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23:18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 2008 】 2号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
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包括东昌区、二道江区和通化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四条 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总额的25倍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15倍执行。
  第五条 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补偿)标准:
  (一)菜田。
  1.土壤肥沃、供暖喷灌设施齐全、常年生产、复种指数高、管理水平高的温室菜田,每市亩年产值12000—15000元;
  2.土壤肥沃、基础设施一般、不能常年生产、复种指数较高、管理水平较好的大棚菜田,每市亩年产值6000—8000元;
  3.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600—2800元;
  4.地势平坦、土壤较肥沃、没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300—2500元;
  5.地势不平坦、土壤不肥沃、没有喷灌设施的大地菜田,每市亩年产值2000—2200元。
  (二)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每市亩年产值800—1000元。
  (三)旱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每市亩年产值550—800元。
  (四)青苗补偿标准按相应地类一季作物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按当年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对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其他恶意投资的设施、棚厦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有争议的,可通过裁决、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按法定评估价格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地类、等级由市农经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更房超出3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应设立财政专户;土地补偿费用所需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截留、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的,由市农经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以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委、房产、国土资源、农委等职能部门和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经济开发区以及需征用土地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自立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执行人和执行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调整情况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调整情况的通知

商资统进函[2003]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确保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为防止因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和空气不流通增加感染病毒的机会,同时为提高联合年检办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各地在开展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时积极推进网上联合年检。

二、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束时间推迟至2003年7月15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穗常发〔2001〕3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业经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8月2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年八月八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广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交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市本级教育、科技等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以及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

  (九)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十)市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国外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十一)水、电、管道煤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农民、企业等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十二)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十三)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四)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五)市级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六)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八)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施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的形式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建议书或者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分别由主任、市长、主任委员、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八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以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重大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范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报告重大事项通知书》。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或者建议书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

  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有关报告后,决定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报告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建议印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