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法官关于成功庭审的标准及作用浅论/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50:01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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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法官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应当正确适用程序法,做到程序公正;应当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庭审指挥、驾驭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庭形象;应当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实体法,正确作出裁判。在这些标准当中,似可再作大致区分。传统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只要审判程序大的方面不违法、实体公正应当更为重要。现代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比较重要尤其是强调法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和法官的庭审形象,并认为程序公正改期导致实体公正。折衷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结合。如果我们从审判程序本身的微观角度出发,联系诉讼程序的价值,还会发现法庭审判具有以下作用:
(一)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从审判角度而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审判程序法,坚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效参与和法官中立裁断原则,并使裁判结果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及时、合理地产生的一种合理状态。
(二)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实体法公平、正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了合理保障的一种状态。但总体而言,公开、科学的法庭审判活动比秘密、反科学审判更有可能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使实体法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最终实现,因而,法庭审判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三)庭审具有确保形式公正与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
所谓形式公正,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以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同时,干扰独立审判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也将被有效排除,司法裁判结果由于形式公正的实现而得到保持较强的公信度。
(四)庭审具有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众规范自己行为,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作用
在公开审判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支持、鼓励合法行为,制裁、抵制非法行为,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中人民群众的善恶是非观念以及社会主流观念,使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不知法者熟悉、了解法律规定,预测种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庭审具有经济效益的作用
由于现代庭审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与程序自治、程序及时标准,在实践中还推行当庭宣判与提高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率的技术性规则,因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北安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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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渝文审[2007]38)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38号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

第六条 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 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

(一)房间及公共部分空间尺寸;

(二)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

(三)门窗安装工程质量;

(四)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工程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确定,并统一制定分户检验表格。

第八条 分户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检验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检验工作;

(二)分户检验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检验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检验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检验内容进行逐户检查;

(四)分户检验小组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

(五)分户检验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

(六)分户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检验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交给住户。

第九条 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应当对分户检验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检验小组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检验记录,分户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第十一条 验收组在对分户检验的核查中发现分户检验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的铭牌。

第十三条 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检验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之日起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应执行本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13号 1995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

开展气功活动既有明显的祛病强身作用,又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气功愈来愈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和重视。但是,气功活动中还确实存在着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有的冒充气功师和特异功能者进行“教功、治病”,愚弄群众骗人钱财,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有的搞极端个人主义,财迷心窍,把气功商品化、高价传授、胡乱收费、坑人利己,使群众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有的自吹自擂,故弄玄虚,培植门派势力,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甚至做出不利社会安定的事情,影响着气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开展气功活动,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各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此暂行规定:
第一条 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是我市一级气功组织,是受政府委托教功、练功、进行康复调理、开展气功及人体生命科学研究的主管部门。任何功法必须接受它的监督管理,不准在我市搞垂直领导。
第二条 市属各县、市、区及驻市各单位的气功组织,应向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备案、汇报工作,接受领导,并负有整顿气功秩序,管理气功活动的责任和义务。凡没建立气功科学研究会的县、市、区,其辖区内的气功医院、气功学校、人体生命科研组织,一律由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气功科学研究会所属的分会、研究会、委员会、辅导总站、康复咨询中心、气功学校,是举办气功学习班、报告会、传授功法和进行康复调理、组织集体练功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市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凡举办气功学习班、康复调理、咨询、讲座或报告会,首先要向市气功科学研究会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举办。
第五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办班教功者,必须持有省市颁发的气功师、助理气功师资格证和我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发放的教功资格证,方可申办教功许可证。外地来我市的气功人员必须持有省市颁发的气功师证和当地气功科学研究会的介绍信,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办理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气功活动。
第六条 举办气功学习班、报告 会、气功讲座、气功门诊、内销气功资料,一律经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凡经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审批同意,实行收费的气功活动,要本着“以气养气”的原则,按照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规定合理收费,严禁滥收费,并要按规定及时上缴,作为我市气功管理费用和研究基金。未经批准擅自收费者,均属非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气功组织的气功教师在开展气功活动中,都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要讲功德、讲科学、讲文明、讲团结、维护好气功声誉,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气功活动非法牟利,更不得借特异功能和气功之名进行诈骗和封建迷入活动。
第十条 气功单位各功法、各门派及气功爱好者,都要坚决贯彻和认真执行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关于“传功不传教、尊师不拜师”的规定,抵制帮会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凡在报刊、广播、电视上登载、播放或散发气功办班、报告、教功、治病广告的,其内容须先经市气功科学研究地审查同意,并在广告原件上加盖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地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