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3月28日,总局发出《更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33号),要求停止使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时更换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截至到10月10日,全国182335部电梯更换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进度表见附件),更换率为50.9%。其中上海市、天津市、吉林省组织得力,基本更换完毕;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存在差距,有的更换率不足20%。为确保完成标志更换工作,现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局必须充分认识更换标志工作的重要性。总局领导高度重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更换工作,总局就此多次发出通知,做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总局要求,要以更换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向社会宣传质检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培育公众安全意识,接受社会监督。标志更换工作反映质检系统的全局意识,各级质检部门务必予以足够重视。
二、要集中力量开展标志更换工作。要优先更换机场、车站、码头、政府机关、星级饭店、大型商场、医院和游乐园等公众场所电梯、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述场所的标志更换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其他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
三、要加强对更换标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更换进度。各地要分别于10月31日、11月14日、11月28日,向总局锅炉局上报更换进度。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按时完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更换工作。10月下旬后总局将组织对各地更换标志工作的检查。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更换任务的,省局应向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电梯检验合格标志更换进度表
┏━━━━┯━━━━━┯━━━━━━━━━━┯━━━━━━━━━━┯━━━━━━━━━━┓
┃ 序号 │ 省 份 │ 共完成数 │ 未完成数 │ 完成率 ┃
┠────┼─────┼──────────┼──────────┼──────────┨
┃ 1 │ 北京 │ 10275 │ 19902 │ 34.1% ┃
┠────┼─────┼──────────┼──────────┼──────────┨
┃ 2 │ 天津 │ 4578 │ 833 │ 84.6% ┃
┠────┼─────┼──────────┼──────────┼──────────┨
┃ 3 │ 河北 │ 856 │ 4396 │ 16.3% ┃
┠────┼─────┼──────────┼──────────┼──────────┨
┃ 4 │ 山西 │ 1303 │ 1695 │ 43.5% ┃
┠────┼─────┼──────────┼──────────┼──────────┨
┃ 5 │ 内蒙古 │ 1337 │ 548 │ 71% ┃
┠────┼─────┼──────────┼──────────┼──────────┨
┃ 6 │ 辽宁 │ 2160 │ 10920 │ 21% ┃
┠────┼─────┼──────────┼──────────┼──────────┨
┃ 7 │ 吉林 │ 2932 │ 290 │ 91% ┃
┠────┼─────┼──────────┼──────────┼──────────┨
┃ 8 │ 黑龙江 │ 2460 │ 2024 │ 55% ┃
┠────┼─────┼──────────┼──────────┼──────────┨
┃ 9 │ 上海 │ 41891 │ 1216 │ 97.2% ┃
┠────┼─────┼──────────┼──────────┼──────────┨
┃ 10 │ 江苏 │ 17827 │ 8197 │ 68.5% ┃
┠────┼─────┼──────────┼──────────┼──────────┨
┃ 11 │ 浙江 │ 11690 │ 15366 │ 43.2% ┃
┠────┼─────┼──────────┼──────────┼──────────┨
┃ 12 │ 安徽 │ 3356 │ 1383 │ 71% ┃
┠────┼─────┼──────────┼──────────┼──────────┨
┃ 13 │ 福建 │ 5364 │ 6787 │ 44% ┃
┠────┼─────┼──────────┼──────────┼──────────┨
┃ 14 │ 江西 │ 2368 │ 1422 │ 62.5% ┃
┠────┼─────┼──────────┼──────────┼──────────┨
┃ 15 │ 山东 │ 8127 │ 5152 │ 61.2% ┃
┠────┼─────┼──────────┼──────────┼──────────┨
┃ 16 │ 河南 │ 2816 │ 4727 │ 37.3% ┃
┠────┼─────┼──────────┼──────────┼──────────┨
┃ 17 │ 湖北 │ 3283 │ 4848 │ 41.9% ┃
┠────┼─────┼──────────┼──────────┼──────────┨
┃ 18 │ 湖南 │ 1396 │ 4042 │ 25.6% ┃
┠────┼─────┼──────────┼──────────┼──────────┨
┃ 19 │ 广东 │ 41496 │ 58896 │ 41.3% ┃
┠────┼─────┼──────────┼──────────┼──────────┨
┃ 20 │ 广西 │ 1350 │ 3650 │ 27% ┃
┠────┼─────┼──────────┼──────────┼──────────┨
┃ 21 │ 海南 │ 619 │ 2181 │ 22% ┃
┠────┼─────┼──────────┼──────────┼──────────┨
┃ 22 │ 重庆 │ 1720 │ 5251 │ 24.7% ┃
┠────┼─────┼──────────┼──────────┼──────────┨
┃ 23 │ 四川 │ 6020 │ 1642 │ 78% ┃
┠────┼─────┼──────────┼──────────┼──────────┨
┃ 24 │ 贵州 │ 778 │ 1112 │ 47.3% ┃
┠────┼─────┼──────────┼──────────┼──────────┨
┃ 25 │ 云南 │ 3321 │ 2710 │ 55% ┃
┠────┼─────┼──────────┼──────────┼──────────┨
┃ 26 │ 西藏 │ 74 │ 107 │ 41% ┃
┠────┼─────┼──────────┼──────────┼──────────┨
┃ 27 │ 陕西 │ 1247 │ 2406 │ 34.1% ┃
┠────┼─────┼──────────┼──────────┼──────────┨
┃ 28 │ 甘肃 │ 200 │ 1579 │ 11.2% ┃
┠────┼─────┼──────────┼──────────┼──────────┨
┃ 29 │ 青海 │ 280 │ 167 │ 62.6% ┃
┠────┼─────┼──────────┼──────────┼──────────┨
┃ 30 │ 宁夏 │ 561 │ 187 │ 75% ┃
┠────┼─────┼──────────┼──────────┼──────────┨
┃ 31 │ 新疆 │ 650 │ 1292 │ 33.5% ┃
┠────┼─────┼──────────┼──────────┼──────────┨
┃ │ 合计 │ 182335 │ 175628 │ 50.9% ┃
┗━━━━┷━━━━━┷━━━━━━━━━━┷━━━━━━━━━━┷━━━━━━━━━━┛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质电[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等文件的情况,我部决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检查分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情况两方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
各地应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自查,主要内容为:各地尤其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具体名单见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较集中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颁发机关,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向上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上述日期后发放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发现承建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擅自施工的企业进行处罚。请各地认真填写附表一,并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我部。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次检查发现的本地区违法颁发施工许可的机关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3月中下旬,我部将对部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工作滞后、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较集中、以及2005年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督查。督查重点,一是2005年7月14日以后,各地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是否存在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二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仍在本地区从事施工活动;三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将本地区已经取得和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名单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示。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情况
各地应当督促在本地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要求,对自身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对于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项目复工情况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承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处罚。请各地认真填写附表二,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我部。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4月份,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重点,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是否存在专业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情况;二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对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处理的情况。
联 系 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传真电话:010-58934250
附表:一、2005年7月14日以后向承建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情况表
二、本地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企业情况表
(附表一、附表二请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下载)
建设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