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上)/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1:02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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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上)

钱贵


  在法学中,有许多学科与民事诉讼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学的邻近学科。它们的研究对象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定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它们的原理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不仅有着联系,而且还有直接的联系。现将民事诉讼法学与几个主要相信学科的关系分别阐述如下:
一、与民法学的关系:在民事诉讼法学未独立时,它是包含在民法学中的。当民事诉讼法学独立成为一门学科后,它仍然与民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民法学是主要研究民事法律的科学,民呈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刻舟求剑魏科学。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是“姐妹”科学,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如民法学研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学就要研究怎样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保护并得以实施。诉权理论本身就是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结合而建立起来的常说。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一些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如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就是民事权利主体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诉讼时效虽然是民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但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时,也必然涉及这个问题。
二、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和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门科学。这些经济权利主体之间发生权利义务争议时,就要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加以解决。经济审判工作如何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也就是成为民呈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学的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学是研究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法院组织活动的科学。即研究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组织建设和人员任免的科学。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庭的性质。人民法院的活动原则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及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原则、审判组织和审判制度,不过它是从民事诉讼角度去研究的,其目的在于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是研究人民检察院组织及其活动的科学,即研究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程序、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学把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放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因此,二者的联系是紧密的,但也必须认识到,这种联系同刑事诉讼法学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的关系有很大的差异。
五、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主要是研究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规律的科学。因此,正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护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些内容和基本原则、制度、证据、程序等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这些问题有一定的相同之处,有时甚至不可分开,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它既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也同样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六、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行政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的科学。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法源最近、关系最为密切。我国在试行民事诉讼法时期,是以民事诉讼法来审理行政案件的,英美法等国家也是运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的。可见,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联系之密切。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1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二都也有许多不同。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使得二都在诉讼当事人起诉、举证、诉讼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有不同的地方。例如,两门科学都研究当事人辩论原则,但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不大一致,因为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呈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所以在两种诉讼中当呈人的虽然都有权进行辩论,但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无疑要受到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的制约。
七、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法学的关系:所谓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法学的关系,即指它与公证学、律师学、仲裁学、人民调解学的关系。在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学中,上列这几个法学都是包括在民事诉讼法学里面加以研究的。近几年,随着客观形势的需要和立法工作的加强与完善,着手制定单独的公证法、律师法、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这些单行法规都是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实施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的法规。
公证学是主要研究公证文书的效力和公证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设置,公证员的条件和公证程序的科学。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常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作为执行的根据之一。因此,公证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也是十分密切的。
律师学是主要研究律师机构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以及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的科学。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许多章节都涉及到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诉讼权利义务问题。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仅在第一审程序出现,而且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都可以出现。因此,二者的联系是比较密切的。
仲裁学是主要研究仲裁机构的组成、性质、任务、活动原则和活动程序的科学。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不仅要对国内仲裁程序进行必不可少的研究,而且还对涉外仲裁进行研究,尤其是在执行中研究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所以仲裁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不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民调解学是主要研究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性质、任务、活动原则、调解程序和调解效力的科学。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因此,人民调解学中的一些问题也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围之中便是理所当然、无可非议的了。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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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我市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1998年度我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为:列入我市1996年度和1997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并在1998年底以前可完成竣工验收的技改项目;列入1996年至1998年技改贷款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符合《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的技改项目。
市经发局从即日起开始受理1998年度技改贷款贴息申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市“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的实施,
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由市经发局立项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且已获得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具备申请市财政贴息的资格。由国家下达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和专项技改贷款项目,应首先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技改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的50%贴息。
第六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确定息金的重点使用方向。
第七条 具备申请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发局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八条 经营管理良好,产品有市场,连续三年赢利,对财政税收贡献突出的项目企业,可在技改贷款到位的当年申请贴息。

第四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息金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市经发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的具体经办单位为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处。两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一条 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技改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按有关要求报告项目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将取消乃至追交已拨贴息资金,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享受技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题会议,对享受息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年对息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等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力争在全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循环经济特征明显、教育示范作用强的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日前,国家已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名单。为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管理规定(暂行)》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710517393983384.pdf
     二、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710517397855683.pdf
     三、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710517403673628.pdf
     四、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志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71051740768128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