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下城中村主体研究/潘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1:08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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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角下城中村主体研究
-----结合城中村改造矛盾 (注:本文尚未发表)
作者简介 潘佳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1986-

【内容摘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引发了城中村拆迁矛盾和城中村问题,主要是拆迁与否的矛盾和征地补偿的矛盾。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型农民的现代意识空前觉醒,经济地位相对抬升,谈判能力增强。迫于法制,体制机制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村领导角色尴尬,拆迁方态度坚决,村民意见不尽统一。城中村改造,宜考虑不同方案,着重保护农民土地收益。发挥城市化推进,制度改革,领导干部作风转化和主流文化影响的合力。

【关键词】 法社会学 城中村 村民 拆迁
城市化进程关系整个社会的运动方向。[1]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正在进行着新的探索,诸如重庆的土地换社保 ,北京市朝阳区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惠农社保等等。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产阶层的队伍日渐壮大,该阶层的地位极为尴尬,下则沦落底层贫民,上则跻身富裕阶层。对于后者,有这么一类群体极为相似,常常被忽略。他们的名义角色和实质角色开始分化,从空间布局考察,该类群体往往集中在城市市区,城乡结合部,这就是城中村村民民,(本文所指代的的城中村村民概念外延广泛,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只要居住在城中村的都囊括在内,便于整体考察),包括拥有常住非农户口或者是仅仅居住在城中村的转化完尽的城市市民以及外来住户。城中村矛盾主要有两个,一是拆迁与否的矛盾,二是强制拆迁和补偿数额村民不满引发的群体性实践和政府失信。城中村村民,对待城中村改造意见不一,分歧明显。近年来一些地区传统矛盾和新矛盾叠加升级,造成城中村改造陷入僵局,或者区域型城市化步伐搁置不前。以城中村改造为逻辑起点,城中村村民问题成为新的社会难点和热点。深入考察这一阶层的社会特点,辨析村民的的社会意识状态,有助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稳步进行,城中村矛盾的化解,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乃至基层民主制度的进步。
一,群体特点辨析
以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为例,几乎七成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来自县乡,其中相当一部分居住在城中村。据考察,城中村的常住人口多为中老年人和孙子女,且妇女居多。他们的子女有的在市里工作,有的在外地打工,也不乏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外来人口,二三产业工人,自营职业者。据不完全统计,城中村的村民在拆迁中享受的利益与其他区域拆迁村民相比,享受的利益想对丰厚。他们是城镇化的受益者。当然不乏激烈冲突乃至群体性抗议的个案。笔者只是说明,对于改造成功的城中村,城市化进程的结果,使得城中村村民相对于远郊,县乡农民,城市工薪阶层,不再是弱势群体。相对政府而言,他们还是弱势的,除非你的个人影响力超越当地的权力架构。强弱之别,如同周孝正先生所言,总是相对的。对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分配结果,城市工薪阶层和远郊农民意见较大,贫富差距格局出现了微妙变化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是问题的诱因。
对于没能成功进行改造或准备进行的城中村村民,他们的心理状态同样特殊。事实上,政府,拆迁单位和核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居民的关系是两层窗户纸,互相猜忌矛盾背后是心理战。谁能推到双方互不信任的这堵墙,谁就解决了这个顽疾。理论上讲,在与政府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城中村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谈判优势是明显的。他们集体观念极强,纳什均衡关系稳固,拆则希望最大化争取利益,不拆也无所谓,因为自己享受的城市待遇越来越多,越来越平等,不少居住在城中村的工薪阶层已经是城市户口,况且大家伙几代都过来了,乡里乡亲,其乐融融。这样的生活方式,甚至是所有城市居民羡慕的,既拥有城市的体面生活,也保留了乡村恬静。事实上,中国特色的城中村群体,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他们在政策转型中通过与政府的博弈,在拆迁活动中,拥有一定的的话语权,有着和远郊村农民不同的智识和和谈判能力,自组织能力较强,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相对高涨,社会关系城市化和熟人化相结合。总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型农民的现代意识空前觉醒,经济地位相对抬升。
二,利益主体心态博弈
我们不难发现在钉子户事件层出不穷的今日,钉子村往往被我们忽视。从一个角度而言,利益分配方案的精英化,利益分配机制和程序的不透明,双方互信机制的缺位和政府的不履行承诺是矛盾的症结所在。在笔者看来,中国社会无论民间还是社会都是善于讲究策略的,解决互信问题引发的拆迁矛盾有两个基本思路。其一立足于公开,民主,程序公正分配公平的的制度改革。其二,在体制制度外从村领导班子着手,各个做工作。现实中,村长和书记的地位很尴尬,看似沟通协调,百姓心中大多成为了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当然了,迫于种种压力,不可否认他们确实在集体谈判中为争取本村利益作出了贡献,有着和政府不同的利益诉求。正是这方面的属性,才造成了他们的双重角色。费孝通先生和黄宗智先生早就谈到过,中国政府一向统而不治,国家权力在县以下就终止了。自秦汉以来,中国基层的统治力量实则掌握在乡绅,长老,黑恶土坝等精英群体手里。时至今日,产生这么两种现象。其一,干群关系的脱离以及代议制的实施造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政权合法性认同逐渐降低。其二,地方利益表达机制不畅,渠道阻塞,中央改革的信心强化,社会改革持续推进,中央政权的合法性认同提升。可是一到基层工作开展仍然困难重重,这里面既有传统统治的弊病,也有二元结构的问题,还和不公正的利益格局的稳固有关。
城中村改造的问题,政府的态度较为一致,即将村宅基地统一收归国有,农村村民转化为城市市民,村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范围。城中村村民的意见不尽一致,有的支持改造,有的坚决反对,有的无所谓改造不改造。在“钉子村"中,不乏一些青年中年朋友希望政府拆迁,对补偿款项基本满意。他们知道城市化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也希望反对的村民转变思想。在笔者看来,农民内部越来越多的利益分化,加大了了政策协调的难度。现实的尴尬在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常常是以相对人利益的牺牲为代价的。新拆迁条例方案的出台,仅仅禁止了强制拆迁,不会根本上化解矛盾。前面谈到,城中村改造矛盾的症结在于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的公平性等方面。笔者以为,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人民向后看的思想相当牢固,这种观念在反对改造的城中村村民中不占少数。(笔者曾在网上做调查,并不是仅仅对利益分配方案的不支持而不愿搬迁,有相当一部分安土重迁的思想根深蒂固)苏格拉底,老子就是这种思想的代表。他们反对取代化,替代化的生活方式,及期望享受城市化的待遇,又留恋小国寡民的乡土生活。意识形态依赖的削弱,决策信息膨胀选择的加大,竞争中短期失败的人群增多,更多的不平衡使得我们安全感下跌,使得向来老年人为主的人群结构出现了微妙变化,她们的后代,中青年人中也不乏这种观念的。客观讲,这种常常被认为保守的观念是中华文明延续至今的原因之一,在特定空间范围内,一定历史时期也具有延长社会生命,减少社会矛盾,减少资源浪费的功效。
三,从城市化的价值看矛盾的化解
城市化的目的不仅是简单的把大量农民转化为城市市民,大量的农用地市变更国有。而是立足于我国土地资源的极度贫乏,人地矛盾的尖锐的国情,通过结合适度农业人口规模发展现代农业,更多的城市人口发展二三产业业。不是追求GDP指标的攀升,而是让每一个国民富裕起来,人的价值素质的全面进步,解决长期以来的二元矛盾,使每一个社会公民民享受平等的社会待遇,解决从古至今中国社会一直以来的关键问题---农民问题。土地问题作为农民问题的关键,也是城中村改造难题的突破口。土地问题的科学评判是找到解决思路的前提。在笔者看来,土地不是一个简单的所有权关系,是集合产权的载体。城中村土地关系,如前所述,涉及国家,村集体,村官员,村民的利益。各方合法不合法的享受部分利益,农民尽管权利意识觉醒,争取权利意愿强烈,影响利益分配格局的能力弱小,享受的利益处于价值链的最底层。
基于这一状况,城中村改造问题的解决要利于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尤其重视农民土地利益的保障为。
笔者以为,城中村是否拆迁首先有待值得探讨。前面已经论述,城市化的实质是人的现代化。城市化不代表千篇一律的城市建设,大搞粉刷工程。城市村是可以融入城市空间的。政府可以在村民民主,合理补偿地基础上制度化地收回农村宅基地,富裕城中村农民土地使用权。况且,不少城中村往往是历史形成的,集人文价值于旅游价值为一体,就地保护开发也不失为一条途径。事实上该理论诉诸实践短期内可能性不大,很大情况下取决于地方政府财政制度的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既得利益群体格局变更,民主力量的进一步强大以及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环境的好转。
如果拆迁,需要做好如下方面:
其一,坚定不移的推进城市化进程。城市化化是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与法制结合,城市化的目标之一是集商品社会陌生人社会工业社会为特色的法律取代熟人社会的规则,习惯,礼教束缚,构建全球一体化的平等,公正,民主,透明的交往规则。小国寡民,不求改变,安土重迁的生活思想尽管有益于生命的延续,根本上上阻碍了市场化的步伐,资源的流转范围和速率和资源配置效果,影响了社会进步的速率。
其二,决策机制,分配方案民主化,透明化,程序化,以信息公开问责机制形成为起点,构建适度民主的权力问责模式。建立从中央到基层各级明细的拆迁补偿办法,标准和条件。行政权力的运作以信息公开为起点,始终围绕信息公开推进。信息公开领域问责实效弱化,民主参与不够是信息不公开,假公开,双方猜忌,政府失信的直接原因。现实中老百姓埋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工作不透明,政府不履行承诺,而不在于当事人争取额外利益。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一要要在信息统计,制作,修改,发布的各个环节引入民主化监督机制,而要将发布的科学性,履行效果纳入详细的政府工作,部门工作和人事考评范畴。
其三,从领导干部作风转化着手,建立基层和乡镇区县乃至省级公务员和村民的直接沟通制度,纳入政府考评指标,逐步形成官民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缓解官民对抗,逐步扭转官员脱离群众的局面。不可否认,良好的作风传统,领导人人格魅力,在熟人社会的影响力比法律要大得多。同时我们有着老一辈领导集体亲民近民的传统。中国的国情表明,基层工作的展开离不开乡土社会有威信的,品行高尚的县乡领导,支部书记,村长,长老等等。没有他们的辅助,生人社会,工业社会的国家政策在乡土社会推行,相当困难。
其四,面对新媒体语境,进行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创造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氛围。在社会转型价值多元的时代,主流文化价值在传统媒体的宣传在受众的影响力和舆论的引导力,已经力不从心。近年来很多拆迁矛盾的出现,源于新媒体。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功能的弱化,极大地迸发了人们虚拟空间的泄愤心理。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利用新媒体泛滥式的发表粗俗,甚至是低俗的言论。主流文化价值的破坏是在无形中剧烈的爆炸。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产生的种种违背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的价值观,暴露出来的新媒体语境下主流文化价值宣传的危机,尤其应当引起党政机关,尤其是文化宣传部门的警觉和反思。需要我们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深入到网民中去,成为“围脖”中的一份子,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深入到每一个“围脖”行为的环节,无论是语言,还是行为都能渗透进去。我们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不是所谓的“高、大、全”,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对人民文化行为的影响,对人民文化思维的引导,进而促进社会历史文化的前进。国家层面应从战略高度与时俱进的深入融合进新媒体的发展,让宣传进入日常化、规范化、和谐化。人人都可以拥有这些简单、方便、快速的新媒体模式,宣传部门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都可以参与qq博客等等。榜样的力量是伟大的,带头形成一种规模效应,让更多的不相符的庸俗倾向远离这个未来主流文化价值宣传的主阵地。
参考文献:
[1]邹农俭:中国城市化的探索,载邹农俭《社会学的视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47页。


Research On Villagers in context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 With Contradiction of Reconstruction in the Village



【Abstract】 advancing urbanization led to contradictions and villages demolition problems, mainly the demolition or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making the new farmers unprecedented awakening of modern consciousness, the relative uplift the economic status, bargaining power increased. Forced by the legal system,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role of village leaders embarrassment, demolition party was adamant, the villagers are not the unified opinion. Reconstruction of the Village, should be considered different options to protect farmers focus on land revenue. Play in urbanization, reform, transformation and style of leading cadres of the mainstream culture of the force.Key words demolition for town of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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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穗财采〔2002〕2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 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聘请并发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可接受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和验收意见。履行职责期间,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与被评审、验收的投标人(供应商)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积极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专家本人或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

  (二)专家本人是投标项目的上级单位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接到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通知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应邀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的咨询专家,由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 担任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委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个别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家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评审、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工作记录制度。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有关的投诉经核实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促进我省横向经济联合,税务部门要采取积极的步骤,加快推行增值税的步伐,并逐步简化征收手续。对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产品,也要采取鼓励联合的措施,原则是:不能因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征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产品税的税率,按照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其换算公式为:
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产品税税额之和
产品税税率=━━━━━━━━━━━━━━━━━━×100%
联合前各单位销售额之和_
联合前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销售额

(一)换算资料以联合前一年各单位年度会计资料为依据。
(二)“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产品税税额”,是指联合前各单位实现的应纳产品税税额。
(三)换算的税率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审核并报省税务局批准。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实行增值税。
(一)现在已实行增值税的产品,包括: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纺织产品、西药(原料药、成剂药),继续实行增值税。
(二)对生产日用机械、电子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在财政部正式办法颁布之前,可先试行增值税。
(三)其他需要实行增值税的产品,由经济联合组织提出申请,所在地税务局审核,省税务局批准,也可以试行增值税。
三、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按财政部的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四、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三年;新增的利润免征调节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五年。
五、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省税务局(或转报税务总局)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分别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三年;列入中央各部、委或省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
二年;列入各地、州、市科委、经委试制裁计划的新产品,减税或免税一年。此项免征的税款,可用于归还试制新产品的银行贷款,也可直接转入专项技术开发基金,免缴所得税和调节税。
六、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七、企业因扩散产品新增加的收益部分,免征调节税,二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引进省外资金在我省兴办的企业或改建、扩建的车间、分厂,新增的利润分配后留给企业的部分,免征调节税,二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对跨县的联合,以暂时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可实行产品按比例分成或税收返还办法。
十、省内企业和单位与县以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经济联合,其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前二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二、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可以在征收所得税前用分得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个别企业还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适当放宽还款比例。
十三、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
所得税。
十四、除上述规定外,一切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交纳各项税款。



198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