.高等教育入学率
指标解释:指进入高等学校读书的人数占同龄人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统计、教育部门。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解释
48.酸雨频率
指标解释:指一年的降水总次数中,PH值小于5.6的降水发生比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9.降水PH值年均值
指标解释:指一年降水酸度(PH值)的平均值。
计算方法:降水PH年均值计算是将测得的每场降水的PH值换算成[H+]浓度,然后将[H+]按雨量加权后求出均值 ,再取其负对数即得到降水PH年均值。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降水PH加权平均值;
——第i场降水的 浓度, 单位mq//l;
PHi——第i 场降水的PH值;
——第i场降水量,mm;
n——年降水场数;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0.环保产业比重
指标解释:指环保产业产值占第二产业产值的比重。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统计部门。
51.物种多样性指数
指标解释: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指标。生物多样性的计算和表示十分复杂,至今未见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测定和确定,一般单位也难以完成,所以这里以物种多样性为代表,而暂不考虑基因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计算方法:

(基准年为生态省建设规划开始实施的前一年)
数据来源:林业、农业、环保部门。
52.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率
指标解释:凡是列入国家珍稀濒危物种名录的珍贵、稀有和濒临绝种的动植物种得到有效保护的比例。
数据来源:林业、环保、农业部门。
53.主要河流年水消耗量
指标解释:1、对省域内主要河流,国际上通常将40%的水资源消耗做为临界值。2、对跨省主要河流,水资源的消耗不得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54.地下水超采率
指标解释:指一年内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量超过可采地下水资源总量的比例。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一是保持总量不变并尽可能增加,二是保证不受污染。为此,超采率定为0。即年开采地下水总量和年可补充的地下水总量相等。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主题词:环保 生态 指标 通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司

参阅件:


何钧
自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以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积极参与下,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迅速,已有一批试点地区完成了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阶段目标,通过考核验收,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在此基础上,一些地区提出了创建生态县、生态市的要求,一些省已开始建设生态省。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制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已批准的试点地区,要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继续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创建,坚持国家指导、地方自愿的原则。拟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县(市、省)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县(市、省)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论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论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
四、经过一定时期的建设,达到指标体系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另行通知。
五、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开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的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建设规划,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创建工作。

何钧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县(含县级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县是县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县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或通过考核验收,达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3)、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县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36项。见表1

表1 生态县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 济 发 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2
6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7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及绿色产品的比重 % ≥20
环 境 保 护 8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5≥45≥18
9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山区及丘陵区平原地区 % ≥20≥15
10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1 空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12 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3 噪声环境质量
1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4.5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 ≥60≥40
16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7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8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19 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所占比例 % ≥30
20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00
2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22 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 % ≥90
23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 ≥80
2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2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2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100
27 农村污灌达标率 % 100
28 农业生产系统抗灾能力(受灾损失率) % <10
社会进步 29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30 初中教育普及率 % ≥99
31 城市化水平 % ≥50
32 恩格尔系数 % <40
33 贫困人口比例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 <0.2<3
34 基尼系数 0.3-0.4之间
3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36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
1、定义
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生态市是地市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
生态市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2、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2)、全市80%以上的县达到生态县建设指标,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3)、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卓有成效,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6)、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未对区域(或流域)内其它市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3、建设指标
生态市建设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三类,共28项。见表2

表2 生态市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经济发展 1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33000≥25000
2 年人均财政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 ≥5000≥3800
3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11000≥8000
4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元/人 ≥24000≥18000
5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5
6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1.4
7 单位GDP水耗 m3/万元 ≤150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 100≥20
环境保护 9 森林覆盖率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0≥40≥15
10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11 退化土地恢复率 % ≥90
12 城市空气质量 南方地区 北方地区 好于或等于2级标准的天数/年 ≥330≥280
13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100,且城市无超4类水体
14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COD 千克/万元(GDP) <5.0<5.0不超过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5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 100≥70≥50
16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 ≥95
17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80无危险废物排放
18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19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100
社会进步 20 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 % ≥80
21 城市化水平 % ≥55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